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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受到讯问前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发布日期:2014-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被告人朱某因务工问题与工友发生矛盾,酒后走到工地用稻草点燃有工人居住的工棚(连排活动板房)及堆放的建筑用双壁波纹管材。工棚被烧坏变型,塑胶管道全部烧毁,被烧坏工棚及烧毁建筑用双壁波纹管材,损失经鉴定为人民币32863.20元。案发后,侦查机关通过排查走访的方法找工地上的工人了解情况,作为工人的朱某在接受排查询问时,没有交代放火的事实。几天后,被告人朱某主动去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对朱某构成放火罪没有争议,但是否属于自首,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朱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时,还未受到侦查机关的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属于自动投案,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朱某在接受侦查机关的排查询问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属于坦白,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两个必要条件。自首的本质就在于犯罪嫌疑人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强调主动性和自愿性。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在没有受到讯问、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首先,朱某接受侦查机关的排查走访时,侦查机关并未掌握朱某的犯罪事实,没有将朱某列为犯罪嫌疑人,只是向其了解情况,并且此时侦查机关对朱某所作的是与其他工友一样的“询问笔录”,询问结束后,侦查机关也没有对朱某采取强制措施,而是让其回家。朱某在几天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的时候,侦查机关依然没有将朱某列为犯罪嫌疑人,没有对其进行讯问,更没有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其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表明其自愿将自己置于侦查机关的控制之下,等待法律的制裁,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

  其次,朱某在投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放火点燃工棚和塑胶管道的事实,没有做虚假供述,未隐瞒对自己不利的行为,体现了其悔罪态度,符合“如实供述”的条件。同时,朱某的自动投案也使案件得以顺利侦破,提高了案件的侦破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符合自首的立法本意。

  综上所述,某虽然在接受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未交代自己的罪行,但是其后又主动到派出所如实供述的行为并不影响自首的认定,应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作者单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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