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认定行为人过错应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
发布日期:2014-06-17 作者:110网律师
(葛宇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与民事诉讼损害赔偿的责任分配问题,早在2003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正确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和2010年《侵权责任法》虽对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的责任和范围均作出了较大调整,但就这一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本裁判意见厘清了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在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等的区别,对于审理此类纠纷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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