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担保责任当事人伪造重要证据被重罚
发布日期:2014-07-05 作者:孙心远律师
为减轻自己的担保责任,抵押人王某向法院提供了虚假证据。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处以1万元的罚款。据了解,该罚款金额系对个人处罚的最高限额,也是二中院对个人作假证的首次重罚。
在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王某用自己名下房产为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诉讼中,王某提出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他仅以抵押财产的二分之一承担担保责任的抗辩主张,并向法院提交了结婚档案。法官经细致比对,发现该结婚档案中结婚登记日期与原告某银行提交的档案材料中王某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存在不一致,遂到相关机构调取了王某结婚档案原件,确定其提交的结婚档案为虚假证据。法庭上,王某对此未能给予合理解释,并认可法院调取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明确表示放弃原抗辩主张。
二中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提供虚假结婚档案,属于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处罚。
法官提示:当前,虚假诉讼屡有发生。法院这一处罚决定有效惩戒了弄虚作假、企图蒙蔽法院、逃脱或减轻法律责任的行为,希望每个当事人能本着诚实、严肃的态度参与诉讼,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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