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交通事故案例 >> 查看资料

行人撞到垃圾箱上谁负责赔偿

发布日期:2014-05-04    作者:110网律师
20127月我代理了行人撞到垃圾箱上受伤案件,2012620时许王某某驾驶电动车,行驶时撞到停放在道路南侧的垃圾车上,造成电动车损坏、王某某受伤的事故,王某某家属来到案发现场拨打了120求救电话,王某某被120救护车送至某市某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胫骨开放性骨折,住院15天出院,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清洁公司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过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痕迹检验鉴定报告书,让明此次事故中的王某某的电动车与手推式垃圾相撞的事实。
王某某找到律师后很纠结,“是我自己撞到的垃圾箱上,垃圾箱在原地,应不应该给我赔偿?谁给我赔偿?”。
接受委托后,律师进行了认真的分析,某市清洁公司作为涉案垃圾车的所有人,对垃圾车负有清运和管理义务,其对涉案垃圾车停放在公共道路上并造成王某某受伤的后果,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对王某某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列为被告;涉案垃圾车停放在某市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为该辖区居民服务,街道办事处对该垃圾车负有使用、监管义务,在案发时,涉案垃圾车被放置于公共道路上,影响了道路交通安全,导致王某某驾驶电动车撞到该垃圾车并被撞伤的后果,某市街道办事处做为该垃圾车的实际使用人,应当对造成王某某人身损害是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应列为被告。
庭审中我做为代理人就王某某受伤一案,阐述了律师的观点:二被告各自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责任”。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所谓公共道路,是指对社会一般人开放,可以同时供不特定的多数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基础设施。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有二:堆放 、倾倒、遗撒行为人和公共道路管理工作部门。被告某市清洁公司辨称:“王某某称其所受的伤害来自于垃圾车,该垃圾车是在政府指定下,由政府出资、清洁公司定做,各需求单位上报后,由某市清洁公司按需分配给各需求单位的,对垃圾车不享有所有权,该垃圾车是由街道办事处管理和无偿使用,清洁公司没有责任”;
某市街道办事处辨称:“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有明确的责任方,王某某的伤害与街道办事处无关”。
经过激烈的辩论,我做为王某某的代理人以理力争,最终法院判决按次要责任清洁公司、街道办事处分别赔偿原告王某某的各项损失。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南康黄律师
江西赣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