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交通事故案例 >> 查看资料

雇员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 雇主应否担责

发布日期:2014-04-17    作者:李海英律师
【案情】

  2013年2月,郭某购买了一辆运沙车从事运输,并聘请了具有8年驾龄的李某做司机。2013年11月6日,李某在驾驶该辆运沙车运沙时与王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追尾,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伤愈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雇主郭某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本案中雇员李某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雇主郭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雇主郭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在驾驶运沙车运沙属于从事雇佣活动范畴,因此雇主郭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雇主郭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存在过错,而且应根据其过错的程度确定其应赔偿的范围,就本案而言,雇主郭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雇佣者受害雇主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以上就是法学理论上所说的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确定一个侵权行为责任的归责原则关键在于法律是否对该侵权行为的归责方式有无明确规定,如这个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否则则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

  就本案而言,这是一个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且《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更是明确了这种侵权行为的责任的承担方式。该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虽然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优于司法解释、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侵权责任法》系法律、新法,《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系司法解释,系“旧法”),本案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郭某所提供给李某的车辆证件齐全、手续齐备,完全符合相关运输要求,无任何不良的安全隐患,且已明确告知李某从事运输所必须要注意的安全事项,尽到了最大善良义务,并无任何实际过错。相反,李某作为有多年驾驶经验的老司机,在运输货物过程中,罔顾交通法律法规,无视道路交通基本规则这些对于车辆驾驶人员来讲的常识性义务,强行追尾他人驾驶的车辆,并负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行为的发生完成是由其一人过错造成,其自身应当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因此,郭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南康黄律师
江西赣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