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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放弃

发布日期:2014-04-29    作者:110网律师
1、继承权的放弃
(1)放弃的时间。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2)放弃的方式。
a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
b 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者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c 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d 继承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3)放弃的限制。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2、放弃继承的效力。《继承法意见》第51条规定:“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据此,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自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即不享有继承权,放弃继承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依照法定继承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3、继承权放弃的撤回。
(1)遗产处理之前,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翻悔的,由人民法院酌情决定是否恢复其继承权;
(2)遗产分割以后,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翻悔的,不予支持。
 
受遗赠权的放弃
1、受遗赠权的放弃。
(1)受遗赠人放弃遗赠权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可以采用明示方式向其他继承人或者法院作出,也可以采用默示作出(两个月期满受遗赠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受遗赠人接受遗赠,必须以明示方式作出。
2、放弃受遗赠的效力。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自继承开始时即丧失受遗赠权,其受遗赠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是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则不得撤回。
案例:
(1)甲死后留有房屋1套、存款3万元和古画1幅。甲生前立有遗嘱,将房屋分给儿子乙,存款分给女儿丙,古画赠与好友丁,并要求丁帮丙找份工作。
        分析:
一、甲的遗嘱不存在无效事由,遗赠也是可以附义务的。
二、《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三、《继承法》第24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妥善保管”的意思就是成都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若遗产因意外事件毁损、灭失,遗产的保管人是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此外,还可以依照或者类推适用《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无偿保管的,保管人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如古画在交付丁前由乙代为保管,若意外灭失,丁无权要求乙赔偿。
四、《继承法意见》第5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此时,适用“转继承”,受遗赠的财产,由受遗赠人自己的继承人继承。


案例 (2)① 张某口头放弃继承权,本人承认,可以引起放弃继承权的后果。
②王某在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权,可以引起放弃继承权的后果。
③李某以不再赡养父母为前提,书面表示放弃其对父母的继承权,不能引起放弃继承权的后果。
④赵某与父亲共同发表书面声明断绝父子关系。该约定会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而无效,故该约定不能导致父子关系的消灭,从而也不能导致法定继承权的丧失,也不能引起放弃继承权的效果。//www.jieruilaw.com/zyfw/yljf/20131026/680.html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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