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04 作者:刘小灿律师
渝人社发〔2012〕40号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转发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民政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财务处:
现将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落实。
一、“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二、“本人生前基本工资”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准,其中: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三、“本人生前基本离退休费”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费为准,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之和。
四、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的机关退职人员参照机关退休人员规定执行。其中“本人生前基本退职生活费”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退职生活费为准,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参照民发〔2011〕192号文件及上述规定执行;其他事业单位仍按原规定执行,以后国家出台新的规定再从新规定。
六、本通知从二○一一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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