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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控制

发布日期:2014-05-21    作者:110网律师
      今天,在技术与经济发展的全球化背景下,高新技术企业的生存发展与知识产权越来越密不可分。知识产权日益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正因为如此,现在高新技术企业正越来越多地、不得不面对知识产权的纠纷。从企业设立登记时起,企业取什么名字就很重要,因为这有可能侵犯别人的商标权;在经营过程中的广告宣传,可能会侵犯别人的著作权;办公软件会侵犯别人的专利权,这些都是在不知不觉中侵了别人的知识产权。反过来,如果自己研发了一种新的产品或者一个很好的商标,在市场表现很好,马上就会有人跟着仿冒,出现这种情况若是不采取积极措施,市场就会被无限挤压。一旦卷入知识产权纠纷,企业必将在经济、人力等方面造成损失。
      一、中国高新技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现状
      在当前,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与质量已成为衡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许多高新技术企业因为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或被别人侵犯或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使企业遭受了损失,或法律制裁。
近年来,中国高新技术企业所遭遇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愈加频繁,所产生的危害后果也愈发严重,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有些甚至是颠覆性或毁灭性的。相对于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大多数中国企业家都对商业风险比较敏感,对企业法律风险控制还不够了解,或未充分认识,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所关注的重点往往局限于有关决策失误风险、市场变化风险、资金短缺风险、管理不当风险等方面的商业风险上。
      二、中国高新技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现状的原因分析
      1、宏观法律环境和社会诚信意识的限制
首先,从宏观角度而言,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和社会诚信基础等因素直接决定了高新企业某些法律风险的产生和不可避免,例如,相关立法不完备、不健全、执法过程中的不公正等容易引发高新企业的法律风险;再如,合同相对方诚信水平较低导致的违约、欺诈等。其次,近20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政府监管对企业的监管不断加强,市场竞争不断加剧,交易方式日趋复杂,作为规范企业行为的准则,法律对高新企业的影响力越来越大,违反法律的后果也越来越严重。高新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也越来大。同时,地方保护主义尚无法彻底根除,在有些地方还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此外,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对外贸易活动日益频繁,但是国内企业对相关的国际规则、欧美日等经济大国的相关法律知之甚少,很多情况下也只能吃哑巴亏。
  2、高新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足
  企业经营者以及管理者本身的法律意识淡薄,对企业所面临的法律环境缺乏清醒的认识,经营决策时不考虑相关的法律后果,甚至有时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惜以身试法等。长期以来,主流的企业管理理念中,法律工作基本上都没有进入企业的主流活动,企业法律工作在日益专业化的同时,也不断地边缘化,法律工作的价值难以体现。很多企业或者企业家认为法律风险只是诉讼纠纷,在公司进行重大投资、重大的经营等活动中缺少法律专业人士的参与,甚至有些中小企业在设有法务人员或者聘有法律顾问的情况下,还会有很多决策、经营活动等,事先不经过法务人员或者法律顾问的审查等,倒是法律风险内控机制被架空。
      3、法律风险管理投入不足
  据有关数据统计,欧美企业的平均寿命是40年,日本企业的平均寿命是30年,而中国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7.3年,广大的中小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2.9年,在正常经济时期,中国每年大约有100万家企业倒闭,这其中以中小型民营企业为主。(1)美国家为防范法律风险平均支出的比例占企业总收入的1%左右,而我国企业的实际支出还不足0.02%,而且其中以大型企业为主,高新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支出少之又少。(2)从上面两组数据可以看书,中外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投入的比较可以看出,我国企业短命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对风险管理的投入严重不足。
      4、缺乏足够的专业人才
      首先,法学教育与实际需要的脱节。我国目前各高校的法学教育体制过于偏重理论,学生的实践和综合运用的能力偏弱。但是,法律风险治理具有综合性,我国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缺乏综合性法律专业人才。其次,高新技术企业对于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不足。除了大型企业设有法务体系外,大多数的高新型企业没有专业人才的配备。同时,很多设有法务人员的企业对法务人员的重视程度不够,容易导致法务人员无法体现价值进而频繁流失的情况发生。再次,对于高新企业的法律风险研究滞后。理论界对于高新企业法律风险的研究偏少,实务界也少有律师专业研究高新企业法律风险问题。
      三、知识产权权益实施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问题
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通过权益实施的过程,即许可、转让或其他方式,可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经济和市场价值,但高新技术企业在知识产权权益实施或运营过程中面临着较大法律风险,直接影响到知识产权价值的发挥或商业利益的大小,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商业利用策略缺失或不健全的法律风险
      在实践中,多数高新技术企业在权益实施手段、市场价值、知识产权价值维护等方面缺少整体策略的指导和监督,这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有直接的关系,其明显的弊端就是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状态。知识产权商业利用策略应兼顾企业整体的经营战略和科学的市场评估预测,在稳定的同时,也能够及时调整,并指导企业决策者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
因此,建立合适的知识产权商业利用策略成为获取知识产权商业利益的重要前提,这就对企业在相应的合同管理、合同风险预测和控制等方面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二)知识产权交易管理混乱的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交易行为主要包括技术成果实施、转让,商标权许可、转让,著作财产权许可等。目前,多数高新技术企业在知识产权交易管理上存在着管理混乱问题,无有效的合同管理手段是最为突出的问题,此外,无权益实施整体策略,选择权益实施对象或方式草率、不严格等问题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对高新技术企业而言,所涉及的业务合同多是有关知识产权这类特殊标的对象。目前,许多企业在此类合同条款的制定、审核、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缺少有效监控手段,也不能区分客户差别,不能灵活或恰当处理履行争议,不能从合同管理中发现突出问题。
      对于知识产权交易合同,如果未建立知识产权内部审批制度,就无法通过有效的知识产权交易合同管理手段来预防和控制知识产权交易法律风险。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例,许多企业在签约前并未对合作对象、实施效果作整体的知识产权风险评价,在合同履行中也不能定期抽查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整个业务过程中,并未有企业内部知识产权专家的参与,这是比较典型的突出问题。
专业合同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和合同管理制度的缺失或不健全,是造成合同管理混乱、不科学的主要原因。如果合同管理不科学,将可能导致合同管理的混乱或陷入被动的状态,更可能带来商业利益损失的风险。因此,企业必须重视知识产权交易合同管理工作,这也是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的重要手段。
因此,企业应对知识产权权益实施中的法律风险有所防范,如果能够进行动态管理,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将有助于此过程中法律风险的控制。
      (三)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具体领域
      1.在国企改制评估中,知识产权存在被遗漏评估或低估现象。
      2.企业技术专利开发中,对企业专利的检索信息利用不够。存在开发前不检索,重复研发投入,尚未充分利用免费的失效专利(有的专利因未交专利费第二年失效),且缺乏跟踪最新专利公告意识,也忽略利用检索对手专利信息分析竞争对手。
      3.在知识产权保护方案设计上,不注意申请专利和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案利弊,一律申请专利,导致被侵权采取保护措施困难;没有很好地利用著作权保护和外观设计保护的差异,导致申请外观设计费时费力效果不佳;在大型出口企业不注意利用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登记保护手段,企业应有为商标建防火墙的意识,做到“产品出口、注册先行”。
      4.在技术进出口方面,忽略对进口技术的信息检索;出口境外的技术的,忽略境外出口地的专利人的申请,导致被控侵权。
      5.在商业秘密方面,对技术人员的论文发表和出国交流缺乏适当管理,导致最新成果通过论文发表、媒体报道和学者交流而公开
      6.在人员流动方面,忽视对离职人员的保密义务与责任的协议签订,客户资料、技术资料等导致泄露。
      7.在境外投资合作方面,忽略注意境外当地与本企业同类技术专利是否申请,导致侵权被诉讼。
      8.在与外国企业合作方面,中方不要只重视商标,忽略专利和商业秘密的价值。对国内商标的利用时间和范围应作出相应规定。
      9.在与境外知识产权纠纷方面,中方未战先怯放弃应诉,导致外国法庭缺席裁判造成最大不利后果。
      10.在参加外国国际展览会方面,由于缺乏知识产权意识导致被外方投诉,展览刚开始展台被迫撤柜,造成商誉和经济损失。

      四、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的类型
     (一)专利保护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高新技术企业专利保护过程中,主要面临来自专利申请、专利运营、侵权保护和专利管理等几个阶段的法律风险。具体到高新企业生产经营阶段则分为研发活动期风险、生产活动期风险、贸易活动期风险,也就是说高新技术企业专利的保护贯穿于企业经营运作的全过程。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的主要面临来自新颖性丧失、可申请专利范围选择不当、专利申请文件不完善、未充分利用“优先权原则”、未充分利用“申请在先原则”、专利申请与“在先权利”冲突、不及时申请发明专利实质审查的等诸多方面的法律风险。
      在专利运营中,主要面临来自专利许可、专利转让等专利市场运作与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在专利侵权保护中,主要面临来自侵权行为认识不全面和侵权救济措施运用中的法律风险。在专利管理过程中,主要面临来自研发阶段专利管理、专利申请管理、专利运营管理、专利信息管理等几个方面的法律风险。
      1、 研发活动期风险
研发活动是高新企业推出新产品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基础环节,在研发项目的立项、研发路线的确定、研究成果的保护等不同阶段都涉及到知识产权风险。 一是在研发立项论证时未进行专利信息的详细检索,导致辛辛苦苦投入大量经费,自主开发获得的研发成果却不能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二是研发完成时,开发出的新技术或产品不进行有效保护,导致被限制使用的风险。很多企业开发了新产品,不及时申请专利保护,往往等到他人先下手圈地后才慌了阵脚,后悔当初没有申请专利保护。三是国外专利权人对国内企业部署的专利陷阱,更成为国内成功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的重地。国外专利权人通常采取放水养鱼的战术,往往不是一开始就告你侵权而是等国内企业的产品市场成熟了,再开始制约你,小至打火机、拉链等日用品,大至移动通信、半导体等高新技术,国外企业在国内外都布好了专利地雷。 四是产学研合作中高新企业的知识产权权属未能得到明确规范,导致自树竞争对手的风险。产学研合作是目前提升高新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一种重要形式,企业的产品开发经常是多方努力的结果,因此各方在这个产品中可能都拥有一定比例的知识产权。由于研发合同中未对知识产权权属和风险进行明确,往往导致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宿和使用范围等都存在知识产权风险。如果研究机构只是将形成的专利等知识产权成果普通许可给企业使用,此时就存在研究机构将知识产权成果重复许可给第三方使用的风险,或者产学研合作的成果为多个权利人共有,且各个权利人均有实施能力,就该专利权的实施各权利人之间便不可避免地存在竞争关系,甚至演变成恶性竞争。
       2.生产活动期风险
高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如专有技术、加工工艺、生产设备改进方案、生产信息、采购与加工合同、生产控制软件、产品造型、特有商品装潢等。
高新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往往不重视对供应商及所采购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评价与确定,很少要求供应商提供涉及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特别在委托加工、来料加工等对外协作生产的过程中,由于在采购组装的过程中未对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规范,明确代工过程的知识产权权责,往往埋下了侵权的炸弹。例如委托加工的产品包含专利技术,但定作人或委托人不是专利权人,也没有获得专利实施许可权,则承揽人或加工人很容易掉进侵权的法律陷阱,陷入侵权诉讼而遭受损失。2007年全球最大的电热水壶温控器制造商英国的施特里克斯公司状告国内好妈咪电器厂及其供应商等多家小企业侵犯其专利权,由于贴牌生产就是通过购买各种原材料,然后组装起来,完成未贴品牌的“白机”产品的制造过程。在整个“白机”产业链上,很多企业根本不对其中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明确规范,权利和责任都是一笔糊涂帐,一旦产生侵权纠纷就相互推诿,最终却都难辞其咎。
对新技术、新产品的使用,尤其是高新企业独家定制的原料和设备等事宜,由于处于试制或小规模生产,企业一般都未明确供方的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责任。特别是大量中小企业在配套加工中,根据主机厂商的要求自主开发出来的新样品试制时由于面临强大的市场竞争压力,更是难以对主机厂商提出知识产权保护要求,导致企业知识产权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3.贸易活动期风险
企业在贸易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如营销策略、营销合同、市场宣传和推介方案、特有商品装潢等。
产品的外观设计未进行事前保护,导致为他人作广告宣传,开辟市场。企业在产品销售前要根据市场进行产品的外形或外观包装设计,独具匠心的商品装潢能成为产品的特有标识,为产品市场开拓打开渠道,往往很多企业在推出产品初期未对特有商品装潢进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如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注册商标等。当产品占据了一定的市场,出现仿冒者时才想起保护,由于事前没有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缺乏没有明确的判定依据,往往导致企业辛辛苦苦开辟的市场被仿冒者轻松分得一杯羹。
      产品售前的广告说明、销售策略和市场推介方式都是需要进行知识产权护的重点,这些都是企业推出新产品的杀手锏,如CDMA手机进入市场的销售方式的改变,它绕开了许多中间商而直接由零售商进行产品的销售,具体的销售策略都是每个商家的机密, 必须采取有效的保护,才能打好出奇制胜占领市场的一仗。产品营销决策前缺乏必要的审慎调查,未对广告主题词做必要检索,往往导致企业陷入知识产权的困境。
风险的预防和解决,需要在专利法律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关有效措施。高新技术企业应高度重视专利保护问题,如果能够在相关过程中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措施,对专利保护形成动态管理,将有助于降低或控制专利保护中的法律风险。
      (二)高新技术企业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国内相当大的区域内公众所熟知,具有极高商品或服务质量信誉和品牌影响力的商标。商标是否驰名,是一种客观存在。“驰名商标”不同于所谓地方范围内的“名牌产品”,后者的认定目前尚无法律依据。而“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可通过法律规定的行政程序确认“驰名商标”的事实,从而提前获取主张权利的“权利证明”,为获取法律的扩大保护,有效制止侵权行为创造法律上有力的证据条件,这也是高新技术企业力争“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原因和意义所在。
      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中的法律风险
      虽然商标是否驰名,是一种客观存在,但如果能够及时取得驰名商标认定,将有利于驰名商标获得及时和最大限度的法律保护,而且认定的途径或方式也是有所不同的。因此,在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过程中,同样存在着一定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不具备认定条件和认定途径选择问题。
1-1驰名商标认定条件不具备的法律风险
法律上,驰名商标的取得需要符合严格的条件,否则就无法成为驰名商标,从而获得法律的扩大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因此,驰名商标的取得需要时间和品牌影响力的累积,在这个过程中,高新技术企业自身需要具备争取驰名商标保护的明智态度和法律意识,从而创造条件使商标获得良好的社会和市场效应,应充分利用法律的规定为己所用。
1-2驰名商标认定程序中的法律风险
驰名商标的认定分为主动和被动认定两种途径。虽然认定的权限和效果相同,但相比而言,如果能够早日争取主动认定,就等于早日获得了驰名商标认定的权利证明,这对于保护驰名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
(1)主动认定中的法律风险
主动认定是指在不存在纠纷时,出于防范将来可能发生纠纷的目的,特定的行政机关应商标权利人的请求或者根据商标管理实际需要主动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在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应当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行政机关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也可主动认定。行政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应充分利用主动认定的权利,及时取得驰名商标认定。
(2)被动认定中的法律风险
被动认定是指在发生商标侵权纠纷时,应商标权利人的请求,由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这种方式是司法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模式。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驰名商标的案件时,可以对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虽然通过被动认定的方式,同样能达到驰名商标保护的目的或效果,但却降低了驰名商标保护的效率和主动性,也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驰名商标注册保护中的法律风险
(1)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中的法律风险
对一般的商标来说,注册的才享有专用权,但是驰名商标是例外的。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中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以及对驰名商标进行复制、仿制或翻译,容易导致公众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有权提出异议,阻止其注册。
(2)驰名商标注册申请中的法律风险
在驰名商标注册申请方面,可以不适用申请在先原则或显著性要求原则。即使他人首先申请,也会被认定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侵权行为;可以作为显著性要求的例外,即直接叙述商品内在特点的标记不得注册的规定不适用于驰名商标,可以取得防卫性商标注册;注册后可以立即或短期后即取得绝对的排他权,他人不得请求撤销其注册。
(3)已注册驰名商标保护中的法律风险
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权利保护范围可以扩展至不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法律规定,就不相同或者相类似商品或服务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仿制或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 侵犯驰名商标商业利益保护中的法律风险
(1)、“驰名商标”网络域名保护中的法律风险
由于域名在互联网上的识别功能,使其日益成为企业在互联网上的重要标志。域名的这一特性使其在商业领域具有重要的知识产权意义,企业可将商标或商号作为域名,使访问者可以通过域名识别网站创立者的商品和服务,如果在域名上使用驰名商标,将更有利于提高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信誉,在互联网上享受该驰名商标带来的利益。
因此,法律在互联网上对驰名商标给予高于一般商标的特殊保护,法律禁止为商业目的恶意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网络域名使用。主要条件如下:
①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必须合法有效。
域名注册人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②注册人主观上具有恶意。
“恶意”主要是指注册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且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为不正当的商业目的而申请注册。
③侵权的注册行为主要包括域名或者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这将被认定为侵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就是说模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注册域名行为,也被视为侵权,这是为了避免使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商誉免遭损害。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可及时将驰名商标注册为网络域名,在互联网上利用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信誉进行商业宣传,以吸引客户,获得较高的访问率,获取无限商机。
对于他人为商业目的恶意将本企业驰名商标注册为网络域名的违法行为,高新技术企业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由自己注册、使用该域名。此时,驰名商标成为申请注销侵权域名的法律依据。
(2)“驰名商标”企业名称保护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可以考虑将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同时法律禁止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名称登记或者以任何方式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使用。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以免欺骗公众或者造成公众误解,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将会造成严重损害。
( 3)“驰名商标”商品名称或装潢使用保护中的法律风险
法律禁止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名称登记或者以任何方式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使用。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以免欺骗公众或者造成公众误解,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将会造成严重损害。
(三)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技术含量高,信息含量大,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一般特征。在信息传输无限制的网络时代,如何保证这些技术和信息不被公开或被竞争对手所掌握,是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可以说,商业秘密的保护贯穿于企业发展的各阶段,尤其是在研究开发期、业务稳定发展期和风险融资阶段。
因此,在商业秘密的保护中高新技术企业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而商业秘密一旦遭到侵犯,即使获得赔偿,有关信息的秘密性也可能丧失。商业秘密泄露的途径主要是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和外部交往活动中的泄露。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研发阶段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
在技术开发阶段,对技术情报、资料、试验数据,设计方案,技术程序、电子文档,开发计划和进度等信息缺少保护,尤其是对核心技术员工掌握的技术数据和成果缺少有效监控,有的技术开发人员甚至为了晋升高级职称擅自发表论文,把整个技术研制的过程、主要理论依据、主要的技术参数都通过论文不经意地公开了,致使技术成果价值流失。
2 .申请专利权过程中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
对于获取专利权而言,其不利的代价就是在申请的过程中要公开技术秘密,容易被他人通过专利申请检索获取关键信息,进行模仿或利用,往往发生申请者尚未取得专利权,而市场上以出现同类产品,由此产生复杂的法律风险。
3.商业合作中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从事外部商业合作时,也是最容易泄露商业秘密的时候,关键在于保密意识不强,保密制度不健全的原因。往往只重视商业合作本身,而对相关的商业秘密缺少保护手段或措施,主要通过以下途径泄露:
(1)国内外合作伙伴考察、参观过程中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
企业自身经验介绍、接待来访时轻易将信息透露给别人,企业需要有完善的外事接待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2)缔约前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
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例,高新技术企业在创业过程中往往需要风险投资,其必要前提是向对方提交一份商业计划书。商业计划书中无例外地包含有企业的商业秘密,但许多企业并未在商业计划书上注明其包含有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并要求对方予以保密。
(3)缔约后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
(4)员工流动中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
因此,企业必须重视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而保护过程中的风险多来自企业自身。如果企业能够明确商业秘密容易泄露的环节,并采取有力的预防措施,就可以有效避免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这需要企业制定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并得到完全的遵守和执行
五、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既包括技术开发前专利检索,还包括跟踪竞争对手等内容,绝不是被动的“知识产权保护”所能代替的。防范是主动的,保护是被动的。这是研究和制定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前,首先需要注意的问题:

1.企业领导层要高度重视。
知识产权保护应当成为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一项重点工作,要努力改变重发明轻专利、重运用轻保护的现状。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要带头遵守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中国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专利信息的检索,避免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抓紧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
2.积极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把法律风险防范作为重要内容规范。
3.积极研究和充分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把风险防范转化为动力。
国家及地方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是促使知识产权创新的举措,必然带动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的水平。
4.积极应对知识产权纠纷,在锻炼中长大。
有的大型企业接到知识产权“律师函”就发怵,有的企业对自有知识产权被侵权感到无奈,有的因缺乏这方面人才而退缩,这是没有必要的。我们不能指望企业一下子就对知识产权保护富有经验,不能指望自己的人才一下子具备专业素养,企业在纠纷中勇敢面对,培养自己的队伍,在锻炼中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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