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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帮挂横幅受伤 学校是否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4-05-22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晓坤是小学五年级学生。2013年5月30日15时30分许,学校下午第二节课后,学校老师王某安排晓坤和另外一名同学、本校老师帮助悬挂操场主席台上的横幅。由晓坤和同学、老师共三人负责扶住梯子,王某负责上梯悬挂横幅。当王某爬上梯子顶端时因梯子卡槽发生故障,将晓坤双手砸伤。学校垫付医疗费,后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向法院起诉。


 原告晓坤诉称,他在房山某学校就读,成绩还算不错,挺受老师喜欢。2013年5月30日,儿童节马上就要来了,学校悬挂节日横幅,晓坤听从安排帮助老师扶升降梯。没想到,在此过程中升降梯出现故障,突然坏掉,导致晓坤的手指被砸伤。晓坤认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23500元,并承担后续治疗费。

  学校辩称,晓坤的医疗费学校已全部垫付,愿意承担晓坤提出的合理损失。

  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晓坤是小学五年级学生。2013年5月30日15时30分许,学校下午第二节课后,学校老师王某安排晓坤和另外一名同学、本校老师帮助悬挂操场主席台上的横幅。由晓坤和同学、老师共三人负责扶住梯子,王某负责上梯悬挂横幅。当王某爬上梯子顶端时因梯子卡槽发生故障,将晓坤双手砸伤。

  当日,经学校简单包扎后,学校将晓坤送到医院,当日转院至北京积水潭医院,经该院诊断为:右中指中节开放骨折。并在该院行克氏针内固定术。当天及后续的换药等医疗费用已由学校支付。

  案件审理过程中,晓坤申请对其伤残程度及营养期、护理期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晓坤右手中指损伤程度不构成残疾,本次外伤的营养期为30日,护理期为30日。

  此外,在晓坤就医期间,均由学校派车解决原告交通问题。

  法院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晓坤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在校期间,学校领导悬挂横幅让其帮助扶梯,应保障其人身安全。现因梯子出现故障造成其人身伤害,学校应在此损害中承担全部责任。晓坤提出要求学校支付将来矫正治疗的费用,因目前尚未发生,双方可待实际费用发生后另行解决。

  判决:法院判决学校除已赔偿部分医疗费的经济损失外,赔偿晓坤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7650元。

     律师提醒: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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