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刑事辩护成功减刑案
发布日期:2014-05-14 作者:110网律师
杨某某因伙同他人犯寻衅滋事罪,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杨不服,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经对一审判决认真研究,发现该判决书认定的杨某某参与的几起寻衅滋事犯罪中,包含了一起其16周岁以前的行为,对该行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并就此提出了辩护意见。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林律师的辩护意见,改判杨某某为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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