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
发布日期:2014-05-14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但在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违法约定试用期、延长试用期限或者因为试用期的身份而对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加以限制,在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方面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在实践中,尤以克扣劳动者劳动报酬最为普遍,有些单位甚至在试用期内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那么,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可见,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工资恶意偏低,廉价使用劳动者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值得欢迎。
相关法律问题
- 15岁童工在用人单位工作1年!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是否可以要求支付 3个回答0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每月28日发放上月工资,该约定是否违反《深圳市 1个回答5
- 劳动者在实习期内没有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不是可以不给 2个回答5
- 如果现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过 4个回答30
-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辞职,用人单位是不是该按照合同结算工资呢? 4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