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
发布日期:2014-05-25 作者:110网律师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对被拆迁人的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时,由拆迁人为被拆迁人提供新的营业场所,在此期间,由被拆迁人因搬迁以及等待搬迁的过程中,由于停产、停业,会有一定的经济损失。该损失完全是由拆迁而引起的,因而拆迁人理应对此进行补偿。
2、非住宅房屋的所有人进行作价补偿的情形,由于作价补偿属于一次性了结,因拆迁造成的各种损失,在货币补偿前就进行了评估,因而没有必要再对停产、停业的损失进行补偿。
3、补偿的标准由各地具体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为补偿的依据。
法条指引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 国务院发布)
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案例链接
- 《曹建兴诉常州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案》
- 《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诉永州市商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
- 《俞永良与崇州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赔偿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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