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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人员下车后受到损害应作为第三者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发布日期:2014-07-08    作者:李英俊律师
车上人员下车后受到损害应作为第三者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案情】2011年10月,方某驾驶公交大客车在起步时,致该车乘客徐某下车时摔倒在车外受伤。经交警认定,方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徐某在医院治疗,经鉴定为10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方某赔偿各项损失6万余元、某公交公司承担本案事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公司就上述赔偿款项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对徐某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故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徐某虽系方某驾驶大客车上乘客,但事发时徐某已在下车,且系摔倒在车外受伤,损害结果系发生在车外而非车内,故损害结果发生时徐某已不属于大客车上的本车人员,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徐某的人身损害予以赔偿,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交强险的“第三者”是指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之外的受害者。而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指发生意外事故时处于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由于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上,故“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固定不变的,可能因时间和空间而转化。必须从该人在发生事故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来判断,以事故发生时是否处于车辆之上为依据。本案中,徐某虽为大客车乘客,但在其下车过程中,在其已脱离该车时摔至车外受伤,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徐某处于事故车辆之下,而非置于车辆之上,应当认定为“第三者”,由保险公司依据交强险保险合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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