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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抢劫案唐山律师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4-05-17    作者:110网律师
     
  李某抢劫案唐山律师成功案例
     2009年7月13日晚,孙某、郝某和李某晚,三人翻墙进入河北省唐山市某村委会院内,打算偷保险柜,事先经过三次踩点,嫌疑人已掌握犯罪现场的基本情况。当晚凌晨1点,三人进入村委会院内,把一楼各个房间搜了一遍没有发现保险柜,接着把门卫室董某的门撞开,绑了董某,为防止门卫呼喊,把门卫董某用撬棍打晕,拿了二楼的钥匙,找寻保险柜,无果后,三人逃离现场,被害人某被人发现,在送往医院的路上死亡。
 
       此案件发生后没有找到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没有侦破,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郝某在贩卖毒品案中被判死刑(本案孙某也是本案共犯被判死缓)为求立功交代的一桩案件,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公诉机关认为三人量刑均为无期以上刑罚。
 
      唐山律师刘彦玲在接受了家属委托后,作为李某的辩护律师,通过仔细阅读案件材料、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唐山律师刘彦玲认为:一、从本案整体上分析以及对比另外两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作用,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即次要实行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31条规定:“对于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
 
二、从犯意上看,孙某、郝某告知李某去偷东西,在现场犯意由盗窃转化为抢劫,但对被害人击打的犯意超出了李某的犯意范围,不应把此犯意引起的犯罪后果加到李某身上;
 
三、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于其他两名被告人较小,李某并不知道村委会有人看守,只是跟着去偷东西,没有想到现场有人看守,更没有预料到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四、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好、悔罪明显
 
首先被告人李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的交待了自己整个的行为过程,给公安机关及时处理案件提供了事实依据。这种坦白行为,依据法律规定亦是从宽处理的事实情节。足以说明被告人李某有改造和悔过的决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点第6条规定:“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性的20%以下。”
 
作为李某的辩护人唐山律师刘彦玲把以上的法律意见提交给法庭,最后法官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李某被唐山是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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