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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出售的付款方式

发布日期:2014-05-30    作者:110网律师
法律问题解读
       公有住房出售的付款方式有下列两种:
1、一次付款。指购房人一次全部支付购房款的付款方式。为了鼓励购房职工一次付款,售房单位可以对一次付款的购房职工给予一次付款折扣。一次付款折扣参照当地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来确定,随着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下调,计算出来的折扣数为负数,这一折扣已经失去意义。
2、分期付款。指购房人在支付一定的首期付款后,其余款项在双方约定的年限内分期进行支付的付款方式。分期付款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
(2)分期付款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年;
(3)分期支付的部分必须计算利息,并且单位不得贴息。因为单位一旦贴息就相当于变相地减免了分期支付的利息。利率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确定。
法条指引
1、《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1994年7月18日)
        (二十)付款方式。职工购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售房单位可对一次付款的购房职工给予一次付款折扣,折扣率参考当地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确定。实行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分期付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分期交付的部分要计收利息,单位不得贴息,利率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确定。经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银行,应充分利用政策性住房资金,向购房职工提供政策性抵押贷款。
2、《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搞好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2月10日)
    二、严格执行《决定》规定的各项售房政策,不得随意增加折扣项目和扩大折扣幅度。  1.根据《决定》关于一次付款折扣率参照当地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确定的要求,随着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下调,目前计算的一次付款折扣率已为负数,因此一次付款折扣应予取消。  
2.根据《决定》关于“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可适当给予折扣,1994年折扣率为负担价的5%,今后要逐年减少,2000年前全部取消”的要求,2000年一律取消职工购买住房折扣。 3.凡不符合《决定》规定,擅自出台的折扣政策,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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