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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a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4-07-05    作者:110网律师

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
辩护词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公诉人:
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张a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担任张a一审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和今天的庭审,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对于定罪本辩护人认为被告张a只构成运输毒品罪,而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转手销售或自制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张a既没买毒行为,更没有销售行为,因此他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而无论张a的供述,还是张大的供述均证实:张a表示毒品在路上的安全由他负责。这说明被告张a只构成运输毒品罪。
二、关于量刑,辩护人认为被告张a有如下一系列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
1、本案存在特情引诱犯罪问题。应当对被告人张a从轻处罚。本案中有二个关键犯罪嫌疑人:刘a、彭a尚未到案,也没有提请逮捕,2013年7月4日常德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的情况说明中不提请逮捕的理由是二人现又在预谋一起特大毒品案件,我支队正在侦查中,如对此二人提请逮捕可能对此案件的侦办造成影响,故请暂不对此二人决定逮捕。很显然此二人应该就是公安机关的特情,而此二人明显存在“ 数量引诱”,如2013年5月29日张大供述:“2013年5月16日凌晨,刘a打电话告诉我,他们已经和缅甸那边的老板见面了,确定和彭a讲的一样,我们用十万块钱现可以拿到二十万块钱的毒品。我在电话里跟刘a讲,要他转告缅甸老板我凑二十万块钱还是有把握,我会尽量多凑点钱,争取搞三十万块钱现金给他,要他们准备六十万地钱的毒品。”很显然在特情的引诱下,原本19万元的毒品扩大至60万元的毒品,数量引诱非常明显,翻了三倍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的规定:因特情介入,其犯罪行为一般都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一般也不易流入社会,其社会危险程度大大减轻,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
2、被告人张a在本案是从犯,在本案中他既不是为主出资,不是毒品合伙人,也不是毒品的所有权人,在本案中仅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被告张a是初犯,归案后能坦白自己的罪行,本人有吸毒史,且到案后有悔罪的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系酌定从轻的情节。
综上所述,根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虽然已达到实际掌握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但是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不判处死刑的规定,恳请人民法院给被告人张a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引起高度重视并采信。

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周恭敬
2014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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