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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的婚后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4-04-30    作者:聂晓东律师
问:
婚前我丈夫在无锡有一家服装厂,婚后一直从事生产经营。现因感情破裂我们准备离婚。我主张,将我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是他不同意,他说,生产经营的收益主要是靠他婚前建立的服装厂获得的,应归他个人所有。请问我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答:
现就你提出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等规定,对于婚前个人财产的婚后增值,应分别情况予以确定:1、对于用婚前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增值,如开公司做生意、投资入股所得的盈利、所分的红利,属于“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对于一方婚前财产的婚后自然孳息,根据物权原理,孳息所得应归物的所有人,如一方婚前存款的利息、婚前房屋的自然增值、应认定为一方个人的财产。3、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在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其只是财产价值形态的变化,财产性质没有变,也仍应认定为一方的婚前财产。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尽管你丈夫婚前设立的服装厂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但是,其在婚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增值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你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是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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