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立案侦査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査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4-06-19 作者:110网律师
关键词:立案侦查抢劫法律监督
【案由】抢劫罪
I审判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郑春标、刘宗方(均为原审被告人)
【原审被告人】郑伟森、项海波
【权威公布】《最髙人民检察院公报》2001年第1期(总第60期)
裁判规则:
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査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査的,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基本案情:
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郑春标抢劫、寻衅滋事案时,发现该案作案3次,涉及同案犯5人。公安机关除对郑春标提请报捕外,其他4名同案犯未立案侦查。
争议要点:
检察院对此应当如何进行法律监督。
裁判理由: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査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郑春标抢劫、寻衅滋事案时,发现涉及案犯5人,但公安机关仅对郑春标提请报捕,而对其他4名同案犯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此时,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其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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