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房产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二手房交易中违约方应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发布日期:2014-05-11    作者:赵江涛律师
 
  关于房屋差价损失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存在一些争议观点。
 
  第一,缔约过失责任中的信赖利益与违约责任中的可得利益的关系。有人认为,二者不同,前者仅包括缔约过程中所付出的费用,后者则包括如履行合同可获得的利益;有人认为,二者没有太大区别,尤其在房屋差价赔偿问题上二者一致;有人认为二者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不同,但在个案处理上可能出现相同的赔偿范围
 
  第二,存在约定违约赔偿计算标准情况下的赔偿计算方法。有人认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有人认为,如果该约定实际上是违约金,则适用违约金酌减规则;有人认为如果该约定计算出的数额不足以抵偿实际损失时,当事人还可以主张损失赔偿。
 
  第三,关于房屋差价损失性质的认识。有人认为,房屋差价损失是可得利益损失,典型表现为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后合同与前合同之间的差价。有人认为,房屋差价损失是实际损失,是指房价上涨时另购同等条件房屋需多付出的价款,或者房价下跌时另售房屋少获得的价款。
 
  【法官回应】
 
  要切实维护买房人的合法守约利益
 
  损害赔偿是一个在二手商品房买卖纠纷中常见的问题,一般发生在合同履行中的违约产生的赔偿责任与合同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后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这一问题与二手商品房交易中的其他问题交织并存,在一房多卖、连环买卖、阴阳合同共有房屋、无证售房、中介问题、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纠纷中均有可能出现。二手商品房交易损害赔偿诸问题中,由于近年来房价波动较大,房屋差价损失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焦点问题。
 
  1.人民法院坚决打击卖房人非法投机行为
 
  二手房交易中卖方恶意违约行为频发,考虑其主要原因,包括两个方面:
 
  从客观方面讲,在二手房交易价格攀升过快的情况下,在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几天后,房价就可能出现大幅上涨,即所谓的“一天一个价”。这种房地产市场动态交易环境就成为促使不诚信的卖房人萌发失信违约、一房数卖等念头的客观诱因。另外,大部分的二手房买卖都是通过中介机构居间促成,中介机构参与交易整个过程。在此过程中,由于监管不力,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操作频发,导致阴阳合同、双方意思表示送达不畅等问题。
 
  从主观方面讲,一些二手房交易中的卖房人缺乏市场交易的诚信意识,易受非法经济利益的驱使,企图以恶意毁约的不诚信手段来牟取房屋价格上涨带来的非法收益。在这种非法动机的驱使下,失信违约的表现可以概括为六大典型行为:一是恶意拖延交付房屋;二是恶意拖延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也就是过户手续;三是拒绝受领买房人交付的购房款;四是无理由故意退还购房款;五是以不充分、不正当的理由提出要求或者单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再履行;六是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前进行“一房二卖”或者“一房数卖”或者无交易基础的恶意过户,故意酿成房屋买卖合同在客观上无法实际履行的后果。
 
  综上,不论具体表现如何,卖房人恶意违约的最终目的是使得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从而获得房屋价格上涨带来的非法投机利益。这种非法投机利益损害了守法买房人的正当利益,触犯了法律法规与道德底线,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践踏了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与精神。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这种投机行为应坚决打击。
 
  2.人民法院切实保护买房人合法守约利益
 
  人民法官是百姓合法权益的守护者,人民法院承担维护百姓切身合法利益神圣使命。房屋是普通百姓赖以生活的安身立家之所,大部分的买房人为了生计攒钱买房,一旦卖房人恶意违约,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发生障碍,就会使买受人遭受莫大的伤害。这种伤害是有形可见的。对于大部分的二手房购房人而言,其经济条件并不宽裕,为求一居安身,倾注全家人的心血。如果因为不诚信的卖房人恶意违约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则不仅在精神中受到打击,而且由于房价的上涨,不可能再以同样的价格购买到同等地段同等面积的住房。由于房价上涨,由于卖房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的房屋价值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的房屋价格之间存在的差额,俗称为房屋差价,属于卖房人违约使买房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这种经济损失是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由卖房人进行赔偿。应当明确的是,只要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任何一方都不得拒绝履行。房屋价格变动属于商业风险,即使房屋价格上涨过猛,也不能认为是情势变更的情形,卖房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善意的买房人向卖房人主张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人民法院坚决支持。
 
  差价损失的法律依据在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房屋买卖与其他买卖合同不同的一个特点在于,守约方如要达到合同履行后的利益状态,必然要以当前市场价购入或卖出房屋。由于房地产市场是波动的,当前的房屋市场价和订立合同时双方约定的房屋价格之间存在差价。这种差价就是守约方的期待利益损失,也是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该能够预见到的。
 
  关于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方式:如双方对房屋差价有约定或事后达成一致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约定。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上述方法中,专业机构评估是认可损失的最为客观的方法,本案中即为如此。
 
  3.老百姓应当树立三个意识
 
  二手房交易市场秩序涉及国计与民生。笔者认为,由于房价上涨导致的卖房人失信违约的案件层出不穷,成为一段时期内的典型案例。通过审理相关此类案件,也同样折射出一些现实问题,需要引起百姓警惕。在进行二手商品房交易时,作为普通百姓,应当注意树立如下三个意识。
 
  第一,应当强化遵法守约的诚信意识。一份份判决书彰显着社会公正的价值。随行就市、希图谋利者,不可能因失信行为得到非法利益,反而承担了赔偿守约者损失的代价。对于一些不诚信的卖房人而言,购房人的实际损失和房屋上涨的预期差价损失都是违约失信者沉重代价。
 
  第二,应当强化慎重交易的严谨意识。由于一些二手房买卖当事人欠缺谨慎交易的意识,出现诸多问题,如签订合同不明确或有遗漏,对房屋权属抵押登记疏于审查,过分依赖个别不诚信的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等。如此,给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不诚信的卖房人往往利用这些隐患钻空子,牟私利。
 
  第三,应当强化自我保护的维权意识。一方面,签订合同、钱房交付、贷款抵押、办理过户等环节均应依法进行,避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自己权利威胁隐患。另一方面,注意留存相关票据书证,在纠纷发生时以正当的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是守法者寻求保护的神圣港湾。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李德力律师
福建莆田
袁珍律师
湖南长沙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