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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旭权律师成功代理妻子陈某诉丈夫毛某婚外情精神赔偿离婚案

发布日期:2014-04-25    作者:孙旭权律师


本案涉及几个关键、疑难法律问题如下:实务中,关于“婚外情”过错的认定问题、关于精神赔偿的数额问题、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判定问题。

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2014年2月,接受本案原告陈某某的委托,就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毛某某婚外情精神赔偿离婚案于2014年2月被诉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原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法院审理,经过开庭两次,最终调解如下:
1、 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
2、 女儿陈小某由原告抚养,儿子毛某由被告抚养,各自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3、原告 陈某对于被告毛某的婚外情行为达成谅解,看在两个孩子的份上放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无夫妻共同财产)
2、判令婚生女陈小某由原告抚养,婚生子毛小某由被告抚养,双方各自承担抚养费直至婚生女、婚生子独立生活为止;
4、判令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8万元;
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09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住在原告家里(杭州市江干区下沙街道高沙社区×之×号)。2010年05月16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陈××。2011年10月16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毛××。
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吵架频繁、各方面差异较大,无共同语言,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这段婚姻对原告及其家人来说是一种煎熬。
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原告认为,婚生女陈××应当由原告抚养,女孩子由母亲来抚养会更加有利于孩子的身体和心灵成长。再者,孩子落户在原告家里,随原告姓氏,根据当地农村的风俗,女孩子就是应当归原告抚养。婚生子毛××由被告抚养,双方各自承担抚养费直至婚生女、婚生子独立生活为止。
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双方性格、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差异较大,不适合继续共同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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