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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律师辩护实务

发布日期:2014-06-11    作者:王成律师
涵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系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根据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将我国刑法第312条原来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该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具备窝藏、转移、收藏、代为销售或者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行为之一的,便可构成本罪;行为人将自己犯罪所得的赃物予以隐瞒或者销售的,不属于本罪。行为人与犯罪分子事前有通谋,事后对犯罪所得予以掩饰、隐瞒的,或者在犯罪中直接负责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均以相应犯罪的共犯论处。
一、如何正确判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明知”?
1、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赃物,明知是赃物,既包括明知肯定是赃物,也包括明知可能是赃物,所谓明知肯定是赃物系行为人根据相关事物及其人员的情况,很容易判断出自己所掩饰、隐瞒的肯定是犯罪所得赃物;所谓明知可能是赃物,是指行为人根据相关事项,主要根据财物的种类、包装、价格、收购的时间、地点等等,看出财物的来源不正常,根据个人经验,能够推出可能是赃物。因此,行为人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明知,只需认识到具有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可能性即可。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因贪图小利,在明知其自己的行为极可能是在为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的情况下,仍从事该种行为,放任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根据当时的收购价格明显远低于市场的正常价格、非常不正常的收购时间等等,行为人对自己所收购的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心存疑惑的,一时贪图便宜,仍然购买此物品,这种情形也是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的“明知”要件。
2、明知作为判断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关键。在司法实践中,显的尤为重要。依据目前的司法解释,仍很难解决现实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尤其对那些可能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很难作出恰当的判断。根据我国《刑法》的立法精神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判断是否明知时,主要依据推定的方法来作出结论。认定具体案件需要参考的几个主要因素:(1)从交易价格上看是否价格偏低,远低于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若超低价收购又未提供合法有效来源的便可推定为明知;(2)从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上来判定,若故意以秘密的方式,在人流非常少的夜间,在非常隐蔽的地方进行的交易,也可推定为明知;(3)从物品本身的属性、形状、包装、性质等等方面来判断是否明知;(4)从行为人的表现进行判断,如行为人的衣着、行为鬼鬼祟祟或者此人有犯罪前科等等推断是否行为人是否明知;(5)行为人在从事某些行为时,依法负有审查物品及相关手续的义务,行为人没有进行审查或者没有有效的审查,则亦可推断主观上具备明知。
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数额起点确定。
在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量刑幅度上,规定了一般情节和情节严重两个档次。但是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定罪数额起点作出明确规定;由于没有规定明确的犯罪金额,两高也无相关司法解释,导致对该罪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使主审法官判决具体案件没有统一标准,造成定罪量刑案件随意性现象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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