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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行使结社自由权、言论自由权时构成犯罪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06-19    作者:110网律师
公民行使结社自由权、言论自由权时构成犯罪的认定——黄金秋颠覆国家政权案
关键词:结社自由权言论自由权颠覆国家政权
【案由】颠覆国家政权罪
[审判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4)常刑一初字第015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4年9月20日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金秋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公民在行使结社自由权、言论自由权时,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的,其行为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在境外新闻网站上以“清水君”之名组织、策划成立“中华爱国民主党”,同时在互联网上发表了大量文章,攻击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并建立“爱民”根据地,并以“中华爱国民主党”的名义招募数名预备党员,唆使他们成立支部,发展党员,扩大组织,散发传单,以达到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被告人归国后先后在多个地方上网发表文章或发放名片,宣传“中华爱国民主党”的思想,为颠覆国家政权积极进行组织活动。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还是属于依法行使宪法賦予公民的结社自由权、言论自由权。
裁判理由:
被告人无视国法,以“中华爱国民主党”筹委会负责人的身份,在互联网发表大量反动文章,发展党员,组织、策划、实施颠覆我国国家政权,推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依法应予惩处。结社自由权、言论自由权是宪法賦予我国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但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在行使该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安全,被告人利用筹组政党、发表文章、招募党员等方式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危害了国家安全,其行为符合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要件,故应当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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