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不知的公司人力风险之四】专项培训证据保存不当
发布日期:2014-05-13 作者:金浩洋律师
1988年5月,陈某入职A航空公司,后于2008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自1993年至2011年期间,A航空公司每年都对陈某进行特定培训,并多次送陈某参加国外的专业培训,共花费培训费约120万元。双方在2008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至陈某退休为止。陈某与2012年提出辞职但不被允许,双方诉至法院,A航空公司要求陈某赔偿培训费120万元。一审中,法院查明有证据证明的培训费为90万元,据此判令陈某赔偿90万元。A航空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我国公司的商业化、法律化程度如今已经与世界水平相差无几,许多“猎头公司”应运而生,为了争夺人才,许多公司甘愿为人才支付高额的“违反服务期违约金”,但不少公司虽然约定了服务期,但对培训的相关证据却不注意保管,因此导致了不应该产生的损失。
公司合同律师金浩洋提醒:一般诉讼中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专项培训和服务期,但对是否进行专项培训和培训的花费是需要公司方举证的。因此,公司应该建立完善员工档案保管制度,对培训的相关证据要妥善保管,这样,即使遭受“挖角”,也能最大程度的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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