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查看资料

离婚后发现另一方隐瞒共同财产该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4-05-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10年7月,夏某(女)与前夫周某(男)通过诉讼离婚,在办理离婚手续的同时,二人对共同财产也进行了分割。2012年9月,夏某从她的一个朋友那里得知,周某在与自己离婚之前曾经暗自炒股,并且手中持有37万元的股票。2012年11月,夏某以周某故意隐藏婚姻内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起诉了周某,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

  【评析】

  这是一起涉及到夫妻离婚后其中一方隐瞒共同财产,另一方发现后如何维权的案件。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手中持有的财产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在一些离婚案件中,由于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和来源各不相同,婚姻内外财产没有做出明确的分割,往往在离婚的时候会出现占绝对优势的一方故意隐瞒部分隐形夫妻共同财产的现象。然而,夫妻双方既然走到了离婚的地步,面对这样的情形,被隐瞒的一方究竟应该怎样维权呢?

  针对这样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第47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那么,在夏某和周某的这起案件中,作为被隐瞒的一方,夏某是可以收集王某在离婚前持股的相关证据,然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这部分共同财产,并且还可以要求法院在分割这部分财产的时候对周某不分或少分。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汝杰律师
浙江嘉兴
李保忠律师
辽宁沈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刘永军律师
山西太原
黄险峰律师
辽宁大连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