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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财神吸食毒品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发布日期:2014-07-03    作者:110网律师
昨晚最具爆炸性新闻非国内著名编剧宁财神因吸食毒品被警方行政拘留事件莫属,今天一大早就有媒体记者朋友电话采访我对此事的看法,在此以一篇拙文点评本律师对此事的看法,冀以飨食读者。
【媒体回放】
2014年6月27日京华时报爆料,宁财神在6月24日因吸毒被北京警方控制。宁财神本名陈万宁,编剧、作家,代表作品包括《武林外传》《大笑江湖》《龙门镖局》等。目前,他是热播节目《非诚勿扰》的嘉宾主持。根据群众举报,“6.26”国际禁毒日前夕,国内知名编剧、作家陈某某(即宁财神)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
6月24日18时许,北京市公安局禁毒总队会同朝阳分局,在朝阳区工体北路一公寓内将涉嫌吸食毒品的陈某某(男,39岁)查获,并从其办公桌抽屉内起获一小包冰毒,以及吸毒工具等,尿检结果显示,陈某某尿检呈毒品冰毒阳性。
陈某某交代,他从2013年12月底开始吸食冰毒至今,已有近7个月的吸毒史,被抓获前刚刚吸过毒。目前,陈某某因吸食毒品被朝阳分局依法行政拘留。(来源://ent.ifeng.com/a/20140626/40143816_0.shtml)
另据央视2014年6月26日报道,宁财神对吸毒事实表示深切的歉意和后悔,他说,总共购买了每次1000元的毒品,买了三次,每次吸食200元的量。“我在7个月左右的时间里共购买了3次。每次大密度写作的时候,我就会吸毒,现在基本3000块钱的冰毒就吸完了。我意识到吸食冰毒对人身是有害的。我对吸毒的事实表示深切的歉意和后悔。”
那么吸食毒品如何处罚?是否构成犯罪?
【律师点评】
吸食毒品不构成犯罪,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可以被强制戒毒。 强制戒毒属于行政责任,不是刑事责任,有别于劳改。
《戒毒条例》第二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但是如果吸毒者持有的数量过多,像冰毒或海洛因十克以上,就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毒品数量未超过非法持有毒品罪最低标准的,不定罪处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时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
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食的,应当按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的数量,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在内。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总之,据宁财神本人初步交待“总共购买了每次1000元的毒品,买了三次,每次吸食200元的量每次只要是大密度写作的时候就会吸食”,以北京市价每克近1000元来算,其远未达到刑法规定的持有毒品数量过多标准,因而很可能只是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然最终是否有团伙作案、是否有容留或引诱他人吸毒、是否有营利为目的贩毒、最终数量等还有待公安机关查证。
 
【法律依据】
1、《强制戒毒办法》第六条: 强制戒毒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
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但是,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1年。
2、《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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