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吴振举财富传承知识之——信托,及信托财产独立性对财富传承的意义!

发布日期:2014-05-03    作者:吴振举律师
1、什么是信托:
信托:是为特定目的的财产所有权转移,其核心是管理权的转移。成立信托是管理资产及安排身后遗产分配的有效选择。
国外信托:英美法国家的信托制度、衡平法、集合信托和任意信托、法定信托。
我国信托:我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即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2、信托财产独立性及对财富传承的意义

财产独立:信托财产不属于任何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责任财产,即使他在名义上属于受托人的财产.相反,信托财产只对明确与信托发生交易的相对人承担责任,信托财产本身就是信托责任的承担者.
之于 委托人:委托人一旦合法有效设立信托,则信托财产不再作为其责任财产,委托人的债权人之债权实现保障在于委托人的责任财产。
之于  受益人:受益人虽然对信托财产享有受益的权利,但受益人可以用于偿还他自己的债务的责任财产确不包括信托财产。虽然信托的收益权作为受益人个人的财产可以作为其责任财产,但受益人的债权人却不能把信托财产作为该债权的责任财产。
之于 受托人:受托人对于信托财产具有形式上的所有权,但受托人也不能把信托财产作为自己个人债务的责任财产,他的债权人不能对于信托财产行使追偿。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海波律师
山东济南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