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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律师代理的故意杀人民事赔偿法律援助案件

发布日期:2014-05-07    作者:江珍来律师
江律师代理的故意杀人民事赔偿法律援助案件
新刑事诉讼法出来之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再支持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费用,江律师接受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的指派后,依法代理三原告进行诉讼活动。为了减少委托当事人的经济压力,经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江律师决定为他们针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支持的项目进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至于死亡赔偿金和抚养费等到刑事判决生效后单独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
以下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Z某某(系被害人之妻),女,汉族,198X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住址:湖北X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S某某(系被害人之父)男,汉族,19617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100419610701252X。住址:湖北X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q某某(系被害人之母)女,汉族,19628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1004196208022XXX. 住址:湖北X县。
以上代理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江珍来 律师。电话:13925083225.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M某某,男,汉族,198X3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址:湖北X县。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诉讼请求:
1、恳请法院判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M某某死刑立即执行。
2、请求判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M某某赔偿上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28200元;处理事故的交通费20000元;住宿费5000元;伙食补助费3000元;误工费20000元。
3、请求判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M某某赔偿上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事实与理由:
2013712,被告人M某某与本案被害人S某在广州市海珠区XXC楼的制衣厂发生纠纷,次日中午,被告人M某某怀恨在心伙同另一帮凶冲进厂房,趁S某不备,持刀刺入被害人S某的胸部后逃跑,被害人S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S某符合单刃锐器刺击胸部致胸主动脉破裂大失血死亡。被告人作案后逃回家乡,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帮凶至今逃匿。被害人的死亡给原告家人精神上造成重大伤害,被害人之父本身体弱多病,现在身体更加虚弱,被害人之母整日以泪洗面,精神恍惚,现在已是卧床不起,均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一家无生活来源。
综上所述,被告人将尖刀刺入被害人身体的重要、致命部位,有明显的杀人故意,并且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M某某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以示法律的公平公正!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原告经济上和精神上不可弥补的重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恳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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