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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过期车主拒承担责任,伤者运用法律手段成功维权

发布日期:2014-05-29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介绍】
20139121930分,陈某驾驶小轿车在路上行驶,与通过路口的行人林某身体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经勘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能注意路面动态,致遇情况措施不及,是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对本案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交警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陈某同意在承担林某医疗费用的基础上,再赔偿林某2万元,林某无法接受,双方无法在交警主持下达成调解。林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左侧框骨及颧骨骨折、脑震荡等,林某受伤后先后在两家医院接受抢救、治疗,住院治疗88天花费了医疗费用将近4万元,陈某只是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后就拒不继续支付医疗费用,林某只能自行垫付拖欠医院的医疗费用后办理出院手续,林某为维护权益向本律师寻求帮助。
【律师办案过程】
本律师向林某详细了解案情经过,对于陈某车辆的投保情况,林某并不是很了解,后本律师经向交警大队调查得知,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陈某为其驾驶的小轿车投保的交强险刚过期两天。
林某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经济损失45800元以及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的经济损失24754.66元,同时,林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伤残程度、后续医疗费用、护理依赖程度、康复费、营养费等项目进行司法鉴定,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林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住院期间需护理人员1名等。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结论,林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陈某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经济损失120000元以及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的经济损失36587.50元。
针对林某的起诉,陈某辩称已垫付林某医疗费用近3万元,同时由于投保的交强险过期,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林某的全部损失,希望与林某达成调解。
考虑到陈某的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双方经济也比较困难,林某本人还需后续治疗、丈夫身患重病、女儿即将参加高考,家庭也急需这笔赔偿款以及日后执行难度较大等实际问题,本律师建议林某与陈某达成调解,争取赔偿款项能够一次性到位。后经本律师与陈某多番交涉,最终双方达成陈某在已垫付林某医疗费用近3万元的基础上,再一次性赔偿林某7万元,本案最终以陈某总共赔偿林某近10万元的结果圆满结案,林某的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也缓解了家庭的燃眉之急。
【律师提醒】
20045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006321日国务院颁布《交强险条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从此被交强险代替,条例规定自200671日起实施。200771日随着配套措施的完善,交强险最终普遍实行,期间普遍实行的仍旧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强制保险)。
交强险自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对于车主及交通事故伤者来说都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一方面,交强险能让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将部分或者全部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降低自身损失,另一方面,交强险也能让交通事故顺利获得巨额赔偿,弥补损失。但在实际中,在交强险快到期的时候,保险公司有时会因为疏忽而没有提醒车主,有的车主往往因为事务繁忙也忽略了这个问题,或者出于某个目的而没有投保交强险。而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伤者由于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并不了解,往往对事故车辆的投保情况也并不知情。
为了保障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本律师在这里提醒车主,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积极为车辆投保交强险,以使自己能够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因为如果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话,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管交警责任如何划分,车主或者驾驶人应当首先在交强险的赔付范围内赔偿伤者的损失。而对于交通事故伤者来说,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一定要了解事故车辆的投保情况,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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