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剩余价值1000万,第一次质押担保500万,?余价值能否再次质押?
发布日期:2014-05-14 作者:110网律师
解答:股权价值1000万并非不变的价值,有可能升值或者贬值,第一次质押担保500万,理论上讲还剩500万,如果股权价值相对稳定,没有大起大落,那么剩余价值再次办理质押并不是不可以。但是如果股权价值变化比较大,价值忽高忽低,股权质押风险比较大,就不太好说再办理质押登记为适当,否则将使前一个质押权人的风险增大,不利于保护第一个质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如果明确将1000万股权中的700万质押给第一个质权人,那么,剩余300万股权当然可以另行办理质押登记,但要注意300万股权也不能就按300万办理质押,而应予以适当缩减额度,以免第二个质权人质权难以顺利实现。
相关法律问题
- 向工商局办理了股权质押的,质权人能否得到优先受偿。 1个回答0
- 股权质押案件执行,能否得到优先受偿? 1个回答0
- 质押背书,背书人能否再次转让票据~ 4个回答5
- 房产公司股权质押了,能否办理到预售(销售)许可证? 7个回答5
- 股权质押登记 5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是否应经其他股东同意——对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的理解
- 原合同是一份抵押借款合同,现在追加借款金额,补充合同中约定“以原抵押物剩余价值担保”,是否需要到房管局变更“权利价值”的数额?追加的借款金额能不能享受到原合同抵
- 出质人以其无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财产出质的,该质押是否有效,质物的所有人能否向质权人追索?
- 出质人以其无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财产出质的,该质押是否有效,质物的所有人能否向质权人追索?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何时生效?
- 企业的担保贷款500万元,追加法定代表人个人一套房产抵押,抵押登记时房产按什么价值登记?
- 一辆汽车既设定了质押,又设定了抵押,担保物权实现的順序如何?
- 某银行一笔贷款的担保方式是借款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
- A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2002年将股权质押给B银行(登记于股东名册),2003年,因A公司欠C银行借款,C银行诉讼中将股权査封(现已续封)。若物权法实施后,B
- 有限责任公司不正规,无股东名册,如何办理股权质押?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