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被自己驾驶的汽车下滑压死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发布日期:2014-06-10 作者:李英俊律师
【简要案情】
驾驶员付德(化名)驾驶雇主洪鹰(化名)所有的自卸货车从事雇佣工作,在运输沙料过程中,因档位意外拉不出来,付德在对车辆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车辆左右两边断气刹螺丝松掉,致使车辆失控,自行前滑,付德为了控制正在的滑行车辆,想从汽车右侧抢上驾驶室,因车辆失控撞到前方工地堆放的螺旋钢筋圈,钢筋圈焊接处受外力冲撞,折断后断端戳入付德腹腔内,造成付德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系付德驾车违反操作规程,临危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事故,认定付德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车主洪鹰为肇事货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付德因交通事故死亡共造成各项经济损失152234元。事故发生后,洪鹰向被告财保公司报案,财保公司一直未支付赔偿款。原告(死者亲属)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保险公司和雇主履行赔偿义务。
【诉讼焦点】
第一种诉讼意见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称“第三者”,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付德是肇事车辆的驾驶员,系本车人员,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第三人,故保险公司只应承担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额度11000元。
第二种诉讼意见认为:受害人付德虽是车主洪鹰雇请的驾驶员,但其身份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会发生转变。在事故发生当时,车辆已处于无人驾驶失控的状态,付德并不在车上驾驶,而是在下车后在车外发生事故造成死亡,此时其并非车上驾驶员的身份,应当认定付德是交强险中的“第三者”身份。关于保险公司是应当承担交强险有责任死亡赔偿限额还是承担无责任死亡赔偿限额,关键要看被保险人,即机动车方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过错责任。在本案中,认定付德是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只是其在事故发生时刻的临时身份,在事故发生前,付德还是该车的驾驶员。交警部门认定付德驾车违反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事故,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驾驶员与投保人都属于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由此推定,驾驶员负有责任就是被保险人负有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全额赔偿义务。
法院最终判决:一、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赔偿110000元。二、由被告洪鹰赔偿25340.4(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经济损失的60%)元。
【法官点评】
无论是驾驶员还是乘客,均有可能在特殊情况下发生角色变化,而成为交强险赔偿的第三人,根据《保险法》第27条规定,除非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情况,保险公司才能不承担赔偿。而本案中受害人系下车维修车辆时意外发生事故,符合交强险赔偿中“第三者”条件,法律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作者: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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