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经过本律师认真代理,当事人不但一次就离婚而且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发布日期:2014-07-01 作者:李俊杰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受原告杨X委托,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俊杰依法担任原告杨X诉邹XX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经过法庭调查,代理人根据查明事实与法律,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解除婚姻关系部分
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举证、以及被告向法院提交的书面答辩可以充分证明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非常不好,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
二、关于原告和被告的婚生子抚养权部分
婚生女儿杨XX从出生至今一直由原告及其父母抚养,并且女儿杨XX已经在景德镇的幼儿园就读了。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以及小孩生活环境考虑,原告抚养女儿更有利,同时,原告当庭表示婚生女儿杨旭媛由其抚养,被告也同意。所以希望法庭将婚生女儿判给由原告抚养。
三、夫妻共同财产部分
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并未向法庭举证证明婚后有任何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被告答辩状中所称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景德镇市天宇绿园8楼807房屋是无法得到法庭支持。
综上,恳请法庭在依法查清本案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代理人: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俊杰
二0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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