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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期限是否届满的审査

发布日期:2014-06-17    作者:110网律师
追诉期限是否届满的审査——孙全昌、孙惠昌故意伤害案
关键词:追诉期限故意伤害终止【案由】故意伤害罪【审判法院】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案号】(2005)北刑初字第220号【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5年12月8日
【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全昌、孙惠昌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皖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1辑(总第55辑)
裁判规则:
法院审査追诉期限是否届满,应当以法院立案审査或者审理的时间是否超过追诉时效为准。
基本案情:
年11月两被告人以其母亲被被害人砸伤为由,将被害人夫妇打伤。经法医鉴定,认定两被害人所受的损伤均构成轻伤。2003年3月公安机关以两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提请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院于2005年9月向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要点:
两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两被告人的犯罪是否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裁判理由:
本案两被告人所犯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最髙刑为有期徒刑3年,追诉时效为5年,人民法院审査追诉期限是否届满,应当以法院立案审查或者审理的时间是否超过追诉时效为准。2003年3月公安机关以两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提请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院于2005年9月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发生于1998年11月,至法院受理时已经超过5年。两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对其多次传唤和讯问时,没有任何规避的行为,法院受理以后的所有诉讼活动也能准时参加,不存在《刑法》第88条“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规定的情形。据此,两被告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不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对其进行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巳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巳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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