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伤害,医保外用药可通过协商确定扣减比例
发布日期:2014-06-06 作者:刘永胜律师
案情回放
2013年8月21日,A乘坐B驾驶的小型轿车与C驾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A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B负事故主要责任,C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C驾驶的货车系D所有,该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A起诉要求各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应扣除15%的医保外用药费用。在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对原告治疗用药中的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被告D协商同意按照10%的比例扣除由被告D负担。法院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69538元,被告B赔偿各项损失35681元,被告最为雇主赔偿原告损失8563元。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医保外用药费用如何处理的问题。在当前道路交通事故理赔中,保险公司往往以保险合同约定为由,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用药费用不予赔偿,由此引发一些诉讼。法院一般会在认定保险公司已就该约定尽了明确说明、提示义务,约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对确属医保外用药的,可由当事人申请,通过鉴定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同类医疗费用标准,并按该标准确定赔偿数额。但此类鉴定往往难度大、耗费时间和金钱成本,不便于便捷、经济地解决纠纷。对医保外用药对应的基本医疗保险中同类医疗标准费用,保险公司仍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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