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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回家的路上被洪水冲走 学校有责任吗?

发布日期:2014-05-04    作者:110网律师
小学生在回家的路上被洪水冲走 学校有责任吗?
 
律师维权:受害人父母获赔16
91日,巴中市南江县突降大雨,河水陡涨。县教育局发出“确保学生安全离校”的紧急通知。1150分,南江四小按时放学,11岁的吴丽丽在回家的路上,被洪水吞噬。就吴丽丽的死亡引起的各种损失,学校始终坚持没有责任,拒绝赔偿;吴丽丽的父母身居农村,虽认为学校有过错,但又说不出个道道来。
特殊天气条件下,学校有没有义务保护学生的安全?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恩乾给出了肯定的回答。昨天,吴丽丽的父亲从南江打来感谢电话,学校16万元的赔偿款已全部赔偿到位。
新学年第一天  幼小的吴丽丽遭洪水冲走
91日上午九时,南江县出现恶劣天气,突降大雨。上午10时,县教育局向辖区学校发出了《紧急通知》。通知要求辖区各学校必须做好学生安全工作,确保已到校的学生安全离校。南江四小接到通知后,在各年级学生中传达了通知内容,并要求学生回家要结伴而行。上午11:50分学校放学。班主任见校门口下面积水很深,便将学生从积水中送到公路上,叫学生各自回家。
1210分左右,吴丽丽的妈妈在接回弟弟后,见吴丽丽没有回家,便及时赶到南江四小去接。吴丽丽的妈妈到学校后,学校的保安告诉她,学校早就放学了。吴丽丽的妈妈赶紧回家。在回家的路上,就有人传言,前面的一条水沟里被洪水冲走了一个娃娃,那娃娃的雨伞还挂在沟边的树枝上。吴丽丽的妈妈听到这话后,迅即赶到沟边看个究竟。此时,在沟边围观的人上百人。一目击老人正在给旁人讲:“她正在沟边捡水柴,忽然从沟边的涵洞里冲出一个女娃娃,还背着一个书包,估计是上学回家的娃儿。一晃,这娃娃就冲到了大河里去了,好惨啊。”吴丽丽的妈妈听到这一切,看到河边树枝上被洪水冲动花雨伞,正是她女儿早上上学所拿的那把雨伞。她知道所发生的这一切与她连在一起了。
当场,吴丽丽的妈妈晕厥过去,倒在雨地里。
场面一片混乱,发出了各种声音,有指责学校的,恶劣天气放学应该与家长取得联系,不能让娃娃一个人回家,发生了事故,学校是脱不了干系的;也有说家长的,家长知道在下大雨,也应该主动到学校接娃娃,发生了事情,那就是自己的责任了。
广元律师前往南江县  走上漫漫维权路
事故发生后,南江县警方介入了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证被洪水冲走的娃娃就是吴丽丽。吴丽丽的父母根本就不能接受这一现实,坚决要求学校要娃娃。学校坚持11:50分放学,没有过错,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吴丽丽发生死亡事故,学校没有责任,况且,学校在获得上级通知后,也及时在广播上播发学生在路途要注意安全的通知,就更没有责任。93日,吴丽丽的父母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来到了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寻求律师帮助。迅即,该所指派律师何恩乾前往南江县,为吴丽丽的父母维权。
94日,何恩乾律师与校方见面。要求学校在没有找到吴丽丽的尸体之前,要做好亲属的安抚工作。待7天后,在协商此事。同时,律师也告诫委托人要理性维权,不能扰乱学校的教学秩序。
97日,南江县政法委牵头县教育局,司法局,法院,公安局等单位进行了首次协商。教育局,司法局,法院方一致坚持学校无责任不同意赔偿。在协调中,律师指出:学校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对未成年学生没有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负完全赔偿责任。由于双方分歧意见大,县政法委李书记宣布:学校就吴丽丽的死亡没有责任。建议学校从人道角度,给予一定的补偿,并要求吴丽丽的父母可以寻求当地民政部门进行行政救济。
99日,南江县政法委又牵头县教育局,司法局,法院,公安局等部门,与吴丽丽的父母见面再次协商。协商中,校方只愿意补偿给吴丽丽父母3万元,但不承认自己有过错。因吴丽丽的尸体没有找到,学校还不同意吴丽丽父母有关吴丽丽丧葬费的主张,即使给付3万元的补偿费,还得要扣除丧葬费部分。
何律师深知在外地维权有诸多不利的地方,但他相信法律,相信当地党委政府会给弱者做主。在吴丽丽的尸体未找到之前,律师首先要做的事就是以书面的形式,向当地党委政府全面反映律师对本案的性质认定和法律适用,争取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和理解。
913日,何律师书写了长达3000余字的《律师意见书》,并亲自送交了南江县主管教育的何县长,教育局,政法委领导。在《律师意见书》中何律师分析指出:从法律上讲,学校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负全部责任。学校主体身份特殊,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是其法定的义务。根据法律的规定,自然人(法人)的义务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不同的主体对义务的要求不一样,违反了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从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非监护责任。过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的意识形态,表现为故意和过失。过失又分为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过失是行为人应该预料到损害后果的发生,因疏忽大意而未预料到,损害后果最终发生;过于自信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料到损害后果可能发生,但由于轻信可以避免(行为人总是凭借自己的经验和自己的条件等),自认为不会发生,但损害后果最终发生了。在吴丽丽发生死亡的这起事故中,校方不存在故意形态,学校也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形态,而是典型的过于自信的过失形态。因为,91日,南江四小明知天下暴雨,山洪暴发,河水陡涨的事实,学校已明知恶劣天气有可能会给学生带来危险,在接到上级“紧急通知”后,已在学校的广播上播放了通知,且班主任在各班上也向学生统一讲了在回家的路上应注意的事项,如同学要结伴而行等,并且,学校还将学生护送到了下面的公路上,然后,让学校各自回家,说明学校是知道有危险的。由于南江四小是根据以往经验判断,孩子均属城区离校较近,没有大河大沟,轻信不会有危险,让孩子单独回家,未能与学生家长办理孩子安全交接,致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去监护人的监护发生死亡事故,其行为是一种不作为的违反行为,因此,学校有重大过错。
根据《教育法》和《未成年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对学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教育、管理”是学校的权利,“保护”学校的义务,是法定义务。本次事故中,如果南江四小在恶劣的天气下,没有通知家长到校接孩子或派专人陪同孩子回家,在成年人的监护下,吴丽丽死亡事故就可能避免,损害后果就不会发生。南江四小在明知有危险的情况下,以不作为的消极行为,未通知吴丽丽的监护人对其实施监护,使未成年人在特定的情势下,出现安全保护空挡,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害。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讲,其行为是一种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符合一般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依据《侵权责任法》39条的规定,只要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没有尽到对学生的安全保护义务,学校就要承担过错责任。在特定的条件下,在特定的主体间,学校有更特别的注意义务,它的注意义务高于一般社会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也高于管理自己事务的注意义务。南江四小就吴丽丽安全要求,连一般普通人的注意义务都没有注意到,故此,学校在主观上有重大过错,应当对吴丽丽死亡所造成的各种物质和精神损失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律师考虑到吴丽丽系农村户口,建议学校在20万元内给受害人家属予以赔偿。
917日,从距南江县城30公路之远的大两乡传来消息,吴丽丽的尸体在电站找到。18日上午,南江县政法委再次牵头县教育局,司法局,法院,公安局,大调解中心等单位参与协商。在协商会上,学校还是坚持无责任不同意赔偿。何律师按照《律师意见书》的观点,强烈指出学校的过错所在,简单的讲,就是南江四小在得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下,明知暴雨恶劣天气的存在,未与学生监护人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就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放出校门,使未成年学生失去保护空挡,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害,就是过错所在。参与本次协调的南江县大调解中心的李主任和司法局派来的援助中心的郭律师以一个法律人的身份发言,对何律师在《律师意见书》上所发表的观点以及处理建议表示赞同,建议学校按照何律师的观点与受害人家属协商,求得圆满解决吴问题。
在李主任,郭律师的指导下,学校才真正知道自己的过错所在,认识到了自己的管理失误。很快,学校与吴丽丽的父母达成了赔偿各种物质和精神损失合计16万元的协议,并约定了付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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