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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案件二审常见经验方法与律师推荐策略

发布日期:2014-06-30    作者:庄荣华律师

【南京市中院离婚上诉案】
成功扩大财产分割利益
提高抚养费标准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感情信任危机引发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双方无法协商离婚,故女方至南京鼓楼区法院诉讼离婚,一审判决孩子归女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共同财产12万元一人一半。
一审判决过后,双方都提出了上诉,男方提出要求改判抚养权,而我方上诉要求对于财产分割进行重新分配,扩大财产分割利益。希望12万元全部归女方所有。
经过咨询和比较最终选择了知名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接受证据材料复印件后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历时3个月不到时间,诉讼在二审调解结案。
抚养权仍然归女方所有,抚养费提高到2500元,比一审增加每月500元。
现阶段孩子才5岁,这样一年增加6000,到18岁增加78000元。
男方再承担孩子每年的保险费用。
另外夫妻共同财产12万元全部归女方所有。
最后女方同意男方在不影响孩子生活和学习的基础上定期探望孩子。
律师点评:
本案中关于财产分割意见中我方提出了一审对方有转移隐匿的痕迹,而且利用夫妻共同财产来解决男方自己利用婚前房产抵押贷款的行为,为此给最终调解方案提供了机会和便利,最终庄荣华律师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在庭后又补充了相关证件材料和庭后分析意见,最终在法院的协调之下成功调解结案,女方的上诉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4)宁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 9 8 1年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B,男,1 9 7 5年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A、上诉人B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3)鼓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原审法院查明,A、B双方于2 0 0 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 0 0 7年登记结婚,2 0 1 0年生育一子C。婚前及婚初双方关系尚可。自孩子出生后,双方在抚养孩子及与父母相处等方面产生矛盾。2 0 1 0年1 2月A去美国学习,2 0 1 1年6月回国。2 0 1 2年2月B至上海工作至今,期间B常于周末回宁。
关于A、B双方的共同财产有以A名义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洪武路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股票资金帐户,2 01 3年该帐户中有股票1 06 0 0股,资金余额1867. 49元,总资产为129067. 49元。
2 0 1 3年5月,A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孩子由A抚养,B支付孩子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原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一、准原告A与被告B离婚;二、双方所生之子C由原告A负责抚养,被告自2 01 3年1 2月起每月给付C抚养费2 0 0 0元至其18周岁时止;三、原告A名下的股票资金帐户中,原、被告各分得股票5 3 0 0股、资金余额933. 745元。
宣判后,A、B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A与B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C由A抚养,B自2 01 4年5月起每月支付C抚养费2 5 0 0元至其1 8周岁时止;
三、B于2 01 1年3月为C投保的保险单后期需要缴纳的相关费用由B个人承担;
四、B行使探视权的方式为:每月B可以将C带走与其共同生活两个周末(具体方式为:周六早上9点B从A处将C带走,周日下午17点前B将C送回A处),除上述两个周末外的其余周末A保障B有3个小时的探视时间;
五、A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洪武路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股票资金帐户中的全部财产权益归A所有。
六、一审案件受理费2 4 0元,由A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B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5月9日

被人理解是幸运的,但不被理解未必不幸。一个把自己的价值完全寄托于他人的理解上面的人往往并无价值。一个人越是珍视心灵生活,越容易发现外部世界的有限,越能够以从容的心态面对。相反,对于没有内在生活的人来说,外部世界就是一切,难免要生怕错过了什么似地急切追赶。
【南京市中院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案】
成功讨回婚前车辆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男女双方离婚纠纷被法院判决离婚之后的一起财产纠纷,依照最高院案由基本规定被定性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判决我方不服,经过咨询和比较最终选择了知名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历时3个月不到时间,诉讼在二审调解结案。
对方当场将我方的婚前车辆财产在南京市中级法院楼下交付于我方【验车无损】
我方支付对方3万元费用。
至此双方再无纠葛。

律师点评:
本案中我方提供了一审认定证据存在瑕疵,因此无法作为定案的证据,二审中双方也多次诉讼,心态疲劳,最终庄荣华律师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在庭后又补充了相关证件材料和庭后分析意见,最终在法院的协调之下成功调解结案,女方的上诉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宁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90年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男,1989年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六合区。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上诉人A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2013)六程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A与B于2 0 1 3年登记结婚,同年5月举行婚礼。2 0 1 3年6月2 5日,B诉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要求与A离婚,并返还彩礼7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2 0 1 3年8月2 6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 2013)六程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2 0.13年2月1 3日,B给付A 3万元用于购车,但未明确约定该款性质。2 0 1 3年2月1 8日,A购买苏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
2 0 1 3年9月1 7日,B诉至原审法院,要求A返还其婚前个人财产5 7 0 7 6元,其中:为A购买现代牌轿车支付3万元;2 0 1 3年2月份,B父亲给B一张卡,A用此卡刷了1 6 0 7 6元用于购买项链、手链和戒指;结婚当天B父亲又赠与给B1 1 0 0 0元现金,此款现在A处。原审法院于2 0 1 3年1 1月2 1日作出判决: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 0日内返还给原告B3万元;二、驳回原告B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A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B于2 0 1 4年1周2 9日前将北京现代牌轿车交给A(已交付),A收到该车后一日内一次性给付B3 0 0 0 0元(已给付);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 2 2 7元,减半收取613.5元,由B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 5 0元,减半收取2 7 5元,由A负担。
三、双方无其他任何财产和债务纠纷,今后再无其他纠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1月28日

我们常质问别人为何不了解我,为何不接受我。一切,都是因为太重视我,变成我执、自我中心,眼里只有自己,容不下别人。自我中心让我们变得紧张,情绪化,失去享受和分享生命的机会。要学会改变,还原我们的心胸。生命的目的,不为成就自己,而是学习放下。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房产、公积金、债务等】
庭审对抗中-对方在庭审释明后撤回上诉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再次获取全面胜诉
案情介绍:
本案系标准的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审我方在房产分割判决中得到了六合区人民法院的支持,得到了胜诉的判决书,在一审过程中对方就离婚时还有很多财产未予以分割正式提出了反诉。通过两次开庭审理后,法庭仅对我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对方的诉讼请求未予理会。
判决后,对方第一时间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而我方当事人也再次第一次选择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上诉所有程序。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安排了两次庭审后,组织双方进行了充分的质证与辩论。
后进行背靠背的方式进行沟通调解,最终对方在法庭释明下作出了书面撤诉的决定。
至此,二审终审裁定完毕,一审判决生效,对方必须依照一审判决予以履行、执行。

律师点评:
本案几乎历经了民事案件的所有的法律程序,对方在二审过程中也申请法院调取了大量的证据。
但庄荣华律师熟悉案情,精通各类离婚引申的法律纠纷,多次高效成功的维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虽然对方补偿了相应的证据,但基本法律关系、事实认定、关键证据仍然没有收到根本的冲击,庄荣华律师适时的调整策略以适应不同诉讼程序的特别需求,最终在二审的程序中出色的发挥了律师的作用,再次阻击了对方的不当诉讼。
同时在二审过程中,对方提出的所有超出一审判决请求之外的新增加的请求,全面被法庭释明不予处理,可另行诉讼。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2014)宁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81年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女,1981年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3)六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入A于2014年4月9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A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10日

我们时刻都在失去,失去时间,失去生命,失去财富,失去机会。我们努力的想去拥有更多的精彩,可惜只有两只手,所以必须学会选择,学会放弃,要清楚哪些是我们不需要的。如果心的欲望太大,什么都想抓,可能最后什么也抓不牢,只有学会放弃,才能更好地持有。选择和放弃,轮回路上始终与我们如影随形。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房产、公司股权】
省检察院抗诉-市中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再次获取全面胜诉
案情介绍:
本案系标准的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后,因原告对离婚协议不满意,故诉讼法院要求重新分割房产,并分割遗漏分割的公司股权。被告为男方,接到法院通知后,通过多方比较咨询后,委托了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
本案在2011年在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庄荣华律师代理被告成功胜诉。后对方不服提出上诉,庄荣华律师再次代理二审,通过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开庭审理,最终二审法院仍然采纳庄荣华律师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女方仍然不服多次申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决定立案开庭审理此案,委托人再次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此案,通过高院开庭审理后并未发现本案由何不当之处,女方见此情形又请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最终在2013年初,江苏省检察院正式受理女方的请求,同时省检察院向省高院提出了抗诉意见。江苏省高院于2013年指定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的再审程序。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评判了本案的综合案情以及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定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再审此案。

案件结果:
2013年下旬鼓楼区人民法院接受此案后另行组成了合议庭,两次开庭组织双方质证、辩论,完成了所有一审法律程序,经过合议庭基本评议后呈报鼓楼区法院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最终鼓楼法院做出裁判,全面驳回对方的起诉,由此我方获取全面彻底的胜利。

律师点评:
本案几乎历经了民事案件的所有的法律程序,连检察院都以抗诉形式介入了此案。
庄荣华律师熟悉案情,精通各类离婚引申的法律纠纷,多次高效成功的维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虽然原审程序有些许瑕疵最终被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基本法律关系、事实认定、关键证据仍然没有收到根本的冲击,庄荣华律师适时的调整策略以适应不同诉讼程序的特别需求,最终在发回重审的程序中出色的发挥了律师的作用,再次阻击了对方的不当诉讼。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附2011年鼓楼法院一审判决
//www.law088.com/info.asp?id=1401

附2011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www.law088.com/info.asp?id=1402

附2013年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书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汉族,无业,住所地本市鼓楼区。
被告:B,男,汉族,某公司员工,住所地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C。
第三人:D.
第三人:E
第三人:F
原告与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1)鼓民初字第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宁民再终字第号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被告代理人庄荣华,第三人CDEF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前期案情【略】
本院重审过程中,原告主张:原告系在被告的欺骗之下,为了缓解家庭矛盾,与被告办理了离婚登记,且为了表示诚意将房产过户给了被告。双方离婚后的电话录音可以证实被告有欺诈行为,且当时原告带着未成年女儿,在南京没有住所也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正常情况下不可以什么财产都不要而离婚。故请求法庭重新分割诉争房屋,并分割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在被告名下的公司股份。同时认为被告代他人持股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于他人签订的代持股协议,应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被告辩称:1、双方离婚是因为原告有外遇,在2010年7月19日的婚内协议也载明了外遇者净身出户;2、原告在婚内写了一份书面声明,已经承诺自动放弃了婚内财产实体的权利;3、本案经过四次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均是以上两个请求,原告认为被告是欺骗行为,而相关法律规定,欺骗行为签订的协议为可撤销协议,撤销期限为自行为成立之日起一年,原告从2010年开始起诉,从未要求法院撤销民政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现直接要求法院重新分割房产和股权,已经丧失了权利。4,、关于股权,被告系代他人持股。
第三人均称:被告婚后所持有的股份,系代第三人持股。2003年被告的单位内部股份只能职工购买,因被告没钱买,放弃了又觉得可惜,所以与第三人上来,由第三人出资购买,权益归第三人享有,并签订了协议,此后每年被告都会将股票分红结算给四名第三人,该股份系被告代为持有,原告对此是明知的,故不能将该部分股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重新分割房屋的问题,原告并无新证据证明原一审认定的事实错误,原一审依据已有证据作出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应对被告在某公司的股份依法进行分割的问题,该股份包含婚前持有与婚后持有两部分,婚前部分系被告的个人财产;婚后持有部分,第三人对该股份主张权利并提交了四名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协、银行记录等,故本院对以被告名义代他人持股的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被告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五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且签订协议时,公司尚是有限责任公司,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的规定,应当认定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代持股协议有效。原告认为该代持股行为不合法,系借贷关系,应按借贷关系处理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四第一款,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40元,由原告负担。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3年12月29日

律师寄语: 放弃也是一种智慧,懂得放弃你才能寻获另一种释然的快乐。人生有时就是如此,不能背负着所有想要的东西走完人生全程。如果想要达成目标,就必须有所舍弃。把与内心无关的、纷乱的杂念和欲望舍弃,眼中只有你想要达成的目标,这样才容易成功。舍得舍得,有舍才有得。
【南京市鼓楼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成功代理女方二审胜诉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男女双方判决离婚后的房屋分割纠纷,男方不满一审判决结果,在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女方苦于无法与男方进行沟通,最终无奈选择积极应诉解决,经过咨询和比较最终选择了知名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历时1个月不到时间,庄荣华律师提交应诉意见以及二审辩论意见,配合二审法院积极协调与沟通后,上诉人同意撤回诉讼。

律师点评:
本案中我方提供了大量的事实与证据,利用优势的诉讼技巧与庭审辩论方式赢得了有利的结果,最终庄荣华律师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给予当事人切实可行的具体意见,最终在法院的协调之下对方撤回上诉,双方仍然按原审判决执行,女方的诉讼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2014)宁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 9 8 0年生,汉族,职工,住南京市鼓楼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B,男,1 9 5 5年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C,女,1 9 8 3年生,汉族,职工,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B因与被上诉人C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 2014)鼓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上诉费,且在法院指定期间内仍未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A、B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5月26日
不要轻易暴露内心的脆弱,学会承受应该担当的一切;不要轻易述说生活的狼狈,学会面对杂乱无序的现实;不要轻易虚度每一天的光阴,因为那是你余生中的第一天;不要轻易向世界妥协,它让你哭,你要在坚持中让自己笑。只要我们能承担、不逃避、会珍惜、够坚强,人生就不会太苍白。
离婚转移隐匿巨额财产案——二审
【南京市中院离婚财产分割案】
存款、股票转移隐匿如何确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分析指导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委托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离婚诉讼,并成功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争最大的焦点为双方婚后名下的存款、股票、公司资产以及多处房产,为此双方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审理,经过鼓楼区一审判决,我方当事人认定一审判决中未将对方所有转移隐匿财产全部认定,而仅仅是对其中极其有限的几笔做出认定并予以分割,同时在分割的过程中,鼓楼法院也没有因对方转移隐匿财产而责罚其少分,我方当事人粗略统计一审未认定的数额约有1000多万元,故委托南京资深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代理二审诉讼。

案件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满意案件结果。

律师点评:
本案二审期间,庄律师代理上诉人起草了近20页的上诉状,针对一审判决错误之处予以严厉的分析,同时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庄律师也协助二审法庭责令对方将所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去向与用途一一说明【在一审中对方拒绝就一切转移隐匿财产的细节部分作出回答】
通过二审对方对于转移财产的说明得知,对方始终坚持其财产均投入其公司账户用于营运,同时其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产生深度的经济混同,因此登记在其个人名下账户的财产其实是公司的资产,并不属于婚姻共同财产。
至此,庄荣华律师申请二审法院调取公司账户所有银行流水清单予以核实,最终发现对方所说的所有理由均系编造,与事实严重不符,在公司账户曝光的情况下,对方转移隐匿财产的借口与说辞自然不攻自破。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二审中发现有新的财产,一审未就财产部分查实清楚,发回重审,这例判决不仅为转移隐匿财产的认定做出了表率,同时也反应出优秀专职离婚律师能够在一审不利的情况,在二审中流转颓势,争取胜利的机会。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宁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上诉人B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离婚案件中,一审法院应当查清夫妻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分割。本案二审中,A向法院申请调查B银行帐户,B亦向法院申请调查A银行帐户和证券帐户。经本院初步调查,发现双方尚有新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原审法院尚未查清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A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一审判决不离,二审上诉成功离婚、争得抚养权
【12万买断全部共同财产】
【市中院离婚案】庄荣华律师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因独自诉讼,在第二次诉讼离婚仍然判决不予离婚情况下,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诉讼请求为:离婚、财产分割、争取子女抚养权。

审理结果:
1、男方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孩子随我方生活;
3、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皆归我方所有;
4、男方支付女方12万。

律师点评:
本案委托人以为不聘请律师单独诉讼,必定可以离婚,结果时隔半年后再次起诉仍然判决不予离婚,使得当事人非常后悔未及时聘请专业离婚律师协助处理离婚诉讼纠纷。
经推荐委托了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经过律师分析案卷材料以及庭审笔录等文件,拟定了诉讼策略,草拟了含金量较高的离婚上诉状。
最终配合律师谈判技巧,为当事人在二审诉讼中,成功离婚,争得子女抚养权,并且所有婚内共同财产均归委托人所有【房屋和地等财产】,为此补偿给女方12万元。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 京 市 浦 口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浦永民初字第号
原告曹某,男,1977年生,汉族,职工,住本区永宁镇。
被告刘某,女,1976年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原告曹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诉称,原、被告的婚姻是父母包办的,婚后长期夫妻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现已分居三年之久,期间,原告曾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诉请要求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被告刘某辩称,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尽管原告有婚外情,但其也承认自己有过错,表示过改正。为了家庭和子女的利益,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上列原、被告于2000年冬相识,2001年5月登记结婚,后又于2005年4月6日重新换领了结婚证。2002年3月6日生一女。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原告自认其因有婚外情,而导致双方产生隔阂。2010年7月5日,原告曾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后,原告仍给付子女的生活费用。2010年3月1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原告多次到其单位吵闹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并已结婚多年,婚后感情尚可。原告自称双方已分居两年多,但造成分居的原因,是因原告本人有婚外情,属过错方;且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且陈述到原告单位并非吵闹,是向原告要女儿生活费,并表示与原告和好的愿望。据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告能珍惜往日的夫妻感情,多从家庭和子女利益着想,彻底改掉伤害夫妻感情的错误态度和行为,双方重归于好是可能的。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曹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账号:033401059040001276.
审判员 朱敏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钱亚茹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1)宁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男,1977年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1976年日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曹某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1)浦永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查明,曹某与刘某于2000年冬相识,2001年5月登记结婚。2002年3月6日生一女曹XX。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曹某自认其因有婚外情,而致双方产生隔阂。2010年7月5日,曹某曾起诉离婚,原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之后,曹某仍给付子女的生活费用。2010年3月16日,曹某已夫妻感情不和,刘某多次到其单位吵闹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离婚。刘某不同意离婚。原审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判决:驳回曹某要求与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曹某与刘某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女随曹某生活,刘某不支付抚养费;
三、刘某可于每月第一、三周的周六或周日探视一次(时间每次不超过24小时);
四、双方当事人的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归曹某所有(双方各自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各自债务各自承担;
五、曹某给付刘某12万元(此款于2011年7月12日前给付4万元,于2012年6月30日前给付3万元,于2013年6月30日前给付3万元,于2014年6月30日前给付2万元);
六、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所涉纠纷再无其它纠葛;
七、一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合计240元,由曹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路兴
代理审判员 叶存
代理审判员 赵鸣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家明

第一份判决书为:一审判决不予离婚的法律文书
第二份调解书为:庄荣华律师代理的二审离婚案件的法律文书。
任何一个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皆可以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是一种机会,更是一次纠正一审判决的方式,离婚案件也是如此,不仅可以对是否离婚进行上诉,而且可以对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要求改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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