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015年四川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4-06-10 作者:110网律师
根据(川高法民一【2014】9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2013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的规定:
一、四川全省各地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4年5月1日到2015年4月30日期间的,适用以下数据进行计算: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2,368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7,895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6,343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6,127元
5、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41,795元
二、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5年5月1日之后的,将起用新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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