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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4-07-05    作者:110网律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公诉人:
根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黄xx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首先请允许我向被害人表示沉痛地哀悼,向被害人的家属表示深切地同情。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复制了全部案卷资料,会见了被告人,并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调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持有异议,具体的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黄xx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首先,本案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的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二者虽然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且主观上都没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也不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在致人死亡这个结果上均是持过失心态的。但是,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无杀人的故意,但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既无杀人的故意,也无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因此,区分二者关键是要查明被告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两人平时的夫妻关系良好,并没有什么大的冲突与矛盾,被告人没有伤害被害人身体的动机与目的。被告人与被害人因日常生活琐事而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拿水果刀只是想吓唬吓唬被害人,主观上没有伤害被害人身体的故意,更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而被告人的行为也能证明这一点,争吵过程中被害人站起身时将要摔倒,被告人出于对紧急情况的一种及时反应去扶被害人才致使水果刀刺入被害人身体,从这一行为看,被告人“扶”或“抱”的动作是出于一种被动情况,其在紧急状况下根本没有意识到手中还有一把水果刀,况且在这一动作前,被告人也没有任何其它伤害被害人身体的行为。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具有刑法意义上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其次,本案被告人黄xx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其犯罪构成特点是: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或劳动过程当中,由于行为人缺乏对他人人身安全应有的注意,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本案中,被告人五次供述“扶”或“抱”被害人的过程中致使水果刀刺入被害人身体,显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但其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预见到手拿水果刀去扶被害人有可能造成被害人受伤或发生其他意外结果,但因其面对紧急情况精神紧张疏忽大意没能预见到。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黄xx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公诉机关因受害人父母附带民事赔偿没有达成协议,也没有对黄xx谅解而写材料告状,干扰办案单位正常办案,给公诉机关施加压力,迫使公诉机关改变本案的定性,辩护人表示理解,但是本案全部案卷的确没有一份证据证明被告人黄xx有伤害杨霞的故意,且武陵区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书分析认为:“死者杨霞系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且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是的罪名也是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辩护人对量刑方面的意见
1、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的发生对被告人来说是其疏忽大意造成的,其主观恶性并不深,结合被告人的客观行为,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较轻。本案发生后,被告人没有逃避法律的制裁,而是把被害人送到医院积极抢救,抢救没有什么希望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①这有武陵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2011年3月4日吴菲的询问笔录第2页可以证明“……他老婆就在里面动手术,一直抢救到了下午的三点十分左右,医生就讲人已经不行了,黄xx就讲要到公安机关自首,我讲跟他一起去,随后我、黄xx就一直到护城派出所投案自首了……”②还有武陵分局刑侦大队2011年3月9日吕成林的询问笔录第2页“……到下午15时许抢救室出来两个医生,告诉我和黄xx只有百分之零点几的希望了,也就是说抢救不活了,黄xx听后就哭倒在地上了,当时来了很多朋友我忙于后事。等了一会儿,就有人告诉我黄xx到公安机关自首去了……”③2011年3月4日黄xx供述:“黄a后跟我讲,医院里有人陪,你到派出所去自首把事情讲清楚,我跟他们交待几句后,就到武陵分局护城派出所自首去了”,并如实供述了本案件的事实经过,故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一)12、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犯罪的情节、性质、后果、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对其行为可以从情或者减轻处罚。
2、事件发生后,被告人及其家人对受害人的家属积极进行赔偿,并与受害者家属达成了刑事附带民事和解协议,受害者家属已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了谅解。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二)5、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1)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和“6、对于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及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的规定,恳请人民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
3、被告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请人民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理。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且犯罪情节较轻,并有一系列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恳请人民法院对黄学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两年至三年有期徒刑。

                                                                       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
律师: 周恭敬
201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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