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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人会承担直接还款的责任吗?

发布日期:2014-05-05    作者:聂晓东律师
问:
几年前,我的一位朋友为借款找我提供担保,碍于情面我帮了忙,当时也留了心眼只作了一般保证。后朋友外出下落不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还款,债主将他告上法院,经判决并执行没能实现债权。最近我收到了法院寄来的债主单独告我还款的传票,我十分吃惊,虽然现在保证期限还未过,但不是说一般保证没有什么风险吗?我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急盼回复!
 
                                 
答:
首先告诉你,你极有可能要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来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风险小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风险。大多数人对这两种保证方式的区别也有所了解,也认识到这两种保证方式具有风险,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为降低风险往往选择一般保证。但是,一般保证也是有较大的风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之前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该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上述权利,即:⑴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⑵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⑶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上述规定的权利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上述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朋友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没有偿还借款又下落不明,债主已先行起诉了他,经法院判决并执行,没能实现债权,而在保证期限内诉讼你,你难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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