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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紧扣法律,当事人刑期大幅缩短

发布日期:2014-06-02    作者:李政律师
案情简介:2013年年底,高因通过网络销售二十件“XX胶囊”先被某地药监部门扣留没收,后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察2013年11月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其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2014年2月被某县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
  进入法院审阶段后,高某的父亲为其聘请了李律师作为其刑事辩护人。接受聘请后,李律师认真查阅了该案的全部卷宗,并数次会见了高,对整个案情有了一个清晰的了解。由于在侦察阶段,由公安机关委托物价鉴定部门对涉案二十件假药进行了价值鉴定,鉴定结果货值45万,达到价值特别巨大的标准。根据《刑法》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按照此量刑标准,高艳的刑期不会低于五年,而且会面临近50万元左右的罚金。在收到检察院的起诉书后,李律师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并归纳出了《起诉书》几处法律缺陷。1、首先,检察机关对高艳所犯罪行定性错误,高艳经销的是“野驴壮阳胶囊”,伪造是药品批准号,应定性为假药,其罪名应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2、在侦察阶段,由公安机关委托对药品进行了价格评估,评估结果为该批假药价值45万元,而市场上并无此种药品,价格评估显然过高。同时,如果案件能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明文规定: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也就是说,该项罪的刑罚要轻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对当事人是致关重要的。据此李律师向法院提出异议,最后经过法院相关刑事审判专家研讨,最后采纳了李律师的观点,并将该案退回某县检察院重新审查起诉。后该检察院后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罪重新进行了起诉,同时在将该批货物以假药重新送物价部门评估后,因市场上无此类药品,也无类似产品,最终确定对其价值无法进行评估。
     2014年4月,该案正式开庭审理,在法庭上李律师提出该案所有参与者:从药盒的印刷者、假药粉的配制者、假药的包装者再到高艳,均被捕到案,只有最重要的假药的神密买家未到案,认为此案是“钓鱼执法”的结果。即某行政监督部门为查处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故意派出人员,以预付定金为诱饵,诱使高艳去生产销售假药,待这批假药发到物流公司后,立马查封并移交公安立案,然后实施抓捕。生产销售假药固然可恨,可是钓鱼执法明显违背了行政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其执法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李律师从行政法的“法无明文规定即为禁止”的基本原则论述了钓鱼执法的危害性和非法性,指出人性的弱点就是趋利而忘义,执法部门故意将不法诱惑放在一个涉世未深的年青人面前时,其实就是在引诱犯罪,执法部门过错明显。同时指出,该批假药最后并未进行销售,社会危害性较小,在案发后高艳认罪态度好,并主动检举揭发涉案的其它人员,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为假药设计印刷包装的吴某、加工生产假药的胡某一一抓获到案,特别是胡某长期从事假药的加工,并销往全国各地,数量巨大、危害严重,此可以构成立功;同时高的家属还积极缴纳了罚金,李律师建议法庭对高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处以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缓刑。法庭最后大部采纳了李律师的辩护意见,高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比原起诉预期刑期少了四年,收到了良好的刑事辩护的效果。
李政律师点评
    刑事辩护难度大,可操作性差,是律师业务的一个难点。但通过此案的办理,我认为刑事辩护突破的关键点还是要依据事实紧扣法律,将法律灵活运用,依据法律据理力争,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对当事人轻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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