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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015年四川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4-06-10    作者:110网律师
2014-2015年四川交通事故赔偿标马良俊律师/四川成都 
   
  根据(川高法民一【20149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2013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的规定:
一、四川全省各地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451日到2015430日期间的,适用以下数据进行计算: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2,368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7,895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6,343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6,127

5
、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41,795
二、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551日之后的,将起用新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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