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获判二缓三
发布日期:2014-06-08 作者:110网律师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获判二缓三
涉案人员及辩护人情况
被告人陆某某,男,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被七星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逮捕并关押于七星关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晓华,男,贵州衡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3-0857-4996、158-8585-9911)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毕节麻园路遭人挑衅、殴打后用随身携带的小刀杀伤苏某某,苏某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重伤。
案件处理及结果: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全面、认真分析了案卷材料,做罪轻辩护方案,辩护要点为:被告人陆某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未成年犯、自首、认罪态度、伤害后积极施救、达成民事和解后取得谅解等。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7条、第67条、第7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该判决已生效并执行)
附:1、《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字号:(2013)黔七刑初字第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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