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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抚养孩子一方如何争取房屋产权律师推荐技巧

发布日期:2014-06-27    作者:庄荣华律师
婚前购的商品房,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处理:
  ① 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②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  ① 婚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买卖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该方承担;  ② 婚前由一方名义支付的首期属于支付方个人财产;  ③ 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法院不对房屋的所有权作出判决,只能判决房屋由谁使用,等到取得所有权后另行起诉,解决最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处理为:  ①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②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③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对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  房地产因其土地的稀缺性,使得其与其他的商品不同,一般商品随使用时间的增加而贬职,而房地产有可能因种种原因增值,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原始部分属于拥有产权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对生活困难方的帮助
  离婚时候一方如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属于生活苦难人员,另外一方要对其进行帮助,换句话说就是如离婚后一方无经济能力租赁房屋的,仍可以居住在离婚前的房屋内。
鼓楼区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案
  成功获取【九岁半男孩抚养权】及两套房屋所有权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为一起标准的离婚纠纷涉及:法定离婚条件、子女抚养权适用标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认定、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方式。
    本案原告为女方,此次以第三次起诉离婚,男方通过多方比较最终选择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案前委托人强调希望通过庄荣华律师的努力的帮助,为其多争取财产以及子女抚养权。
    本案双方登记结婚后,原被告在婚后购置的房产共有两处,第一处位于江宁区约190平米,市价近300万元,第二套房屋在鼓楼区系学区房,市价约近90万,双方的孩子现年9岁半,即将面临10岁【法庭需征询孩子抚养权意见年龄段】。

案件结果
    1、男方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当事人,对方每月支付我方800元抚养费,并合理探视孩子。
    3、诉争两套房屋的所有权全部归属我方当事人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我方独立偿还。
    4、我方支付对方30万元房屋折价款,其中26万元现付,另外4万元待对方将其户口迁出鼓楼区学区房后再行支付【户口迁出约束条款】。
    5、各自名下存款、公积金、车辆归各自所有,本案离婚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纠纷。

律师点评
    两套房屋总价值约近400万,若依照一人一半的原则,我方通常需要支付对方近200万,但最终仅支付其30万了结此案。
    本案之所有能够取得如此骄人的成绩,取决于律师案前的精心准备与当事人的积极配合。
    我方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准备的证据数量高达30个左右,大多数涉及房屋出资构成、房屋出资来源、家庭成本支付、我方尽责顾全家庭、男方家庭协助照顾、抚养子女、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车辆所有权证等等证据。
    关于财产范围的认定与子女抚养权的意见,庄荣华律师在每一次庭审都补充新的代理意见,为当事人极力争取赢面和辩论机会。在庭审过程中庄荣华律师还通过巧妙的发问,使得法庭获悉对方隐匿了婚内购置的一辆汽车,为最终的结果做了有力的铺垫。另外本案涉及婚内出轨的严重过错,我方就此也准备了大量的证据在法庭中一一论证分析。
    最终通过庭后两次调解,庄荣华律师协助发表了调解方案,同时也感谢承办法官诉讼过程中给予的支持和便利,最终迎来了最有利我方当事人的诉讼结果,庄荣华律师再次将一起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办理的如此完美,不负重托。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3)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81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被告B,男,1975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由被告B抚养,原告A自2014年1月开始每月支付抚育费8 0 0元至其子1 8周岁时止,原告A每周可带小孩共同生活一天,时间周末,如遇寒暑假,暑假可与小孩共同生活2 0天,寒假可与小孩共同生活10天,轮流与小孩共度春节,被告B予以配合;
    三、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房屋归被告B所有;本市鼓楼区房屋归被告B所有,剩余贷款由B承担,待该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时(如:贷款还清)原告A在被告B通知后七日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被告B配合原告A办理停止房屋公积金还贷手续。
    四、大众速腾轿车归原告A所有,起亚轿车归被告B所有,剩余贷款由B承担;
    五、被告B共给付A财产折价款300000元整,此款于2014年l月1 8日之前给付原告A260000 元整,待A将户口迁出本市鼓楼区房屋后B给付余款40000元;
    六、其他各人名下存款、公积金归各人所有,各人名下债务由各人承担;
    七、双方之间的离婚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纷。

    本案诉讼费1 6 4 9 0元,减半收取8 2 4 5元,由原告A承担4 1 4 5元,被告B承担4 1 0 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B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4年1月13日

律师寄语
   
    很多人在工作和生活的压力驱使下,做事都希望速成,甚至期待没有过程的成功,恨不得可以一步就从起点迈到终点。如此痴念就如同不修行、不持戒便想成佛一样虚妄。没有生根发芽如何才能开花结果?人生的精彩不是因为结果这个句号勾画得是否足够圆,而是在这个句号之前的所有内容。  离婚成功获取抚养权【12岁男孩】
    房屋归女方和孩子所有
        【栖霞离婚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因丈夫存在长期多次家庭暴力,并在近两年中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故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为提起民事离婚诉讼。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当事人,对方每月支付1000元;
   3、双方居住房屋中男方所持份额归孩子所有,该房屋仅为女方及孩子占有使用。
   4、房屋拆迁协议中所申购的两套房屋,男女双方各得一套。
律师点评:
    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抚养权与财产分割,在开庭过程中庄荣华律师提供宾馆开房登记簿、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报警记录、男方银行记录结余与清单、女方被打照片、病例、房屋产权证、还贷证明等证据。
    通过庭审过程中的几轮交锋,最终男方在法官的调解之下,同意庄荣华律师提供的调解方案,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作出重大让步,并同意子女由我方抚养。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栖迈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75年生,汉族,教师,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74年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栖霞区。
  本院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C随原告A生活,被告B每月十号前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十八周岁止。
三、原被告及C共同所有的房产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房屋(三人原份额为原告A占比百分子二十五,C占百分之五十、被告B占比百分之二十五),被告B所有的百分之二十四的份额归C所有,其余百分之一的份额在C满二十二周岁时归C所有。该房由原告A及C居住使用。该房的房贷由A负责偿还。
四、原被告共同财产苏A奔驰牌轿车一辆归被告B所有,车贷由被告B偿还。
五、2013年4月2日拆迁安置协议,所安置的两套房屋其中90平方米的安置房归被告B所有,其中70平方米的安置房归原告A所有。房屋差价款、税款等由双方各自承担。
六、被告B有权每月四次探视子女C。
七、原被告双方无其他纠葛。
八、诉讼费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女方存在婚外情,而双方又迟迟无法协议离婚,故委托人寻求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的全程代理,进而达到自己的诉讼意愿。

案件结果:
    1、首次诉讼成功快速离婚。
    2、房产分割,我方获取优势折价款。

律师点评:
    本案房屋总价55元,剩余3万贷款没结清,实际房产现价为52万元,一人一半的分割基础,我方应当获取26元,同时我方婚前尚欠女方父亲20万元,因此严格意义我方仅可获取6万。
    但最终在庄荣华律师的代理下,我方获取房屋折价款20万元。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栖霞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汉族,1 9 8 8年出生,住广东省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1 9 8 1年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 0 1 3年6月1 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8日、7月1 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 0 0 6年认识,于2 0 1 1年结婚。被告年龄比原告大7岁,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双方处埋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争吵不休,未能有效建立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协商无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夫妻关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B辩称,原被告在结婚时,原告已经知道被告的年龄比其大7岁,现在原告谈论年龄问题没有任何意义。原告认为被告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应当进行举证。同意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财产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原告需返还向被告父亲的借款2 0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 0 1 0年,原被告以3 5万元的价格购买坐落于广州市住房1套(建筑面积52.50平方米)。A向B的父亲借款2 0万元,A的家庭出资8万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中介及房产过户等费用。A、B另共同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借款8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欺。截止2013年6月,尚余贷款本金38154.66元未偿还。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登记为A与B共同共有。审理中,双方均认可上述房屋目前价格为55万元。双方均要求上述房屋归自己所有,且经本院调解,双方对给付对方财产折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无果。B的父亲及B先后于2 0 1 3年7月2 3日、7月2 5日向本院交款合计2 0万元,用于支付应当给付A的财产折价款。并同意A的2 0万元借款在本案中一并解决,不再向A主张权利。将2 0万元借条原件递交法庭。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A举证的结婚证、房地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楼宇按揭合同、抵押财产清单、B举证的A于2 0 1 0年7月1 0日向出具的2 0万元的借条、户名为的招商银行转账记录、A书写的信函以及本院庭审笔录、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A举证的录音只能证明B与其他异性通话时言语暧昧,不能证明其主张的B存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其与B共同举证的B的手机支付宝收支明细,不能证明A主张的已经部分偿还借款的事实;B举证的门诊病历,不能证明其主张的A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关爱、相互信任、互谅互让,共同建立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A与被告B通过QQ聊天相识,在确定恋爱关系后,期间又经过一次分手复合的过程,且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现A要求与B离婚,B亦同意离婚,可以确认双方夫妻感情确巳破裂。故本院对A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双方婚后来生育子女,故本案中不涉及子女抚养问题。关于财产处理,房产登记为由A、B共同共有,离婚后由双方各分得一半,虽然该房屋与A的户籍地较近,但B对该房产出资较多,其已经先行将财产折价款交付法院,为便于判决能够得到及时履行,故上述房屋以判决归B所有为宜,房屋剩余贷款由B偿还;双方婚后添置的家用电器目前安装、存放在B居住地址,为体现方便生活的原则,宜判决归赵所有。A本案审理中未能充分举证证明B存在重大过错,考虑到上述房屋目前尚有部分贷款未偿还,B父亲赵二树同意A的2 0万元借款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其不再向A主张权利的意见,以及A家庭的出资情况,同时为体现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经本院核算,B应当给付A财产折价款为2 0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坐落于广州市住房1套、美的牌1.5匹挂壁式冷暖空调机2台、美的牌2匹挂壁式冷暖空调机1台、美的牌双开门冰箱1台、长虹牌4 2寸液晶3D电视机l台,归被告B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被告B偿还。
    三、原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超十五日内协助被告B将坐落于广州市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变更登记至被告B一人名下。被告B于A协助办理房地产权证变更登记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A财产折价款2 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 9 5元,本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减半收取497.50元,  由原告A负担248.75元,被告B负担24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 9 5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账号:0 3 3 4 0 1 0 5 9 0 4 0 0 0 1 2 7 6。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2013年8月5日

 【六合大厂区离婚离婚案】
     首次诉讼彻底离婚
     成功获取房屋及子女抚养权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感情信任危机以及夫妻长期矛盾引发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双方无法协商离婚,女方提出起诉要求分割房屋、家电并且要求争取孩子抚养权。
     男方在接到诉状之后决定积极应诉寻求优秀的离婚专家律师代理此案,势必要争取到子女抚养权及彻底解决财产分割问题,经过咨询和比较最终选择了知名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接受证据材料复印件后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所有。
    3、房屋内所有家电、家居归我方所有,我方补偿对方3万元
    4、诉争房屋归我方所有,我方补偿对方82000元


律师点评: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时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中对方坚持均等分割诉争房屋,而我方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之前系男方个人财产,婚后拆迁发生了转化,因此不可以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均等分割,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减。
    而结合本案双方的经济能力、住房情况、收入、工作水平,庄荣华律师提供了完整的律师意见,最终法院采纳意见,抚养权判决归我方。
    最终庄荣华律师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以及充分的律师意见,法院判决房屋归我方所有【市值35万元】,由我方居住使用,拆迁过程由于女方户头参与其中以及房屋面积差额、增值等问题,法庭酌情判定我方支付女方82000元。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六少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77年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
    被告B,男,1980年生,汉族,操作员,住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双方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囡被告有外遇而经常不回家,未对家庭和女儿尽到一点责任,双方产生分歧,被告甚至对原告使用暴力,使原告的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撬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B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实破裂,被告同意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原告要求分割的位于本区56幢1房产为被告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位子本区30幢2单元603室房屋内的装修、电器设施,同意按照双方协商的价钱,给予原告一半的折价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双方登记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2004年,双方生育一女,取名C,婚后初期,原、被告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原告怀疑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加之家务承担等问题,双方产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本院,诉如所请。
    另查明:2003年8月,被告与南京有限公司签订《南京市建设征用士地房屋拆迁补偿安薰协议》一份,注明:被拆迁房屋地址为本区,产权人系B,所得补偿补助费用为34503,71元;应安置的拆迁人口为l户2人,安置面积为54.54 ;被拆迁入应支付的购买房产权费用为24750元(450元/),支付的增加面积费用为2430元(750元/)。上述协议中未注明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后胡企成实际获得位于本区56幢的面积为58.24 安置房一套,并以其一人名义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
    又查明:一、前述补偿安置协议项下的房屋系以B的名义于200 1年办理了江苏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许可证中注明建筑面积为82.32 ,建筑层数为1层。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  “持有农民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建房许可证的,按本办法给予补偿安置,  “统一安置的,原住房人均面积在42平方米以上(含42平方米)、56平方米以下的,按人均面积25平方米安置;原住房人均面积在56平方米以上(含56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28平方米安置”;一“安置房屋系成套住房的,被拆迁入必须购买房产权。被拆迁入应获得的房屋拆迁补偿款须先用于冲抵购房款后再结算,多退少补”。
    原、被告现无争议的财产有:双方对于实际居住的位亍本区30幢2单元603室房屋的装修、家具、家电投入。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上述房屋的装修、家具、家电现价值60000元。原、被告争议的财产有:位于本区56幢1 09室房屋一套,原告主张该套房屋系原、被告双方婚后所得的拆迁安置房,且被拆迁房屋共有2层,其中第1层系被告婚前个人财产,但第2层系双方于2002年春天时共同出资搭建,故拆迁安置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认为上述房屋系由被告婚前个人所有的位于本区的房屋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且被拆迁的房屋第2层系于2002年4月由被告父亲出资搭建,非原、被告出资,故拆迁安置房应属于被告一人所有。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2002年4月22日以其名义交纳基础设施费的收据一份,注明建设面积为82.32 m。以及以被告父亲X的名义于2003年2月办理的江苏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许可证中注明建设位置为山圩杜林,建筑面积为78.40m2,建筑层数为l层。双方在庭审中一致认可本区56幢109室安置房屋现价值350000元。
    201 3年1 0月1 7日,本院经原告申请,依法查封了被告B名下的位于南京市六合区大厂56幢1 09室房屋一套。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江苏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市核表,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婚后一段时间感情较好,后双方因家务承担、生活作风等事发生争执,致使夫妻感情产生裂痕,现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故对于原告A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子女抚养,原、被告双方在审理过程中均要求直接抚养婚生女C,考虑到婚生女的现生活环境,故由被告B直接抚养婚生女C为宜,关于子女抚养费用,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各自收入情况及婚生女的实际生活需要,及被告的主张,原告A应自20 1 4年4月起每月给付C抚养费200元。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现无争议的位于本区30幢2单元603室房屋的装修、家具、家电投入,根据实际居住和使用情况,上述房屋内的装修、家具、家电归被告B所有,被告B给付原告A上述财产补偿款30000元。
    位于本区56幢109室房屋一套系由位于本区的房屋被拆迁而得。原告主张被拆迁房屋的第2层系原、被告共同出资于2002年春天所建,但原、被告系于2002年1 0月22日登记结婚,双方认可的第2层房屋搭建时间并非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也未就其出资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被拆迁的位于本区的房屋系被告B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当地拆迁政策,征收集体土地住宅虏屋拆迁如安置房屋系成套住房的,被拆迁入必须购买房产权,被拆迁入应获得的房屋拆迁补偿款须先用于冲抵购房款后再结算,多退少补,且安置标准最高为人均28平方米,在此范围内购置价为450元/,超出该范围的购置价为750元/。根据被告B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其实际所享有的安置标准为每人27.5平方米,剩余3.24平方米系以750元/价格购买。根据查明的事实,在原、被告结婚之前,案涉的被拆迁房屋即已取得相应的建设许可证并已建成,原告显然并非案涉被拆迁房屋的共有人,其对于被拆迁房屋不享有权利,对相应的拆迁补偿款也不享有权利,故位于本区56幢5单元1 09室房屋系由被告B个人所有的拆迁补偿款购买,该房屋应属于B个人财产。但由于上述房屋安置系发生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被纳入拆迁安置人口对于被告购买安置房存在价格影响,因此,被告对于原告所享有的安置范围内的27.5平方米的相应价格权益应给予原告补偿,根据安置房的购买价格,房屋现价值,被告应给予原告82000元价格补偿。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女C由被告B抚养,原告A自20 1 4年4月起至C1 8周岁止,每月25日前给付C抚养费200元;
    三、位于本区30幢2单元603室房屋内的装修、家具、家电归被告B所有,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越1 0日内给原告上述财产折价款30000元;
    四、位于本区56幢房屋归被告B所有,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 0日内给付原告A该套补偿款82000元。
    本案受理费7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合计2010元,由原告A、被告B各负担1005元(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执行时加付此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40元。(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2014年4月9日


    佛说,生命中的许多东西是可遇不可求,刻意强求的得不到,而不曾被期待的往往会不期而至。因此,要拥有一颗安闲自在的心,一切随缘,顺其自然,不怨怒,不躁进,不过度,不强求,不悲观,不刻板,不慌乱,不忘形,不以物喜,不以己悲。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实战指导    多处房产离婚纠纷、抚养权争议案例
     优势分割多套房产、争取抚养权离婚纠纷
         【浦口法院离婚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女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至浦口区法院,该案同样为标准的离婚纠纷,涉及多套夫妻共同房产、子女抚养权、房屋贷款、户口迁出等问题。
 
审理结果:
1、男女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属我方;
3、两套房屋:南京房产归属男方及孩子
外地房产归属女方
4、女方将户口从南京房产迁出,为此男方支付女方10000元。
 
律师点评:
     关于财产分割方面,双方名下夫妻共同财产主要集中为两套房屋,一套为外地房产购买价格为2万,一套为南京房产价值近百万。
     在此次离婚纠纷中,女方一直强调要求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坚持不论是外地房产还是南京本地房产皆均等分割,抚养权归属女方,我方支付抚养费。
     庄律师庭审中提出购房款及还贷为男方家庭所出,女方匮乏支付我方房屋折价款能力,以及女方离家出走期间子女实际由我方独立抚养等众多律师意见。
     另庄律师提出孩子抚养权归我,女方可不支付抚养费。
协商调解结案可节省实际分割财产过程涉及的评估费、拍卖费以及价值折损等问题,而且可以尽快离婚,符合原告诉讼离婚的初衷。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女方获取外地房产产权,我方获取南京房产产权,贷款由我方偿还,我方再另行支付对方1万元补偿,但条件为户口迁出。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经过多轮庭审较量,我方成功争取到价值较大的南京房产,以及抚养权【12岁女孩】。
     至此本案终结,我方获取子女抚养权及优势财产分割,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结束语:
    诉讼离婚中调解程序占较大比重,善于利用对方的弱点以及心理是成功办理离婚案件的关键。本案对方担心支付较多房屋折价款,又考虑到20多万的房屋贷款需要每月支付,加之长期离家出走,也许还涉及另行支付该期间的子女抚养费,由此可见,诉讼过程中有一名好律师协助可审时度势,保持良好的诉讼状态,利于获取更好的结果。

               
          

                     ( 2012)浦民初字第号
   原告尹某,女,1978年生,汉族,住本区桥北5队,暂住苏州市。
   被告何某,男,1976年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尹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原、被告于2000年1月24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23日生一女何小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尹某与被告何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女何小某由被告何某抚养,被告何某自愿放弃抚养费。
   三、原告尹某自2012年11月起每月最后一个星期的周日探望何小某一次。
   四、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四川省某镇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尹某自愿将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房屋的1/3份额赠与何小某所有,现该房屋由被告何某享有1/3份额,何小某享有2/3份额。
   五、夫妻共同债务277517元,由原告尹某负担10000元,被告何某负担267517元。
   六、被告何某自愿补偿原告尹某人民币10000元。
   七、原告尹某于2013年10月25日之前将户口从江岸水城房屋迁走,如逾期未迁,原告尹某自愿放弃补偿款10000元。
   八、各人衣服归个人所有。
   九、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2560元,已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尹某、被告何某各负担64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维
         2012年10月25日
   
本案出现如此结果系代理律师不断争取的结果,在庭审之中以及庭审之后庄律师都多次巩固谈判结果,并为下次接触提前准备,为达到最有利的效果,律师一定要发现杰出的洞察力,紧抓对方的心理活用谈判技巧,表述与沟通尽量都由律师来协调,从而不宜破坏谈判气氛,至此,很多人发现离婚案件,找到一名好律师比什么都重要。 
      离婚诉讼-夫妻共同房产归子女所有
                【鼓楼区离婚案】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丈夫长期忠于打麻将、无所事事,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结果:
1、男女双方离婚;
2、男女双方一致同意房屋归儿子所有;
3、各人处的财产归各人所有,各人所借的债务由各人负责偿还。
 
律师点评:
      本次离婚纠纷涉及夫妻双方的唯一共同房产,男方从不同意离婚到同意离婚,从主张夫妻房产一人一半,到同意将全部份额归儿子所有,都是律师在诉讼期间全面协调的重要突破。
      孩子面临成年,对于有过错一方,不希望在离婚之后与子女关系过于恶化,诉讼利益的转化,维护离婚后的父子关系,是律师谈判争取调解的核心基础。
     最终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介入后,当事人顺利离婚,房产分割满意。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         
       民    

                      (2011)鼓民调初字第号
      原告王某,女,1964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某,男,1964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0年自由相识恋爱,1991年6月登记结婚,1993年6月生一子。双方婚前关系尚可,婚后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与季某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市虎踞路房屋归儿子所有。
     三、各人处的财产归各人所有,各人所借的债务由各人负责偿还。

      本案诉讼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冯亚晨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   鲁晓荣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2)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 974年生,汉族,住本市江宁区
    被告B,女,1 976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登记结婚,2 01 0年生育一女C。双方虽然系校友,但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发现彼此性格差异较大,沟通上困难重重,无法共同生活,自女儿出生后,双方矛盾已经不可调和,并自2 01 0年1 1月分居至今。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原告曾于2 01 1年6月2 3日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被法院驳回。之后,原告也曾试图挽救婚姻,但经努力,双方无任何好转迹象,现原告认为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并在以后负责抚养婚生女C(原告为此愿独立承担今后女儿所有抚育费),双方之间所涉财产由法院依法分割。
被告B辩称,同意离婚,因婚生女儿C现年龄较小,且一直未离开被告身边过,为不改变其生活环境和减少父母离婚带来的负面影响,必须由被告抚养,而由原告按月支付女儿抚养费3500,关于财产分割,原告于2009年8月投资设立的南京X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认缴出资700万元(实际出资2 1 0万元)的股权(被告愿意取得此相应部分的股权),和双方享有共同债权36万元,应当依法分割。原告在2008年2月份接受培训所支付的22万元,双方离婚时应认定为原告占有,并作力夫妻现有财产分割一半归被告所有。同时,被告为抚养女儿向自己父母借款4 0余万元,亦应由原告分担给付。法院在分割双方财产时,应特别注意到原告抛弃妻女,对婚姻不忠,自2 01 0年开始陆续销卡,转移其名下高达2300多万元人民币和26多万美元财产,还将婚前与被告各自出资50%购置的房屋上故意添加共有人等恶意行为,让原告少分或不分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上海求学期间就读于同一所大学,双方经交往于1996年确立恋爱关系。被告毕业后回原籍北京工作,应原告请求于2001年在北京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并举办婚礼,被告于同年夏辞职来南京生活。双方团聚后,购房买车,以原告在外工作并作为家庭经济来源的主要获得者,被告则以主持家务为主。在2 01 0年生育一女取名C。夫妻相处期间,双方积累有一定矛盾,时至2 0 08年6月1 6日,原、被告曾一致确认感情破裂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本市鼓楼区M房产和双环莱宝牌轿车1辆均归被告所有,其它剩余(财产)均归原告所有。但双方未付诸实践,继续维持夫妻关系。随着双方女儿出生,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矛盾增多。2 01 0年1 0月2 6日凌晨,双方再次吵闹且伴有动手行为,辖区派出所接警到场调处。不久,原告离家,双方分居至今,经济收支亦各自分开。2 01 1年6月2 3日,原告首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被告应诉后坚决不同意分手。经审理,本院于2 01 1年8月2 3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诉讼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仍一直不愿离婚,直至2 01 2年1 2月4日庭审中方同意分手,即最终双方一致同意离婚。
    双方就离婚所涉以下问题,争执不下:
    一、双方所生之女C由谁抚育以及抚育费如何承担。本案庭审中,原、被告均争相要求抚育女儿。原告的理由是自己十分离不开女儿,祖父母也都很舍不得孙女,同时如女儿由原告抚育,自己在今后孩子各方面尤其是提供教育方面有着明显的优势。另外,原告认为被告在分居期间就不让原告正常见女儿,如果离婚后孩子在被告处,父女的正常交往肯定难以顺利进行。此外,原告还承诺如自己抚育女儿,将不会要被告承担今后分文抚育费;被告则强调经过多次怀孕、引产等痛苦才生育此女,孩子自出生起再未离开被告身边一天,自己父母也倾力相助付出极大努力,所以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交由原告抚育。关于抚育费,原告提交2 01 2年全年工资单据记载月收入最多时为5000元,表示如法院坚持将孩子判由被告抚育,自己按月最多只能承担1000元的抚育费;被告则称孩子目前每月花费已达5000元上下,除了被告自己收入,平时主要靠父母贴补。被告认为原告收入远远超过其提供的工资单记载,要求原告每月给付的抚育费不得低于3500元,并应将至C年满十八周岁时止的全部数额一次性计算付清。原、被告一致同意,如孩子经法院裁判由被告抚育,原告自2010年11月起(原、被告分居开始)计算给付孩子抚育费。
    另,本院经调取原告几年来所交纳的社保记录,与原告反映的月工资收入基本相符。
    二、双方共同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双方庭审中,一致确认坐落南京市鼓楼区(建筑面积186. 43平方米)M房产一处(至今尚未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故无房产、土她两证),按照价值人民币380万元处理。原、被告与案外人(即原告父母)共同共有坐落南京市鼓楼区的房产(建筑面积57. 61平方米)一处,经原、被告及案外人到庭共同协商,原告与案外人作出让步,最终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该房产属于被告的份额归原告所有,由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折价剥、偿款66万元。双方还确认,原告与父母原购买本市江宁区住房一处。2010年4月30日,原告与自己母亲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将属于自有份额1. 37平方米以1 0000元出售归所有,故以后房产证登记原告父母名下。
     双方一致确认宝马牌轿车一辆(现为原告使用)价值为19万元,双环莱宝牌轿车一辆(现为被告使用)价值为1万元。
     被告坚决要求以下30万元作为夫妻共同债权处理,包括原告朋友欠15万元、原告朋友欠12万元、原告母亲欠3万元;原告表示虽存在性质上的分歧,因本系赠与母亲用于装潢,但为解决问题出发愿意按以上全部30万元共同债权分割、处理,给被告相应补偿。
     原告为海通证券客户,2 01 2年7月9日其名下资产合计为25904元;原告于2009年8月21日设立南京X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股东认缴额为700万元。
     原告于2008年1月1 8日因参加相关学习花费学费22万元,被告认为当初目的是为了原告和家庭有更好的发展,现在既然离婚,应当视同原告现占有相等家庭财产予以分割;原告对此表示2 2万元已经花费,无从处理。被告另指出原告于2009年4月8曰借给同学6万元、于2 009年6月2 0日汇给朋友1万元;原告对上述两笔款项来往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称在借款当年即归还给自己,而汇款给1万元是为重新购置因原、被告发生纠纷损坏的电脑,即并非属于借款。
三、被告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原告对夫妻关系不忠,存在婚外第三者关系
     四、经被告一再要求,本院调取了辖区派出所于2 01 0年1 0月2 6日出警记录(内容为:被告报警被原告打。出警民警接警5分钟后于2 01 0年1 0月26日l时24分44秒到场,现场了解到原、被告因琐事争吵后,双方有身体接触。被告称原告暴力殴打,后由于原告父亲参与其间,民警经劝说无人听。民警劝被告如身体有伤先去医院,如需进一步追究可诉至法院。被告随后于3时4 0分4 0秒再次报警,称门被反锁,家里有人。民警5分钟到场,被告陈述遭到家暴身体有伤,在带着孩子从医院回家,门被反锁,且原告不接电话。民警据此拨打原告手机和家中固定电话,同样数次无人接听。民警现场见被告无法用钥匙打开门锁,又带着孩子,遂帮助敲门20分钟也无人开门且室内无动静。民警鉴于被告带小孩,加上天气很冷,建议被告先住至有关旅馆至天明再说,被告同意,民警即将被告母女送至宾馆休息)。另,被告提交相应医院病历和CT检查报告单以及医疗费发票,其中病历记载为被告“双手、头面、肩背可见局部肿胀、青紫’’,  CT报告单记载左侧颜面部软组织稍肿胀。被告医疗费发票记载合计186. 25元(含检查费1 61元)。被告据此认为原告对其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要求原告予以赔偿。
     五、被告指责原告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本院根据被告提供的相关账号,经前往各相应银行调查。双方对本院调查的原告7个账号流水明细无异议。
     被告认为原告自2008年1 0月至2 01 3年3月21日一直持续坚持转移财产并付诸实际行动,通过原告银行明细可以分析出原告在此期间共计转移人民币23288458元和269673美元,原告称对几年来账目“记不清楚’’只是其借口,并不能一笔勾消以上财产,且原告意图很清楚,因被告看不到钱,双方2 008年6月签订《离婚协议》,后虽经沟通暂未离成,但原告就一直在进行财产转移,以便不满意随时离婚,届时原告身无分文,就好让被告分割不到相应财产。被告尤其强调原告在2010年10月26日对被告实施家暴,紧接着就把所有银行存款一次性取出、清户。被告经对原告帐户进、出项分别统计,属于原告支出的部分并非用于家庭而仅是其个人消费(原告未承担家庭开销和女儿任何费用),故应该由原告以个人财产支出;原告则认为自己名下全部账号流水明细仅能证明原告帐户上资金往来经过情况,并不能证明属原告完全所有的财产。夫妻财产是应该分割的,但应是夫妻关系解除时存在的双方财产,而被告对此没有具体证明,更不能证明原告转移财产。而被告所称原告支出纯粹系限于原告个人未用于家庭,可被告待产期间没有工作,通过阅读法院调取的明细,也可发现原告将款项转给被告,可见被告自相矛盾。再看被告如何统计,是从100元到数10万元都进行了统计累加,按被告陈述其中不包括原告自转到原告账号的数额,但如2009年4月1 1日两笔分别是4 000美元,而对应的银行明细明确载明“存放总行款项’’,足以说明被告统计方法的不可信。
     另在本院庭审中,原、被告均不愿按双方于2 008年所签《离婚协议》为准处理本离婚诉讼所涉财产。原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表示所分财产及债权,在一次性扣付C抚养费后,剩余即折抵为相对于南京市鼓楼区M房产的份额,至女儿C成年时即赠与女儿所有;被告则表示如调解离婚,必须以下列条件为前提:女儿由被告抚育,由原告按月35 00无为准支付抚育费,除目前所住本市鼓楼区M房产归自己外,另由原告补偿5 0万元到位。被告另提交书面材料,称原告要求除宝马轿车一辆可归原告外,其余全部财产均应归被告所有,原告还应再赔、补偿被告35万元(包括原告应赔偿被告多次怀孕、引产造成身体损害2 0万元、违背婚姻承诺5万元、实施家庭暴力5万元、存在婚外情5万元)。
     以上事实,有本院( 2011)鼓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两份、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南京市江宁区房地产买卖契约以及照片、《离婚协议》、被告就诊病历检查报告发票、工资证明、欠条、汇款证明、短信息整理记录、图片、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汉中门派出所接处警记录、南京X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登记情况证明、本院调查原告名下银行账号流水明细、原告社保缴费记录明细和原、被告以及案外人(原告父母)庭审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双方是否应当离婚,本院认为,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判断标准,即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得出结论。本案中,原、被告虽系婚前相识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且结为夫妻至今已持续十余年,但是婚后因琐事不合曾涉谈如何分手并签订书面协议,特别是女儿出生后,双方争吵加剧,而且原告在2 01 0年10月下旬与被告发生肢体冲突后离家,双方至今已分居两年多无联系,夫妻关系毫无改善。另原告曾于2 01 1年6月首次诉讼离婚被驳回后,又再次提起本案离婚诉讼,本院在此期间也多次调解但均告无效,现被告亦同意离婚。综上,可以认定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应当准予原、被告离婚。
     关于原、被告离婚后,双方所生女几由谁负责抚育。本院认为,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的,对子女抚养的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原、被告各自具体情况作出判断。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具体数额以及期限的长短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本院判决确定。双方女儿出生后,一直跟随被告生活,自双方发生纠纷分居后,被告父母为帮助其抚育好孩子,亦投入了大量心血,加上孩子系女性,现尚年幼,并不适合更替生活环境,由被告作为母亲抚育相对方便得多。故原告虽有抚育女儿的强烈愿望和相应其他方面的条件,但为尽可能减少双方离婚给女儿带来的不利影响,综合比较,C由被告抚养更为适宜。
     女儿由被告抚育,原告支付抚养费的数额如何确定。结合本院的查明,仅能够认定原告现工资收入近5000元/月,被告要求原告每月至少支付3500元的抚养费,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根据本案案情和本市现有生活水平,确定由原告每月支付1 5 0 0元抚养费,并计算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由原告一次性付清。当然目前本院的判决数额,不影响待C因情况需要增加抚养费,或以后有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更高收入时另行主张。
     关于双方离婚时所涉财产如何认定和加以分割,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夫妻离婚时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被告认为原告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感情出轨、家庭暴力等情况,对财产应当少分或者不分。但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各种打款凭证、汇款凭据。本院调取的各银行的存入支出款情况以及聊天记录、网页登记相关资料等)彼此单独存在,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其中原告征婚启示属实,能反映原告生活态度不严谨和对被告的不尊重,但凭其他所有证据,原告可能对被告没有感情,不过尚不足以认定原告存在第三者问题。被告所称原告有家庭暴力行为,所依据的基本证据为原告分居前的双方肢体冲突事实。但当天起因在于被告见原告和家人一时未照顾到孩子而指责和甩原告电脑,原告动手在后,致使被告身体受到损害。作为原告,当时对被告生气的初衷不能理解和冷静处理,对被告受伤也不从大局出发主动安抚,也不陪同被告前往医院疗伤,尤其是被告和女儿回家不能进门,让被告深感冷遇、委屈和孤独无助,原告确实不够负责,也很不对。可从原告两次诉至法院离婚过程中,被告在很长时间都坚称双方感情存在,且并没有反映原告以前有过随意动手行为,故依仅此次肢体冲突,并不足以证明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
     根据本案现有全部证据,原告数年来各银行账号累计确实有大宗款项进账,经被告统计有两千多万元。但从性质上,作为银行客户,持有人的帐号并非个人“储钱罐”,而是进行与外界经济交往的操作平台。本案中,只要原告对于自己的银行账号处于正常的存取、转进转出、理财等状态,就不能认定凡款项转出即为原告转移财产。再从原、被告关系分析,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结为夫妻后虽因不够和睦于2008年6月即涉谈离婚并签订相应分手协议,但双方不仅没有付诸实践,反而在维持婚姻的过程中共同追求能有下一代,实际自女儿出生尤其在2010年10月2 6日发生肢体冲突后,双方关系才难以调和,原告最直接的离婚动因也是该次冲突发生。在此之前,原告与被告一样对家庭基本还是尽职的(正常的夫妻家庭关系并不排除伴随有一定矛后),被告称原告数年前即蓄意转移财产既无证据证明,又与实际不符。当然本院注意到,本来家庭财产的积累、消费等都是一个流动的过程,法院一般离婚案件中要处理的是当事人离婚时所在的财产,但原告确实在双方发生2 01 0年1 0月2 6日的冲突后,其个人部分账号出现异常,且在本案庭审中又不能说明所取出款项的合理去向或用处,故涉及该部分财产应当予以分割,经统计共计为人民币169283. 26元和4917 3.51美元,除此之外,被告如在今后发现原告隐匿了依法应当分割的其他夫妻财产,依法享有继续追偿要求分割的权利,且原告在此种情况下应当少分甚至不分。
     被告辩称原告将与案外人、共有的坐落本市江宁区住房中属于原告所享有的份额,售于案外人,被告为此提供证据,本院经查证属实。但本院认为此房因涉及案外人利益,不应在本离婚案中一并处理。原告在南京X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份,根据双方陈述,原告认缴额为700万元,而实际认缴额远未到此数,又因未经专业机构对公司的财产及财务状况实际评估,故不能直接确认原告投资后形成的现存实际价值,且如直接将原告股份全部或部分转由被告持有,会涉及该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故本案不予处理,双方可以另行诉讼解决。因原告同学借款6万元和归还的事实,均在当年(2009年),本案中即不再处理。原告称2 0 09年6月2 0日汇给自己朋友l万元,目的是为购买以后与被告被告闹纠纷砸坏的电脑,无证据证明,该l万元应认定原、被告共同债权。被告提出在C出生至今,因其抚养而向自己父母借款4 0余万元从而形成夫妻共同债务,但未向本院提交足够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已同意自与被告分居起计算给付孩子抚育费,故本院对被告此主张不予支持。另被告主张原告婚姻期间因求学支付的学费22万元应当视为对其个人投资,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支出。本院认为,原告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求学所支付的学费,属正当支出,故本院对被告此要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之女C由被告B负责抚养教育,原告A给付自2010年11月起至C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抚养费人民币31 22 00元(以原告A所得本判决第五项财产一次性折抵完毕)。原告A享有探视女儿的权利(每半月一次),探视时被告B应当配合协助;
     三、宝马牌轿车1辆、原告名下海通证券资产人民币25904元(以上均在原告处)归原告A所有;原、被告共有债权人民币310000元归原告A享有;4917 3.51美元和人民币169283. 26元(以上均在原告处)、双环菜宝牌轿车1辆(在被告处)归被告B所有;
     四、被告B对坐落南京市鼓楼区清凉门房产享有的份额归原告A所有,原告A给付被告B该房产份额相应折价补偿款人民币660000元;
     五、原、被告共有坐藩南京市鼓楼区(建筑面积186. 43平方米)M房产一处(按人民币380万元价值计算)项下权利归被告B享有,被告B给付原告A该房产项下权利折价补偿款人民币1445867. 20元。被告B应给付原告A人民币1445867. 20元,与本判决第二项判令的原告A应一次性给付的女儿抚育费312200元、第三项判令的原告A应给付的被告B的49173.51美元和人民币169283. 26元、第四项判令的原告A应给付被告B的本市鼓楼区房产份额相应折价补偿款660000元相抵完毕。
·    六、坐落于南京市鼓楼区M房产一处将来办理房产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等所需相关费用,由被告B承担。
     案件受理费24850元,由原告负担18050元、被告负担68 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6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3年5月13日

离婚成功争取抚养权【2岁半女孩】
               
成功获取房屋所有权
      【补偿价格历尽了司法评估程序】
           
    2014建邺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案情介绍

       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委托人因丈夫长期冷战,感情破裂,双方均要争取孩子抚养权,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了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主审法官:曾牛平。

案情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男方支付我方每月2000元抚养费;
   3、南京房屋归我方所有,我方给对方房屋折价补偿。
   4、女方分得男方婚前房产的婚后还贷部分。
  
   至此本案终结,我方成功离婚并争取到子女抚养权,获取房屋产权,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律师点评: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
    关于子女抚养权:
    男方强调自己名下有房屋,女方工资不及其收入高,男方能够给予孩子更好的生活和未来。
     而我方抗辩如下:孩子现阶段年龄过小,且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我方抚养成长,且孩子与母亲之间形成较为强烈的人身依赖关系,孩子的饮食、起居、行为习惯、就诊注意事项全部都由我方一手操持,不宜变更抚养环境。
     最终法庭在综合全案基本情况,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我方抚养。

    关于财产分割:
     围绕到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在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通过律师的协助,法官的调解,让男方知道抚养权法庭基本的归属意见,后律师多轮与男方做工作,进行家庭财产的理性且利于子女日后健康生活成长的方式进行了分配。
     男方提出该房屋价格明星高于市价,为此双方进行司法评估,最终该房屋的评定价值非常接近我方报出的价格,最终法院采纳我方律师意见,判决房屋及子女抚养权皆过我方,孩子探视权男方半个月享有一次。
     本案诉讼开庭辩论意见,双方各执一词,但最终的结果基本我方已完全达到诉讼的预期,得到了理想的诉讼结果。该结果也得益于律师精心的准备与当事人的积极配合。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建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 9 8 3年生,汉族,住本市建邺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 9 8 3年生,汉族,工程师,住址同上。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其与B于2 009年7登记结婚,2012年日女儿C出生。婚后,双方对婚姻的看法有实质性的差别,世界观、价值观截然不同,损害了夫妻感情。其与B婚前感情基础淡薄,婚后感情不和。遂向法院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未有任何改善,反趋于恶化,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间婚姻关系;2、婚生女C由其抚养,B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2800元;3、分割婚前房产婚后共同还贷及房产增值部分;4、分割婚后共有房产;5、B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B辩称,其同意离婚,但要求婚生女儿由其抚养,不要A支付抚养费。河西房产是其婚前财产,共同还贷部分愿意退与A,大约退5万左右。江北房产是婚后财产,同意平均分割。
    审理查明,A、B于2 0 02年自由恋爱,半年后终止恋爱关系,2 0 0 7年1 0月再次确立恋爱关系。2 0 09年登记结婚,  2012年2月生育女儿C。婚后双方居住在本市建邺区。2 01 2年底,A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B之间的夫妻关系,本院于2 01 3年2月1 6日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未有好转,2 01 3年9月1 0日,A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B之间的婚姻关系。
    另查明,B、A共有的财产为:本市浦口区房产。该房屋经江苏金宁达恒土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估价,价值为105. 79万元。但该房屋尚有3 3 3 0 0 0元银行按揭贷款未还。B、A共有的债务为:一、共有房屋评估费1 1 0 0 0元,该款由A预先支付;二、欠B父亲5万元借款。
    本市建邺区系B的婚前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B共同还贷1 0万元,双方同意“B给付A  5万元”。B、A无其它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庭审中,B同意按A“女方拿房带小孩生活,给男方房款”的陈述处理,但其要求探视小孩。
    以上事实,有A、B的当庭陈述、结婚证、户口薄(复印件)、出生证、房产评估报告、评估费发票、产权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上。本案中,B、A在第一次诉讼判决不准离婚后感情未见好转,现A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B之间的婚姻关系,B表示愿意离婚,故对A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B、A共有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问题:一、B、A共有的本市浦口区房产,考虑到目前B有其它住房,而A无住处,且庭审中,B也同意按A“女方拿房带小孩生活,给男方房款”的陈述处理,故上述房产归A所有,该房屋的银行按揭余款由A归还,A补偿B该房屋剩余价值7 2 4 9 0 0元(评估价1 05 7 9 0 0元一银行按揭3 3 3 0 0 0元)的二分之一,即3 6 2 4 5 0元;二、A、B尚欠B父亲借款5万元,属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归还,故A应当承担其中的2 5 0 0 0元;三、房屋评估费1 1 0 0 0元,系因B、A就房屋价值未达成一致而支出,该费用应些为共同债务,因该费用系A垫付,故,B应当支付其中的5 5 0 0元给A;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B以共同财产为B婚前购买的房屋还贷1 0万,因双方同意“B给付A5万元”,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A共支付3 31 9 5 0元给B。    
     关于B、A婚生女C的抚养问题。因小孩尚小,A要求抚养。从A的收入及学历来看,其有能力抚养,从有利于小孩的原则考虑,婚生女C由A抚养。依照规定,B应当支付抚养费,结合本市的生活水平、小孩的需要等情况,B每月支付C2 0 0 0元抚养费比较适宜。抚养费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至C年满十八周岁止。庭审中,B提出探视小孩,系其权利,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以半个月探视一次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A与B离婚。
    二、本市浦口区房产归A所有,该房屋剩余的银行按揭由A归还,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B 3 6 2 4 5 0元。    
    三、A、B尚欠B父亲5万元,A承担其中的2 5 0 0 0元。
    四、房屋评估费1 1 0 0 0元,由B支付5 5 0 0元给A。
    五、B给付A  5万元的婚前购房还贷款。
    以上二至五项,A共给付B  3 3 1 9 5 0元。
    六、婚生女C由A抚养,B每月文付C  2 000元抚养费,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C年满十八周岁止。B有探视C的权利,探视周期为半个月一次。
    案件受理费4 4 9 0元,由B、A各承担一半,B将2245元诉讼费直接给付A,以抵A预交的诉讼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银行是农业银行鼓楼分理处,帐号:0334010590400012 76)。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4年6月17日
  
     人生都有低谷,你或许怀念曾经的辉煌;可当你真的处于人生辉煌顶峰时,你或许会向往闲云野鹤的怡然。其实,人生无常,守住自己的淡然心态最可贵。落叶固然留恋高高的枝头,可它明白只有积蓄能量,才能有来年的春暖花开。不矫揉造作,人生才能宁静而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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