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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电动车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关键是鉴定

发布日期:2014-05-25    作者:聂晓东律师
受到电动车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关键是鉴定         提示:职工受到电动车伤害的,可先申请对该电动自行车进行鉴定,鉴定属于机动车的,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了,也会得到满意的答复。
    日益增多的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不仅严重威胁着行车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且也给他人和社会带来重大隐患。
    每一起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的发生一般都离不开车、路、人三大因素。我们不妨先来了解一下电动自行车的“车况”。电动自行车自“出世”以来,曾一度被视为另类,当时的法律法规既没将其归入机动车,也没将其归入非机动车。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终于结束了其“边缘人”的生活,将其纳入了非机动车的范畴。并在该法附则一章中规定了其“认祖归宗”的条件: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空车重量在40公斤以内、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但目前市场上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却存在着一种“摩托化”的趋势,大部分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都超过了20公里,重量、外形也大都超标。由于电动自行车的动力来自电瓶,响声很小,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常令骑自行车的或行人难以判断它的到来,措手不及,造成人员被擦伤;而其自身又由于车轮接触地面面积小,车速较高,刹车时稳定性差、惯性大,与机动车混行又威胁自身安全。另外,少数生产企业为追求利润而偷工减料,也有不具生产资格的个体作坊加入制造行列,更增加了电动自行车的不安全性。
[工伤认定]
    职工受到电动自行车事故伤害,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不是所有受到电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都能认定为工伤,能不能认定为工伤,关键在于这里所称的“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还是属于机动车。
【非机动车范围、标准】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19条第4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国家标准”应为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中的规定:时速不超过20公里,自重不超过40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具备可由人力脚踏驱动的装置等。根据这一规定,“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属于非机动车的范围,上下班途中受到这样的属于非机动车的电动车伤害就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为工伤。
【机动车范围、标准】 
    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机动车是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轻便摩托为“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50km/h ,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 50mL 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虽然有着上述一些强制性的规定,但往往发生生产厂家不严格按照国家的强制性标准生产的情形,很多冠名“电动自行车”的电助力车严重超标,时速早已经超过20公里,甚至有的达到了50公里,空车的自身重量也已经超过40KG,几乎不具备可以人力脚踏驱动的功能。根据上述规定,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公里/小时的电驱动两轮车辆应属于轻便摩托车。那么表面上看上去为“电动自行车”,实质已经为“轻便摩托车”了。像这种不符合合国家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就不应再认定为非机动车而应认定为机动车。这种车造成职工伤害的就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电动车发生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成功案例虽然不多,但已开先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有:第一、从人们普遍的认识来看,无论什么电动车自行车,还被认为是非机动车。所以,只要是发生的电动自行车事故伤害,绝大多数人认为不属于工伤;第二、对于严重超标的“电动自行车”,缺少专业的技术部门对这种车辆的属性进行鉴定。因为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还需要技术上的鉴定。有了鉴定结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才能叫“有根有据”。
(转自:中国工伤赔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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