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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发布日期:2014-04-20    作者:110网律师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是关于在诊疗活动中如何界定医务人员过错的规定。“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体现了侵权责任法上的重要概念,即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是侵权责任的核心要素,是界定过失的基准。从现在大多的医疗纠纷案件来看,多数是诊疗环节的具体注意义务,而该环节的注意义务涉及问诊是否充分、诊断和治疗是否错误。   第一,问诊义务。司法界认为,为了更好更切实的保护患者利益,必须要求医师充分履行问诊义务。医师在为患者诊疗时,医师仅进行简单的询问时不够的,应对每一位患者当时的身体状况进行具体详细的询问。   第二、诊断过失。诊断过程中医师的过失行为主要是误诊,但并非所有误诊都可以判定存在过失。因人体生理的复杂性及许多疾病在症状上的相似性常使医师难以一次性诊断正确。但,实践中,往往错误的诊断是因为医师在面对患者时,应当做某项检查而没有做,如果患者描述了症状,但医师未做相应的检查,或做检查后未做相应的治疗,因此,可以认定医师过失的存在。   第三、治疗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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