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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医疗损害赔偿胜诉案例

发布日期:2014-04-23    作者:110网律师
201342,我代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案件,20131月初,张某某14周岁儿子张小某在下楼时不慎摔伤左髋部,同月中旬在牡丹江市某医院治疗,经过医院医生的介绍,张某某为儿子张小某选择了植入价格高昂的可吸收骨钉,而对于可能出现的骨头和骨钉消失完全只字未提,致使张某某对给儿子张小某此次的手术可能遇到的风险毫无了解,在术后一个月复查X光片原告发现左股骨头与大腿骨连接关节(大约3-4公分)和三枚可吸收骨钉同时消失,致使张小某至今不能坐立和站立,大小便不能自理。张小某的父母看到这个结果,特别痛苦,孩子张小某小小年龄就伤残了,以后可怎么办,张某某找到医院商谈,医院让张小某的父母去医学会去做医疗事故鉴定,如果能够鉴定为医疗事故,医院才给赔偿,就去医学会申请了鉴定,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看着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张小某父母特别着急,因鉴定结论不是医疗事故,医院不予赔偿。
张小某的父母来到我所请求律师代理此案件。我接受委托后,仔细听了案情,本案诉讼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损害赔偿?如何能保护受害人张小某的合法权益,我认为此案应当以损害结果与医方诊疗行为是存在因果关系来入手,所以领着张小某的父母(因为张小某是未成年人)到法院进行了诉讼,请求鉴定损害结果与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之后在法院的组织下鉴定了损害结果与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方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医疗终结时间,张小某是否够成伤残及伤残等级;是否需要后续治疗、后续治疗期限及费用;需要护理、护理时间及人数的鉴定。经过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张小某目前遗有左下肢功能明显受限,术后35日经拍片证实左股骨头骺端骨折处股骨头滑脱移位、股骨颈短缩、髋臼缘骨质疏松、以上后果与医方医疗不当(过错)行业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医疗不当(过错)行为与张小某张军治疗后果之间存在诱因关系,医方医疗不当(过错)行为参与度占25%,受害人张小某的父母接到司法鉴定意见书,看到此结论非常高兴。
鉴定结论下来后,经过法庭审理,原、被告进行举证、质证、庭审、辩论,法院判决张小某胜诉,判决如下:医方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张小某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左髋人工关节置换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
此案在律师的努力下,我为张小某争取了合法权益,代理张小某的父母特别满意,还送了一面锦旗,以示谢意。
    律师警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医方应该赔偿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大惑不解髋人工关节转换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相关费用。
医疗纠纷的案件需要准备如下材料:
1、病历资料复印件,包括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如需鉴定向鉴定机构提交)、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小结等;这些证据如果医疗机构以种种理由不予复印,患方可申请法院吊取证据。
    2、患者或家属的误工证明,如工资单或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等
3、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包括相关的医疗费单据、护理费单据、营养费单据、交通费单据等
4、其他,如证人证言、证人身份证明。证据要注明证据的来源;书证须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
5、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法人的身份证信息、被告住所地、电话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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