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期间内再次犯罪的处罚
发布日期:2014-05-19 作者:110网律师
关键词: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再次犯罪数罪并罚
【案由】盗窃罪
【审判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05)朝刑初字第2027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5年8月26日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秋立新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C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1辑(总第59辑)
裁判规则:
在主刑执行完毕后5年内,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期间内再次犯罪,且该罪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与新罪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秋立新曾因盗窃罪、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剥夺政治权利1年。经减刑释放后,于主刑执行完毕,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期间内,又因犯盗窃罪被捕。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累犯。
裁判理由:
被告人秋立新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及剥夺政治权利1年,在刑罚主刑执行完毕后5年内,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期间内再次犯盗窃罪,且盗窃罪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被告人秋立新构成累犯。对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应与新罪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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