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的房产继承问题
发布日期:2014-05-20 作者:110网律师
任聪芬律师认为,此案例主要涉及三方面的问题:
(一)、房屋的性质。本案的房屋原为甲先生单位所有,甲先生与乙女士结婚后共同购置了该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确定该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还是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是分配该房屋的前提。
(二)、甲先生遗产的确定。由于该房屋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因此在甲先生逝世后应当先确定他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在确定甲先生遗产时原则上应当先将房屋产权的一半划分为乙女士所有。但由于该房屋原为甲先生单位所有,夫妻购置房屋时基于甲先生为单位职工的特殊身份而享受了福利待遇。因此,法院在甲先生的遗产确定时可能会考虑这一点,将他遗产份额适当扩大。
(三)、继承人及继承份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乙女士、她与甲先生生育的女儿当然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甲先生与前妻生育的两个子女是他的婚生子女,也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在没有特殊情况下,该房产在划分出乙女士所有的部分后应当由乙女士、她与甲先生生育的女儿、甲先生与前妻生育的两个子女共四人继承甲先生的遗产。由于该房屋在购买时因甲先生特殊身份而享受了福利待遇,法院在具体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时可能会对甲先生与前妻所生子女有所照顾,可能会适当多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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