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撞到垃圾箱上谁负责赔偿
发布日期:2014-05-04 作者:110网律师
王某某找到律师后很纠结,“是我自己撞到的垃圾箱上,垃圾箱在原地,应不应该给我赔偿?谁给我赔偿?”。
接受委托后,律师进行了认真的分析,某市清洁公司作为涉案垃圾车的所有人,对垃圾车负有清运和管理义务,其对涉案垃圾车停放在公共道路上并造成王某某受伤的后果,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对王某某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列为被告;涉案垃圾车停放在某市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为该辖区居民服务,街道办事处对该垃圾车负有使用、监管义务,在案发时,涉案垃圾车被放置于公共道路上,影响了道路交通安全,导致王某某驾驶电动车撞到该垃圾车并被撞伤的后果,某市街道办事处做为该垃圾车的实际使用人,应当对造成王某某人身损害是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应列为被告。
庭审中我做为代理人就王某某受伤一案,阐述了律师的观点:二被告各自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责任”。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所谓公共道路,是指对社会一般人开放,可以同时供不特定的多数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基础设施。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有二:堆放 、倾倒、遗撒行为人和公共道路管理工作部门。被告某市清洁公司辨称:“王某某称其所受的伤害来自于垃圾车,该垃圾车是在政府指定下,由政府出资、清洁公司定做,各需求单位上报后,由某市清洁公司按需分配给各需求单位的,对垃圾车不享有所有权,该垃圾车是由街道办事处管理和无偿使用,清洁公司没有责任”;
某市街道办事处辨称:“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有明确的责任方,王某某的伤害与街道办事处无关”。
经过激烈的辩论,我做为王某某的代理人以理力争,最终法院判决按次要责任清洁公司、街道办事处分别赔偿原告王某某的各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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