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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秦淮区离婚案中如何把握房产分割的核心要点

发布日期:2014-06-24    作者:庄荣华律师
离婚成功争取抚养权【2岁女孩】
    
成功获取高价值房屋
    且获取15万经济补偿

         秦淮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案情介绍

       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委托人因丈夫长期冷战,感情破裂,双方均要争取孩子抚养权,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了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庄荣华律师在2013年10月31日将此案立于秦淮区人民法院,结案于2013年11月26日,历时一个月不到。
      主审法官:李璇。

案情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男方支付我方每月1000元抚养费;
   3、南京高价值房屋归我方所有,外地县城低价值房屋归对方所有。
   4、对方补偿我方15万元经济补偿费用。
  
   至此本案终结,我方成功离婚并争取到子女抚养权,获取婚前房屋产权,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律师点评: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
    关于子女抚养权:
    男方强调自己名下有房屋,女方工资不及其收入高,男方能够给予孩子更好的生活和未来。
     而我方抗辩如下:孩子现阶段年龄过小,且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我方抚养成长,且孩子与母亲之间形成较为强烈的人身依赖关系,孩子的饮食、起居、行为习惯、就诊注意事项全部都由我方一手操持,不宜变更抚养环境。
     最终法庭在综合全案基本情况,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我方抚养。

    关于财产分割:
     围绕到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在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通过律师的协助,法官的调解,让男方知道抚养权法庭基本的归属意见,后律师多轮与男方做工作,进行家庭财产的理性且利于子女日后健康生活成长的方式进行了分配。
     不仅让我方当事人获取南京高价值的房屋,同时也让男方主动补偿女方15万元经济补偿费用。
     本案诉讼开庭辩论意见,双方各执一词,但最终的结果基本我方已完全达到诉讼的预期,得到了理想的诉讼结果。该结果也得益于律师精心的准备与当事人的积极配合。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84年生,汉族,住本市秦淮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83年生,汉族,住本市江宁区。
    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1月26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由原告A抚养,被告B自2013年12月起每月3 0日前给付抚养费1 0 0 0元,至女儿十八周岁时止。
    三、被告B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探视时间为每月第二、第四周的周六上午1 0点接下午1 9点送回。
    四、位于江苏省沭阳县房产一套归被告B所有;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房产一套归原告A所有。
    五、被告B于2014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A经济补偿1 5万元。
    六、案件受理费4050元,减半收取为2025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3年11月26日
  
     人生都有低谷,你或许怀念曾经的辉煌;可当你真的处于人生辉煌顶峰时,你或许会向往闲云野鹤的怡然。其实,人生无常,守住自己的淡然心态最可贵。落叶固然留恋高高的枝头,可它明白只有积蓄能量,才能有来年的春暖花开。不矫揉造作,人生才能宁静而致远。

离婚成功争取抚养权【2岁男孩】
      成功获取房屋
    给付房屋折价款

      秦淮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
案情介绍

       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委托人因丈夫长期冷战,感情破裂,双方均要争取孩子抚养权,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了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庄荣华律师在2013年7月9日将此案立于秦淮区人民法院。
      主审法官:王小娣。     

案情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男方支付我方每月2500元抚养费;
   3、房屋归我方所有,我方支付婚内还贷部分以及增值9万。
  
   至此本案终结,我方成功离婚并争取到子女抚养权,获取婚前房屋产权,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律师点评: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子女抚养权。
    关于子女抚养权:
    男方强调自己名下有房屋,女方工资不及其收入高,男方能够给予孩子更好的生活和未来,同时孩子是男方,生长发育期间男方抚养更为适宜。
     而我方抗辩如下:孩子现阶段年龄过小,且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我方抚养成长,孩子现在身处国外,男方已定居国内,无法与孩子正常接触,国外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将来发展。
     最终法庭在综合全案基本情况,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我方抚养。
     本案诉讼开庭辩论意见,双方各执一词,但最终的结果基本我方已完全达到诉讼的预期,得到了理想的诉讼结果。该结果也得益于律师精心的准备与当事人的积极配合。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3)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78年10月生,汉族,乌干达旅行社计调经理,住本市秦淮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 9 8 0年7月生,汉族,住本市秦淮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 01 3年8月2 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2月登记结婚,2011年2月生育一子。双方婚后感情不和,在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上存在差异,争吵不休,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另原告因剖腹产,身体受到很大损害,影响再次生育。孩子出生后_直由原告抚养,由原告负责教育、照顾、陪伴,孩子已经适应原告的抚养方式和抚养习惯,对母亲很依赖。原告在家族公司工作,有稳定的收入,有家人的帮助,更适合抚养孩子。而被告目前刚刚回国,精力有限,被告父母又生活在外地,身体不好,也不适合帮被告照顾孩子。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2、子女抚养权归原告;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B辩称,被告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孩子,抚养费由双方均摊。原、被告系离婚后再次复婚。在第二次婚姻存续期内一起到乌干达工作、生活。孩子出生后,因为原、被告没有条件照顾,加上原告自身无法喂奶,被送回国内由原告父母看护,直至双方感情发生变化,又被送回乌干达。原、被告感情产生裂痕主要原因不在被告。原告不适合带孩子。第一,原告长期沉迷网络论坛,对孩子未尽照顾义务。第二,原告处理问题比较粗暴,甚至有暴力倾向,对孩子有不良影响。第三,原告执意要求在非洲抚养小孩,而非洲的医疗条件、教育条件都不好,学费昂贵,教学质量不好,而且经常因为流行疾病而停课。小孩的外婆近7 0高龄,同时要看护三个年幼的孩子,还要做家务,非常吃力。孩子大部分时间由黑人女佣照顾,而其卫生和生活习惯很差,对孩子是一种伤害。原告剥夺了孩子接受更好教育的权利。第四,当初被告是为了维护婚姻关系,才勉强同意把孩子留在非洲抚养,而现在孩子太小,经历家庭变故,又在物质条件恶劣的非洲生活,对其成长极为不利。鉴于以上原因,被告坚决要求抚养孩子,以使孩子身心健康得到良好发展。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 0 05年9月通过工作关系相识并建主恋爱关系,2006年4月登记结婚,2 0 07年4月自愿协议离婚。2009年2月双方又复婚,并于2011年2月生一子。双方复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经常为琐事争吵,致感情淡薄。
    另查明,原、被告于2 01 0年4月共同到乌干达工作,在原告姐姐、姐夫所开公司内就职。原告母亲亦在乌干达居住生活。孩子出生后不久,先是由被告父母单独在国内抚养照顾,2 0 1 2年7月,被告父母带孩子一起到乌干达,与原、被告共同生活。2 01 3年6月,因原、被告矛盾激化,被告与父母一同回国,原告与孩子仍留在乌干达生活。现原告为本次诉讼回国,但仍准备继续在乌干达工作,被告回国后已在南京定居生活。
再查明,原告自认其每月经济收入为1 8 0 0美元,被告自认其每月收入为1 6 0 0 0元人民币。双方均对对方收入不予认可,认为对方是虚报收入,实际收入没有这么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网络论坛资料公证书、QQ聊天记录、视频资料、收入证明、营业执照、护照、劳动合同书等予以证明。
    审理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双方对原告名下的本市江宁区室房屋及还贷等问题存有争议,后经协商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认可上述房屋系原告婚前财产,所有权与被告无关;原告基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装修出资等原因,一次性给付被告经济补偿款9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在原告付清90000元经济补偿款之日起七日内被告迁出上述房屋;双方再无其他财产争议。但对于孩子抚养问题,双方均主张由自己抚养。经调解,双方对此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为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矛盾产生,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双方的财产问题,因原、被告已达成一致意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依法应从双方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及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等多个方面进行考虑。目前双方儿子尚年幼,生活及精神层面上更需要母亲的关心与照顾,且现其仍在国外生活,为保证其生活及成长环境的稳定性,随原告生活更为便利,故本院将孩子判由原告抚养。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父母的收入状况、负担能力及孩子生活需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根据被告工作、收入情况及子女需要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应负担的抚养费为每月25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C由原告A抚养。被告B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给付C抚养费2 5 0 0元至其年满1 8周岁时止。此款于每月2 0日前由被告B直接付给原告A。
    三、原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B经济补偿款90000元。

       四、被告B于原告A付清上述90000元补偿款之日起七三内迁出本市江宁区房屋。
    案件受理费1 2 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3年9月6日

离婚成功争取抚养权【5岁男孩】
  成功免除300万夫妻共同债务
         秦淮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
案情介绍

       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委托人因丈夫制造300多万的债务,并意愿让妻子承担,在离婚纠纷爆发初期,男方又使得女方无法居住在夫妻共同房产内,同时也拒绝女方探望孩子,情急之下,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了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庄荣华律师在2013年4月将此案立于秦淮区人民法院。
      主审法官:陶宁。     

案情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男方支付我方每月1200元抚养费;
   3、存在巨额抵押贷款的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支付我方90万元房屋折价款。各自车辆归各自所有。
   4、夫妻共同债务110万由男方一人承担偿还义务。
   5、男方另虚构73万元夫妻共同债务,法庭采纳我方意见,未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至此本案终结,我方成功离婚并争取到子女抚养权,免除除了巨额的夫妻共同债务,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律师点评: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子女抚养权及巨额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关于子女抚养权:
    男方强调自己名下有3套房屋,女方工资不及其收入高,男方能够给予孩子更好的生活和未来,同时孩子是男方,生长发育期间男方抚养更为适宜。
     而我方抗辩如下: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我方抚养成长,孩子有特殊病症也是由我方送医治疗,居家时细心照料,男方在婚内期间恶意制造巨额债务,自身已自顾不暇,已无经济能力给孩子一个正常的生活环境。
     最终法庭在综合全案基本情况,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我方抚养。

    其次巨额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男方作为本案被告,在诉前调解以及诉讼期间坚持我方应当共同承担其300多万的夫妻共同债务,其核心的依据系债务是由其所经营的工厂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主要为男方利用房屋进行的抵押贷款,将贷款用于工厂经营,而工厂的盈利又用于支持家庭生活,因此男方坚持该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我方抗辩如下:
    该债务300多万中有200多万是我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形成的,我方坚持该银行贷款为融入企业生产,法庭建议被告提供企业所有资料供审计评估以确定债务是否成立,但被告迟迟拒不提供,最终该债务无法认定,并且在最后一次开庭之时,被告因银行催缴,200多万债务,被告利用出售其婚前房屋已偿还完毕。
    最终剩下的110万债务,系夫妻双方签订办理的抵押贷款,男方坚持该笔系夫妻共同债务,庄荣华律师通过巧妙的发问,使得对方承认该110万系被告通过银行套现的方式已将资金持有在手,而男方又无法提供110万资金已融入公司,故庄律师建议法庭在认定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同时,但强调该110万应当由被告一人偿还,最终,法庭采纳庄荣华律师意见,以公平原则判定由男方一人偿还。
    本案诉讼开庭次数多,辩论意见,双方各执一词,但最终的结果基本我方已完全达到诉讼的预期,得到了理想的诉讼结果。该结果也得益于律师精心的准备与当事人的积极配合。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3)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76年生,住所地本市秦淮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78年生,住所地本市秦淮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原告A于2 01 3年4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 01 3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 01 3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2 0 06年1 0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和,未能有效的建立夫妻感情,双方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争吵不休,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协商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夫妻关系;2、确定子女抚养权;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B辩称,同意离婚。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要求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2 0 0 5年相识,2 0 06年1 0月登记结婚。2 0 08年6月双方生有一子C。2 01 2年起原、被告逐渐产生矛盾。2 01 3年4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调解和好无效,被告亦同意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未能协商一致。
    审理中,原、被告主要争议焦点:一、子女抚养问题。原、被告先均要求抚养子女,后又不同意抚养子女,要求对方抚养。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1、原、被告认可本市秦淮区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值1 8 0万元。2012年8月原、被告以该房产抵押,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 1 0万元,1 1 0万元由被告支配。原告要求该房屋归被告所有,1 1 0万元银行贷款由被告归还,被告给付原告9 0万元房屋折价款。被告要求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150万元款项(含房屋折价款、夫妻共同债务、精神损害赔偿金)。2、原告名下汽车一辆,被告名下海马汽车一辆,原、被告同意各人名下汽车归各自所有。3、原、被告婚后开办的南京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原告同意归被告所有,被告要求经营。因该公司一直由被告经营控制,本院要求被告提供审计资料,被告一直未提供,无法审计该公司资产、盈亏及债权债务问题。三、夫妻共同债务。1、原告主张原、被告为购置房屋向原告父亲借款35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被告偿还17.5万元。被告认为当时打的是收条,不是借款,不同意偿还。2、被告主张其向朋友亲戚借款共计66.5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原告偿还一半。原告认为债务不成立,系虚构之债,不认可。被告还提出6.5万元信用卡透支,原告不认可。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婚姻登记资料,房屋产权证,贷款合同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原、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子女抚养应考虑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本院考虑原、被告抚养能力,子女状况等因素,认为原、被告所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关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本市秦淮区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各享有二分之一价额产权,鉴于该房屋抵押贷款由被告支配,该房屋可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9 0万元。原、被告婚后开办的有限公司,被告要求经营,原告不主张权利。鉴于被告未提供公司审计资料,无法审计,该公司归被告所有,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由被告享有及承担。原、被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被告已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1 0万元贷款,因该笔贷款由被告支配使用,应由被告偿还。原、被告主张的其他债务,因对方均不认可,本案不作处理,可由债权人另行主张权利确认后,再作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C由原告A抚养,被告B自2 01 3年1 0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 2 0 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本市秦淮区房屋归被告B所有。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A房屋折价款90万元,苏汽车归原告A所有,海马汽车归被告B所有,南京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归被告B所有。
    夫妻共同债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 1 0万元由被告B偿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50元,由原告A负担6785元,被告B负担72 6 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3年9月10日

首次诉讼-两个月不到成功离婚
    成功争取抚养权【2岁女孩】
       
秦淮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案情介绍

       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委托人因丈夫长期冷战,感情破裂,双方均要争取孩子抚养权,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了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庄荣华律师在2014年1月9日将此案立于秦淮区人民法院,结案于2014年3月5日,历时2个月不到。
      主审法官:王小娣。

案情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男方支付我方每月1000元抚养费;
   3、女方名下股权集资款以及单位分红、存款等归个人所有
   4、双方再无其他财产性纠纷,一次性全部了结所有离婚纠纷问题。
  
  
律师点评: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
    关于子女抚养权:
    男方强调自己名下有房屋,女方工资不及其收入高,男方能够给予孩子更好的生活和未来。
     而我方抗辩如下:孩子现阶段年龄过小,且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我方抚养成长,且孩子与母亲之间形成较为强烈的人身依赖关系,孩子的饮食、起居、行为习惯、就诊注意事项全部都由我方一手操持,不宜变更抚养环境。
     最终法庭在综合全案基本情况,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我方抚养。

    另外此次为首次诉讼离婚,不出所料,被告利用了不同意为由,希望多分财产和争取抚养权,直至庭审结束男方均坚决不同意离婚。
    但细心的庄荣华律师总结和记录了对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数落女方的不是,以及其对于婚姻感情生活矛盾的分析和评价,再次向承办法官提出调解申请,并提出多种调解方案,最终在庭后3个回合的调解,终于使得双方全面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可以说每一个离婚调解离婚,都融入了律师的经验和智慧,当事人如果能在家里协商,那么也不会走上法庭,而走上法庭双方的对立情绪就会更高,因此需要专业离婚律师的引导和帮助。


     至此本案终结,我方成功快速离婚并争取到子女抚养权,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 98 5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 98 0年生,汉族,住本市秦淮区。
    本院于2014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C由原告A抚养,被告B自2014年3月起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1 000元至女儿十八周岁时止;此款由被告B于每月20日前直接付给原告A。
    三、被告B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周起,隔周探视女儿C一次,具体探视及方式为:周六或周日上午9时至下午1 7时,由被告B自行到原告A住处接送;在C放寒假期间,被告B可连续探视5天时间;放暑假期间,被告B可连续探视1 4天,具体时间由双方自行协商。
    四、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1 2 0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
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4年3月5日

 
     看透的人,处处是生机;看不透的人,处处是困境。拿得起的人,处处是担当;拿不起的人,处处是疏忽。放得下的人,处处是大道;放不下的人,处处是迷途。想得开的人,处处是春天;想不开的人,处处是凋枯。——做什么样的人,决定权在自己;有什么样的生活,决定权也在自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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