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合同纠纷中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

发布日期:2014-05-08    作者:110网律师
合同纠纷中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 才有可能承担责任。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涉及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利益受到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这是因为缔约人自身误判造成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应当具有过错。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且,责任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其落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身。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以上是四个要件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www.jieruilaw.com/plus/view.php?aid=909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夏之威律师
上海杨浦区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洪静律师
上海静安区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