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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继承法律问题探究

发布日期:2014-07-02    作者:110网律师
虚拟财产继承法律问题探究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林昕      
   
【内容概要】  21世纪网络时代到来,智力成果与网络信息技术的广泛出现使得无形财产占据了个人财产中的重要地位。第一波大量使用网络的人群如今正逐渐老去走向生命尽头,虚拟财产所拥有的经济或情感价值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本文从虚拟财产概念界定出发,阐述了虚拟财产继承的基础、意义,并对当下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措施进行了分析,旨在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希望法律能尽快在范围界定、保存、管理、分割等方面解决虚拟财产继承的障碍和问题。
 
     【关键词】  虚拟财产  继承权  互联网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当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QQE-mail、网络游戏等耗费了我们大量时间和精力的电子产品不仅保留着我们与亲友沟通感情的聊天记录,点滴生活感悟的文字图片,还有枞横游戏世界的武器装备,甚至是商业秘密与科研资料。但是试想如果有一天我们去世了,这些能够满足家人物质和精神需求的虚拟财产是否属于《继承法》中的“遗产”范围?能否被具有真实身份关联的亲属继承?又如何实现遗产的转移?这些疑问在法律上却无所依据,成为虚拟财产继承的一大疑问。
一、虚拟财产概念之界定
 关于虚拟财产的概念,目前法律上还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笔者认为要判定其概念,必须立足于对“虚拟”的界定以及“财产”的内涵,并充分反映虚拟财产的共同特征。“虚拟”一词,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几乎成为了网络的代表词,在计算机系统中通常是指通过某种技术把一个物理实体变为逻辑上的对应物,有一种与真实不同且模拟真实的意思。而财产,我们通常认为是有价值的动产、不动产或知识产权,王泽鉴教授在《民法通则》中将其表述为:“有金钱价值的权利所构成的集合体。所谓具有金钱价值,指得获有对价而让与,获得以金钱为表示者”。技术的发展与革新,也使得财产的内涵和外延呈现出不断发展的趋势,“虚拟财产”一词也应运而生。
纵观网络空间中那些被大家称之为“虚拟财产”的成果,不难发现他们都存在着一些共同的特征。首先,它具有依附性。虚拟财产产生并储存于各种网络设备中,它以一种非物化形式,依赖于一定的载体,实际上是一组保存在服务器上外在形式为文字、数字、声音、图形、图像的客观存在的数据。其次是它具有价值性。越来越多的用户花费现实货币购买网币,通过大量时间精力取得游戏设备,在网络世界中获得感官和精神上的刺激,又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买卖将其转换为现实货币,其使用价值和价值不言而喻。再次,它具备一定的独立性。所谓独立性是指它独立于其他网络资源或现实财产。例如,网络游戏装备,它的存在虽然依附于网络设备和游戏本身,但是能够将其独立分解出来进行线下交易,转化出来的现实价值区别于单纯的电子货币,而那些不具有独立价值的仅是现实事物表现形式的成果则不能纳入虚拟财产的范畴。最后,可支配性。现实物质之多,可排他享有的才可成为财产,只有那些能够被人力所控制支配,占有并使用的才能够称之为虚拟财产。
因此,本文认为的虚拟财产是指依附于网络空间能够为人所支配,并且具备使用价值和价值,有一定独立性的非物化信息资源。目前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的类型主要包括:1)用户账号密码类,如常用的QQ号、MSN号、微博账号、微信账号、邮箱密码等;2)文件视频,如网络硬盘里的资料、个人网络相册,还有一些与信函相关的内容;3)游戏装备,例如花了很高的价钱同时可以出售的;4)虚拟的货币。虚拟财产具有现实物质财富的共性,又具有它自身的特殊性,本文讨论的是能够成为继承客体的有价值的虚拟财产。
二、实现虚拟财产继承的重要意义
可以说,互联网的运用已经延伸到了我们生活的吃穿住行。因此,完善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定,使得亲人在人们过世之后能够以某种方式继承虚拟财产,发挥其应有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一)虚拟财产继承有利于实现财产的经济价值,促进资源合理利用
    对于游戏玩家来说,灵活的市场交易制度已经使得虚拟财产的交易突破了网络空间。虚拟财产与真实货币的固定的兑换方式已经存在,不仅玩家们通过线下交易将耗费了大量时间精力的游戏装备转化为现实货币,一个高段位的游戏账号甚至能够卖到几万元,运营商们也出售虚拟道具和装备,并形成规模,国家新闻出版总署《2004年度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披露,我国2004年的网络游戏业的销售额已超过36亿元人民币。 [1]同时,电子商务,网上购物也如火如荼,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截止到2010年上半年,个人网店的数量已经达到了1200万家,C2CB2C网购交易额达到2千亿元。[2]]这些在虚拟世界中行成或交易的财产都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实现继承能够更好的实现其经济价值,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从宏观角度上,有利于社会优化资源的合理利用,减少因所有人死亡而造成的资源浪费。
(二)虚拟财产继承有利于满足继承者的精神追求,尊重被继承者意志
    随着微博,空间等个人主页的盛行,通过网络与亲人沟通情感,抒写生活点滴感想,记录珍贵生活瞬间已经成为很多网民上网的一部分。而当人们过世之后,亲人们渴望通过继承了解死者的所思所想,留下共同走下的美好足迹,寄托对死者的思念,精神层次上的满足已经远远超过了物质价值,同时,完善虚拟财产继承的立法规定,也有利于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遗产更好的传承发扬,继承者能够根据死者生前的意志将其进行发表或收藏,对侵犯死者著作权的行为进行打击,有效的维护被继承人的权利,实现虚拟财产物质价值的精神价值的双赢。
(三)虚拟财产继承有利于优化互联网管理环境,构建和谐网络家园
     1959ARPA建立了ARPANET网开始,互联网已经有了四十多年的发展,电子商务公司、网游公司不断兴起,一代又一代的人在前人的基础上扬长避短将如今的虚拟世界营造的这么丰富。互联网深刻影响着世界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发展。倘若无法实现继承,电子商务无法得以延续,继承者权益无法维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无法收到全面的保护,甚至威胁到整个网络管理秩序。完善虚拟财产继承,是优化网络管理环境,推进国家信息化建设,实现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人们生活质量,构架和谐网络家园必不可少的方面之一。
三.虚拟财产继承的理论基础和立法现状
(一)虚拟财产继承的理论基础
从继承法来看,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继承客体也就是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也是继承人实现继承利益的核心。这里的“遗产”具备一定的法律特征:其一,它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不限于绝对权;二是该财产具备价值性,三是该财产能够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给他人。虚拟财产作为近年来出现的新兴词汇,能否被纳入“遗产”的范围将直接决定其是否能够继承。从遗产的特征上看,智力成果与网络信息技术的广泛出现已经使得无形财产占据了个人财产中的重要地位,现实当中人们耗费劳动力取得虚拟财产并实现交易,无疑是价值性的体现,北京大学钱明星教授也认为:“虚拟财产既然可以交易,那也就是说它既有市场价值又有交换价值,这种属性就可以非常肯定的说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质。”[3]从现行法律规定上看,我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对“遗产”做了列举式的规定,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的公民所有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高富平教授将 “ 合法 ” 解释为:财产取得方式和法或不违法以及取得对象不为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禁止。[4]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只要对虚拟财产的拥有不违反上述标准,就应当认为是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同时从立法精神上看,继承的核心在于保护继承者与被继承者的权利,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实现虚拟财产继承也是商品经济不断繁荣与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虚拟财产已开始被慢慢写入美国一些州的法律,其中包括威斯康星州、罗得岛州。瑞士政府正在与巴塞尔大学合作一个项目,研究可能的立法。[5]
但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到,虚拟财产继承不同于传统继承的法律关系。众所周知,网站由企业开发运营,通过搭建网络服务平台,向用户提供各项服务,虚拟财产具有被网络使用者和运营商双重占有的性质,虽然处分权利由用户行使,但是一定要建立在网络服务商服务的基础上才可以实现,继承法律关系不仅建立在继承者与被继承者之间,还涉及网络服务运营商三者之间的关系。首先,虚拟财产继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了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权利主体指的是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遗嘱制定而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民事主体。义务主体则是网络运营商以及其他的网络用户。其次,虚拟财产作为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当有所区分,并不是所有的虚拟财产都能够继承,只有那些具备财产价值的同时不侵犯自然人切身人格利益的财产才能够成为继承的客体。比如,网络游戏中的装备,网店中的信誉金币,他们因为包含了被继承者无差别的劳动而具备了价值能够成为继承客体,但是如网上聊天,电子邮件作为自然人表达个人意愿的工具不能发生转移,这既是对行为主体的人格尊重,同时也有利于信息安全尤其是信息相对人的信赖风险最小化,有利于保护隐私权。最后,虚拟财产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为继承者对财产的取得和支配的权利,以及对按照网络服务合同来使用网络环境和虚拟财产权的义务。虚拟财产独特的存在状态和运行方式决定了运营商不仅负有消极的不侵犯义务,还负有积极的保管,协助财产转移实现继承的义务,其他网络用户也负有互不侵害和妨碍其权利行使的消极义务。这些特殊性为完善立法奠定了必要的基础。
(二)虚拟财产继承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关于网络的立法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关于国家信息安全以及组织与个人的信息安全,其中多数是涉及程序和系统;二是关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所进步的是,2009年,文化部、商务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在游戏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给予退还。[6]在全国首例虚拟财产纠纷案中,审理法官的态度也表明了对虚拟财产“财产性质”的肯定。他认为:“网络游戏中,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虽然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定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其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玩家参与游戏需支付费用,可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需以货币购买,这些事实均反应出作为游戏主要产品之一的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7]但是这些仅仅是在是对虚拟财产收到侵害后的保护规定,对于因用户意外死亡,虚拟财产能否被家属继承或者运营商是否给予家属适当补偿方面目前在我国尚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也没有司法实例,譬如在网上一度沸沸扬扬的王女士因丈夫去世向腾讯要求继承QQ号,遭腾讯拒绝案件,因为缺乏法律上的规定不了了之。
(三)、虚拟财产继承存在法律问题之分析
1、虚拟财产继承立法缺失严重,监管主体不明
如前文所述,无论是民法通则、继承法还是物权法,都没有明确规定虚拟财产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网民对虚拟财产的权利,也不属于现有的消费者权利中的任何一种,在虚拟财产的定性和规制上还处于空白阶段,如何进行市场定价,如何衡量以及如何利用法律对其进行有效保护目前都没有一致定论,虚拟财产继承的司法案例也没有,出现了法律与网络市场不匹配的局面,这样的情况使得网络继承纠纷没有一个解决标杆,实践当中法官自由裁量较大,缺乏依据。同时可以监管虚拟财产部门包括文化部、公安部、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工商局以及扫黄打非办公室等,但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何分工,以谁为主,没有相应规定。
2、网络运营商通过服务协议对“虚拟财产继承”权利的排除
譬如淘宝网,以其门槛低、成本小的优势吸引了众多大学毕业生、城市失业者开起网店实现就业。他们通过自己的辛勤努力让店铺步入正轨,但是淘宝却明确规定,网店不允许转移给别人,而且支付宝捆绑了认证人的银行卡和个人信息,实名认证只能进行一次不能更改。这样的情况,意味着如果店主过世,店主的亲人登录网店,淘宝有理由相信这家网店是被人盗用了,冻结网店的资金并限制登录,饱含店主心血的网店有可能就从此消失在虚拟中。现实中,互联网企业的产品服务协议中大多都有这样的规定,账号禁止转让,在一段时间内未使用,网站有权收回并且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其中腾讯网站客服人员也表示,QQ账号所有权属于腾讯,用户只享有所有权,不能将QQ号码作为个人财产处置,不属于法律上遗产继承的范畴。亲人要想拿到死者的账号,只能按照“找回被盗号码”的方式操作,提供本人资料和联系方式,号码的使用、密保资料,同时邀请死者的QQ好友作证,才能拿到密码。多数网络运营商通过服务协议都对虚拟财产继承权利做了排除,这些格式条款是否有损用户的利益,需要法律尽快给予评价。
3、虚拟财产继承对他人隐私权保护的影响
    人权一直是构建法律的基础,隐私权的本意就是要保护自然人的自由与人格尊严,网上聊天工具,网上电子邮箱等表达用户个人意志,关系到用户与他人密切联系的文档资料在用户过世之后倘若转移到继承人手里,有可能造成对死者人格尊严的不尊重,甚至是信息相对人隐私权的侵犯,信息流通不安全,与之信息沟通的善意第三人将无法识别真正与之进行交流的主体到底是谁,导致的后果将是网络世界信任风险大大提高,人与人之间无法坦诚相见。而对于提供服务的运营商而言,与用户申请服务是所签的协议里一般都有隐私保护条款,在保护隐私和亲人想要保存逝者所有物品愿望之间的平衡实际上很难把握。
4、虚拟财产继承价值核算困难,有可能导致资源使用浪费
由于网民数量极其庞大,虚拟财产呈现的形式也多种多样,倘若虚拟财产继承能够实现,对于网络运营商来说无疑是增加了一个承重负担,从技术层面上来讲,运营商需要耗费人力物力来审核继承人的身份,被继承人的财产以及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而在大多数互联网产品都没有实行实名制,在实践当中难以证明某个账号属于被继承人,又因为虚拟财产具有特殊性,价值仅仅对网络用户才有意义,因而对价值确定也有较大难度。从管理上说,继承者拿到账号之后有可能长期不使用,造成资源的大量浪费,一些小成本的公司无法有效整合,管理秩序陷入混乱,很可能对公司正常业务的开展产生影响。
四、虚拟财产继承应对措施建议
(一)从立法上规范虚拟财产继承法律制度
1、法律应当给予虚拟财产一个明确的定位
虚拟财产是不是属于财产范畴?尽管学界有着广泛的讨论,但法律始终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位。在我国的台湾地区,法务部已经做出函释,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纪录,而这种电磁纪录在诈欺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可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8]。我们可以借鉴台湾的做法,由司法机关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扩大《民法》以及相关法律规范中“物”的解释,将虚拟财产纳入物的客体,对《继承法》“其他合法财产”这一弹性条款做补充解释,并且对虚拟财产做进一步细化,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费安玲在《法制日报》中就表示:只有对那些虚拟的财产可支配并能与现实社会的财产有衔接、能互换,我们才能考虑财产的继承问题,单纯的虚拟状态是不能作为财产继承的,单就账号本身而言无法判断其是否属于财产,其关键在于要考查这个账号能否成为人们可支配的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如果账号不能与现实社会的货币或者其他财产产生交易关联就不能继承。只有明确了它的是“遗产”,才能为继承奠定基础。
 2、为虚拟财产的继承权提供法律依据
美国俄克拉荷马州在2010111也通过了一项法律,将虚拟财产也纳入到了遗嘱执行范围中。对上传的数字相片、往来的电子邮件等,如死者在生前没有就去世后的虚拟财产作出明确的处置说明,法院将根据情况决定它的合法继承人;[9]在德国,数字遗产是按照普通继承财产统一管理的,在认证有金钱价值时,在死者死后10年内,其数字遗产的财产权都会受到保护。[10]发达国家的这些规定为虚拟财产的继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在我国还未有明确的虚拟财产继承权规定,笔者认为可以有三种途径进行法律规制:一是通过出台专门的信息安全单行法;二是在已有的《继承法》等法律中加入规定;三是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对虚拟财产的相关问题进行规定,鼓励人们在世时就将自己的虚拟财产做出处置写入遗嘱,对未写入遗嘱的含有价值的财产由法院进行分配。
3、通过立法规定虚拟财产继承中继承者和网络运营商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在用户和运营商合同关系中,一般只规定了玩家和运营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继承方面不是否认就是避而不谈,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继承法》和相关法律中对继承的权利义务进行细化规定,比如继承开始时继承者负有举证死者对虚拟财产享有所有权,自己与死者具有真实身份联系,遵守规则及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拥有接受或者拒绝财产,取得和请求分割财产的权利。而运营商应当积极对其资格进行审核,负有协助继承者在不侵犯他人前提下完成继承的义务。同时为了平衡用户与网络运营商之间的利益,赋予运营商一定的权利,例如,运营商有权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虚拟财产进行维护,合理变更其获取方式,在遇到技术问题或经营状况不佳时终止运营,对于长时间不使用的账户进行合理回收,但这些都应该及时考虑继承者的利益,尽可能减少损失,当双方违反了协议或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二)、网络运营商在实践中完善虚拟财产继承
1、部分适用实名制,加强虚拟财产的管理和稳定性
众所周知,阻碍虚拟财产继承很大因素是因为网络无法确定财产的归属,例如在美国,Linden Lab开办的Second Life是世界上最先提出声明,承认用户对其在游戏内创造的虚拟物品享有所有权。[11]对于那些具有财产性质的虚拟财产笔者认为应当适用实名制,充分告知用户可以发生继承的权利义务,在此基础上用户自愿登记,这样在继承中就大大减轻了认定的难度。同时,在虚拟财产的维护和管理上进行科学合理的操作是确保虚拟财产继承的必要方式,通常对虚拟财产的存储应采用稳定性,通用性强的格式,网络运营商应当具备足够能力将其备份到稳定的信息载体上,随着技术的变化能够将某一种格式的数字信息读取并将其写在技术变革的新格式中,投入适当的人力物力进行管理,从而确保虚拟财产的安全与稳定。
2、将账号与数据内容相分离,优化虚拟财产继承方式
    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不同,继承的数据内容往往依附于账号中,而继承后账号闲置给很多网络企业造成了沉重负担,可以采取允许继承人拷贝其中的某些数据,而不允许直接继承账号,拷贝之后即注销账户这样的方式。国外不少互联网公司已开始探索,如Hotmail现在允许家庭成员申请一张数据光盘,只要他们提供授权书和死亡证明;Facebook办法则是,继承逝者数字遗产的第三方无法把逝者的账户当作普通账户来用,只能去上面发表评论进行“缅怀”,如此就不用纠结到底谁才有权利使用此类账户,可以避免把责任扛在公司身上。[12]
3、通过双方保密协议,保护用户隐私权
    除了在法律方面进行规制外,面对隐私权可能受到侵害,网络运营商应当对继承内容进行适当筛选,对于具有完全人格利益的虚拟财产如网络个人信息、聊天记录等继续作为完全人格利益的隐私权属性对死者进行绝对保护,而对于有经济价值的,或者直接牵涉继承者与死者的财产,网络运营商可以与继承者签订双方保密协议,对继承内容进行保密协商,以不损害第三者信赖利益为前提,违反协议者承担赔偿责任。
(三)、增强社会第三方对虚拟财产继承的促进作用
1、建立虚拟财产托管网站,由第三方解决继承问题
在美国已经出现了专门处理继承的第三方网站,如www.legacylocker.com,用户可以付费在此类网站注册,并创建电子邮件,如果用户在一段时间没有登录,这些电子邮件就会被自动发送到用户指定的列表(比如继承人的邮箱),就连网站方面也无法知道邮件中都写了什么内容,在它被发出前,都采用密码加密,如果用户死亡,继承人就可以通过邮件获得用户的账号、密码等信息。[13]在英国,也有叫做“危机恢复的网站专门处理遗产托管业务,这一途径大大减少继承手续的时间和精力,但可能造成用户长时间忘记或者出差无法登录网站错误发送的问题,而倘若能够加入电子公证,将第三方系统和公安、民政部门相联系,由政府部门确认相关信息后再发送,则能更好的提高安全性。
2、建立行业自律体系,推动公共关系规范化发展
在美国,网络运营商行业协会已经形成规模,建立保护“网络继承权,规范网络继承”的自治协会,能够充分发挥网络组织和机构的自我管理作用,对参加协会的运营商进行监督和管理,形成若干行业条例,对法律上的缺失起到弥补的作用,这样不仅能够增强网络运营商的内部团结,同时规范网络行业服务规范,对违反行业条例的运营商进行适当处罚,从而促进互联网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 周路.《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救济途径》【J.法制日报,2005-8-17.10
[2] 耿伟杰.《数字遗产继承的必要性》【J.兰台世界.2011-6
[3] 陈菁.《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J.西藏民族学院学报.2011-5.哲学社会科学版.323
[4] 高富平.《虚拟财产保护若干问题》【J.法律科学.2003年第6
[5] 靖力.《数字后事》【J.《方圆》.2011年第9.2011-5-5
[6] 佚名.《妻子申请继承亡夫QQ遭拒,虚拟财产究竟可否继承》. EB/OL.网易业界新闻,2011-10-13//game.163.com/11/1013/13/7G8F3D7M00314K8I.html
[7] 刘军霞.《首例虚拟财产纠纷案引发的法律思考——兼论虚拟财产的保护》【J.河北法学.200411112-114
[8] 李鹏 虞浔.《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J.民主与法制时报.2003-9-9
[9] 佚名.美国立法将游戏账号划入遗产 你的账号谁继承》. EB/OL//games.sina.com.cn/y/n/2010-12-13/1059459479.shtml
[10] 佚名.韩国将出台博客、迷你小窝等数字遗产指导方针》.N//www.youguow.com/2011/1024/71706.html
[11] Terms of serviceEB/OL.Second life.//secondlife.com/corporate/tos.php
[12] 陈强.数字遗产谁来继承引争议EB/OL.2011-11-20 //xjsc.cufe.edu.cn/ReadNews.asp?NewsID=7281
[13] 郭晓峰.试论互联网环境下“数字遗产”的继承【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8卷第3.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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