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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告无罪 公诉机关提起抗诉 二审发现新证据裁定发回重审

发布日期:2014-04-17    作者:党鹏律师
一审宣告无罪 公诉机关提起抗诉
二审发现新证据裁定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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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王  鑫  通讯员  李  松  徐贵勇)被告人一审被判无罪,公诉机关提出抗诉,并在二审期间收集、提供了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新证据,法院二审能否直接改判有罪?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将这一案件讨论确定为示范性案例,认为按照我国相关立法精神、确保被告人的上诉权和辩护权等,法院二审不宜直接改判有罪,而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一轿车在成都三环路一路段,因治安纠纷与他人发生争执,对方见陈某疑似酒驾遂报警,交警赶到后现场酒精呼吸测试其呼出体中乙醇含量达到189mg/100ml,之后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4.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而陈某则提出异议称,其饮酒是在当天18时左右,驾车前在茶楼休息5个小时,其饮酒量也不多,不构成醉酒后驾驶。其辩护人则提出,案卷目录中送检人写明的是他人而非陈某,鉴定要求也是对他人酒精浓度进行检验,且抽取陈某血液的地点、送检程序存在矛盾,认为认定陈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院一审认为,直接影响该案定罪的证据即抽取陈某血液的地点、送检程序存在矛盾,在案检验报告所检血样是否为陈某本人血样,缺乏有力的证据证明,故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因此判决陈某无罪。
    宣判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二审期间,公安机关以找到陈某案发时搜集封存的另一份血样为由,重新委托司法鉴定,公诉机关提交此新证据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该报告书认定公安机关送检封装完好的血样为陈某血样,经检测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6.3mg/100ml。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原审法院依法判决陈某无罪并无不当。二审期间公诉机关提供了对认定陈某有罪有重大影响的新证据,并由此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发回重新审理。
    ■连线法官■
    发回重审能更好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
    成都中院承办此案的审判长汪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一审宣告无罪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并提供对定罪具有重大影响的新证据的,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虽可直接改判,但发回重审更加符合刑事诉讼法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
    首先,发回重审更符合我国立法和相关国际公约精神。我国新刑诉法在刑事二审程序中,加强了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程序保障。一是明确了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对不开庭审理的也要求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二是细化了上诉不加刑原则,明确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些规定旨在从诉讼程序上进一步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构建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程序机制。而一审宣告无罪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并提供对定罪具有重大影响新证据的案件,事关被告人的出罪入罪问题,限制该类案件由二审法院径行改判,能更好地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1976年3月23日生效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凡被判定有罪者,应有权由一个较高级法庭对其定罪及刑罚依法进行复审。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中关于一审被判定有罪者请求复审权的保障是充分的,符合公约的要求。但对于一审被认定无罪,二审可能认定有罪的被告人的复审权,现行法律的规定并不是特别明确。公约的本义,应是只要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其均享有申请较高审级法院进行复审的权利。而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对一审认定无罪,二审可能认定有罪的被告人而言,若二审径行改判有罪,这样对其有罪判决实际上是仅经过了一个审级的审理,实质上会变相剥夺了其申请复审的权利。
    其次,发回重审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辩护权等合法权益。如果二审法院直接采信上述新证据,并据此认定被告人有罪,撤销原判作出有罪的生效判决,将导致被告人丧失了对依据新证据作出的有罪判决进行上诉救济的机会,实际上变相剥夺了被告人对有罪判决的上诉权和进行辩护的权利。
    再者,公诉机关提交的新证据须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既要符合新发现、新收集或未质证的要求,也要符合证明力要求。该案涉及罪名为危险驾驶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因此,对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的测定就成为此罪定罪量刑的重要核心证据。该案一审时,因抽取驾驶人血液的地点和送检程序均存在矛盾,在案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所检血样是否为陈某本人血样,缺乏有力的证据证明,且无法通过补证来证明该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二审期间,公诉机关提交陈某血样中乙醇浓度达到入罪标准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相关证据将直接影响该案的定罪量刑,据此该证据符合刑事诉讼程序中新证据的认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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